四、建立和諧社會的意義
我國正處在一個轉型時期,又處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初級階段。因而,在我們的社會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許多不和諧的因素,如城鎮化過程中沒有使廣大農民得到實惠,經濟結構的調整還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地區之間的發展水平不均衡,貧富懸殊加劇,民族矛盾,“台獨”問題等等,都有待解決。所以,努力構建和諧社會顯得尤為重要。
(一)和諧是中華文化的精華
古往今來,無論東方還是西方,人們一直把實現社會的平等、安定、和諧作為美好追求。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和”字最早見之於金文,有關“和諧”的思想源遠流長。《左傳》寫道:“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說的是民族關係和洽。諸子百家對“和諧”也都心向往之。從孔子的“和為貴”、“和而不同”,到墨子的“兼相愛”、“愛無差等”,再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表達了社會和諧的主張。熱愛和平、祈盼和順、崇尚和美、追求和諧,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和高尚品德。
(二)和諧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人類社會是一個不斷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曆史過程。建立平等、互助、協調的和諧社會,一直是人類的美好追求。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關於自由人聯合體和人的全麵自由發展的表述,都是指未來高級的和諧社會的目標模式。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把馬克思的科學論述逐步變成現實,它完全符合人類曆史發展規律的要求,是我們黨在新時期推進偉大事業的又一個重大理論創新。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順應曆史發展變化,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做出的重大戰略舉措,是我國處於體製轉軌、社會轉型這一特殊曆史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必然要求,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執政的曆史任務的必然要求,是全麵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和諧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內在需求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把民主法治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意義十分重大。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製化,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健全社會主義法製,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麵的重要作用。沒有健全的法律製度,沒有公民法治素質的提高,沒有依法辦事的落實,就不可能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就不可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安居樂業,和諧社會建設就無從談起。
在現代文明建設中,法治追求的價值準則和目標是社會和諧。在社會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規則。社會規則是根據社會生活需要製定的,體現在法律和各種規章製度中,是為了使我們的生活環境更加有秩序。隻有人人遵紀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環境,才能實現社會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不僅是一種遵循、一種追求,也應該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行為準則。依法辦事,遵紀守法,就應在思想觀念上確立法律的權威性、至上性。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約束,人人都從遵守法律中獲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護,人人也都負有維護法律的責任。自由和責任,權利和義務就是這樣有機地統一。這是法製建設不斷推進,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一個重要標誌。
應當看到,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過程中,我們所處的國際國內環境相當複雜,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麵對這些矛盾和問題,隻有在民主法製的軌道上,依靠完備的法律體係,維護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妥善加以處理解決。實踐證明,依照法律規則來治理社會,我們的社會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減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經產生的矛盾和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這就要求,我們要在廣大群眾中,加強法製宣傳教育,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形成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覺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第二節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途徑
一、營造良好的立法環境與體製
立法要體現民主,以人為本,廣泛吸納和體現民意,注重立法的公開性和民主性。在立法工作方麵,注重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和建立市場經濟體製以及促進政府轉變職能的要求來確定立法項目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堅持立法民主,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監督方麵,加強法律監督為重,圍繞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調整農業結構和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和有關司法工作等方麵,保證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行政管理體製改革,構建適應市場規則要求的行政管理模式,推進公共信息公開和公共決策的民主參與。通過加快地方立法力度,完善市場經濟法製和行政管理法製是營造良好的立法環境與體製的一個重要環節。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司法機關要深化體製、機製的改革,為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為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提供平等的保護,維護社會穩定。法製環境是一項係統工程,涵蓋了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等各方麵,涉及政府、市場主體和全體公民,良好的法製環境需要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全社會共同來營造。
要改善投資環境,必須在營造規範嚴明的法製環境、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和良好的服務環境上下功夫。要抓好硬環境建設的同時,突出抓好軟環境建設,用硬措施改善軟環境。一方麵要繼續圍繞打擊假冒偽劣、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文化市場和財稅秩序、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等重點,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另一方麵,要堅持依法行政,用法製規範政府、企業和公民的行為,全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嚴格實行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建立合理的利益協調機製
