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屬於中國古代哲學範疇,是對自然界相互關聯的某些事物和現象對立雙方的概括,含有對立統一的概念,主要用以標明事物的屬性特征和說明事物內部及事物之間的關係。
陰陽的最初含義是日光的向背,後來引申為氣候的寒暖。中國古代用陰陽來說明自然界各種事物和現象中普遍存在的、相互對立的兩個方麵,認為陰陽的對立和消長是自然界的基本規律。如《素問·陰陽應象大論》:“陰陽者,天地之道也。”
陰和陽,既可代表對立的事物,也可用來分析事物內部對立的兩個方麵。自然界的各種事物和現象均可概括為陰和陽兩大類,事物內部又可分為陰和陽兩個方麵,而每一事物的陰或陽之中,還可以再分陰、陽。《素問·陰陽離合論》:“陰陽者,數之可十,推之可百,數之可千,推之可萬,萬之大,不可勝數。”
需要指出的是,用陰陽來概括或區分事物的屬性,必須是針對相互關聯的事物或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麵,才有意義。如果二者不相關,不是統一體的對立雙方,那麼用陰陽來區分其相對屬性及其相互關係,就毫無意義。
事物的陰陽屬性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這種相對性,一方麵表現為陰陽在一定條件下可相互轉化,即陰可以轉化為陽,陽也可以轉化為陰;另一方麵,體現在事物的可分性,即陰陽之中可再分陰、陽。《素問·金匱真言論》:“陰中有陰,陽中有陽。平旦至日中,天之陽,陽中之陽也;日中至黃昏,天之陽,陽中之陰也;合夜至雞鳴,天之陰,陰中之陰也;雞鳴至平旦,天之陰,陰中之陽也。”
一、陰陽學說的基本內容
1.陰陽的對立製約
對立,指事物和現象的陰陽屬性特征。製約,說明了陰陽之間的關係。對立鬥爭,促進了事物的發生、發展;相互製約,使事物在發展過程中不至於太過。
陰陽雙方對立製約,共處於一個統一體中,維持著一種平衡狀態。即所謂“動極者鎮之以靜,陰亢者勝之以陽”。陰陽的對立製約,是維持陰陽之間平衡的重要因素。
平衡是在動態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例如,一年四季的氣候變化,春夏陽氣盛,氣候溫熱;秋冬陰氣盛,氣候寒冷。僅就一個或幾個季節局部來看並不平衡,但從一個年周期來看,則是平衡的。
2.陰陽的互根互用
互根,指陰或陽互以對方為自己存在的前提,其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離開另一方單獨存在。互用,指陰陽雙方不斷地相互資生、促進和助長,即陰根於陽,陽根於陰,無陽則陰無以生,無陰則陽無以化。陰陽之間的這種互相依存關係,稱為陰陽的互根互用。例如,上為陽,下為陰,沒有上就無所謂下;沒有下,也就無所謂上。
陰陽的互根互用關係,可以用來闡釋自然界的氣候變化和人體的生命活動。如春夏陽氣生而漸旺,陰氣也隨之增長,天氣雖熱而雨水增多;秋冬陽氣衰而漸少,陰氣也隨之潛藏,天氣雖寒而降水較少。如此維持著自然界氣候的相對穩定,即《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所說“陽生陰長,陽殺陰藏”。再如人體的興奮與抑製兩種功能,既是相互製約的,又是相互為用的。人與自然界相統一,白天,人體陽氣隨自然界的陰陽變化而旺盛,興奮功能占主導地位,但須以夜晚充足的睡眠為前提;夜晚,人體陽氣衰少而陰氣漸盛,抑製功能占主導地位,但須以白天的充分興奮為條件。
如果陰陽之間的這種互根互用關係被破壞,就會造成“孤陰不生,獨陽不長”的狀態,甚至“陰陽離決,精氣乃絕”,導致死亡。
陰陽的互根互用,是陰陽相互轉化的內在根據。如果陰陽之間不存在互根互用關係,也就是說,如果陰陽不在統一體之中,也就不可能發生陰陽的相互轉化。
3.陰陽的消長平衡
陰陽之間的對立製約、互根互用,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始終處於運動變化中。所謂消長平衡,是指陰陽之間的平衡不是靜止的、絕對的平衡,而是在一定限度、一定時間內,在“陰消陽長,陽消陰長”中維持著相對的平衡。消長,反映了陰陽雙方在量上的不斷變化;平衡,反映了陰陽雙方的變化狀態,即通過陰陽的消長變化維持著一種動態平衡狀態。
陰陽的消長平衡,符合事物運動的規律,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在絕對的運動之中包含著相對的靜止,在相對的靜止之中又蘊涵著絕對的運動;通過陰陽量的不斷變化維持著陰陽的相對平衡,在相對的平衡之中存在著陰陽量的不斷變化。
以四時氣候變化為例:從冬至春至夏,氣候從寒冷逐漸轉暖變熱,這是“陰消陽長”的過程;由夏至秋至冬,氣候由炎熱逐漸轉涼變寒,這是“陽消陰長”的過程。四季的氣候變化反映了陰陽消長的過程,通過陰陽量的變化達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