處理好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利益傾斜問題,處理好民族地區、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的利益平衡,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高度重視收入分配問題。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則,進一步理順分配製度,著力解決城鄉之間、行業之間、部門之間分配不公和收入過於懸殊的問題,從製度上、政策上著力消除產生分配不公的不合理、不合法因素,防止出現因分配不公而導致的穩定問題。在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係時,要把效率放在優先的地位。但講求效率一定要兼顧分配的公平,決不能把收入差距拉得太大。既要堅持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同時也要重視運用價格、稅收、轉移支付等經濟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對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進行調整,使全體人民都能夠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果。
三、構築有效的社會控製機製
控製具有支配、調節、抑製、管理等含義,社會控製是指人類對客觀事物的運動過程及運動結果進行調節、引導和管理的行為過程。社會控製是一項充分體現人類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的行為,是一門對人或國家管理的藝術。所以,研究社會管理規律,加強社會管理體製的建設和創新,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加強對社會的管理和控製,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根本。為此要充分發揮好社區組織、行業組織、社團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以及各類群眾組織的管理和自律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管理與社會調節互動互補的機製。正確處理好德治和法治的關係,既要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麵的重要作用,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又要切實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發揮德治在教育群眾、凝聚民心、整合社會方麵的重要作用。推進行政體製改革,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強化服務意識,推行電子政務,整合行政資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新體製。構築有效的社會控製機製要注意以下幾點:①注重道德和法律的作用;②注重本土或者傳統法律資源的利用和轉化;③注重內生自發秩序的生成與培育。
社會控製一般為運用政權、法律、紀律等對社會成員的價值觀、行為方式實行控製的強製性控製和運用輿論、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的非強製性控製。具體運作要二者並用,合理協調,科學規範,人性化。
四、形成有效的矛盾疏導機製
任何社會都會產生社會矛盾,社會矛盾的存在是客觀必然的。我們說一個社會是和諧的,並不是說它沒有矛盾,而是說它的矛盾總體上不屬於對抗性的矛盾,而且這些矛盾一旦產生便能夠得到及時化解,使社會矛盾處於可控製、可調和的範圍之內,不會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為此,在全社會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社會矛盾疏導機製,對於構建和維持和諧的社會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馬克思主義和社會衝突理論認為,社會前進的動力來源於社會的矛盾衝突,隻要正確處理、及時化解,就能夠不斷促進社會係統的自我完善。如果對社會矛盾麻木不仁、處理不當或久拖不決,就會導致社會矛盾不斷累積,從而損害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甚至引發社會衝突。
當前的中國社會已進入了社會矛盾多發階段。現代化理論認為,現代化會伴隨著風險和社會不穩定,一個國家在現代化起飛時期即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是進入社會結構錯動、社會問題增多、社會秩序失範、社會風險易發的時期。現代化理論已被許多國家尤其是拉美國家的發展進程所驗證。
因此,必須重視在完善利益協調機製等社會製度體係的同時,加快建立全社會的社會矛盾預警機製和有效疏導機製,在民主法製的體係之內,運用經濟、行政、司法、思想政治工作等綜合手段有效解決社會矛盾,使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的情緒和能量有順暢的渠道釋放和化解。
(一)推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它是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製,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製的一項法律製度。《法律援助條例》已經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辯護;(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事項;(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4)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7)需要予以公證的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與法律關係;(8)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法律援助”作為一種製度,在西方某些國家已有近百年的曆史。而在我國,僅短短幾年,它就完成了從一個抽象的名詞到切實形成一種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製度的嬗變。我國從1994年開始創建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製度。作為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專門法規,《法律援助條例》確定了我國法律援助製度的基本框架,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也為貫徹十六大和中央指示精神,加快發展我國法律援助事業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法律援助事業是一項新興的、社會公益事業。它能使人人都能平等的站在法律麵前,充分貫徹憲法關於“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強化人民調解製度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人民調解肩負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人民調解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必須牢固樹立和全麵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具體為:
1.強化人民調解工作預防調處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關係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人民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優勢,切實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主動性和針對性,不斷適應矛盾糾紛構成複雜化、領域擴大化、表現形式多樣化的新情況,有針對性地調整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民間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機製,積極預防和化解涉及各種主體、不同地域、多種性質的矛盾糾紛,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解、早解決,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減少“民轉刑”和群體性上訪事件發生。要在調解矛盾糾紛中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宣傳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引導群眾依法辦事,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在繼續做好傳統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姿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廣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信訪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聯動機製,主動介入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矛盾糾紛的調解,積極探索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糾紛調解,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法院指導下探索一定標的額以下的糾紛先行調解的做法,努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更加有力地發揮好第一道防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