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信用製度由人倫信用向契約信用演進的過程中充滿了路徑依賴和創新。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體製轉型,長期在一個封閉、穩定的環境中緩慢發展的人倫信用模式被外力迅速打破均衡狀態而改變了它本來的演進路徑,於是信用製度在路徑依賴與創新的混沌中演進。信用製度創新是製度變遷擺脫路徑依賴、走出“鎖定”狀態的基本動力和重要途徑。在中國市場信用製度變遷過程中,必須擺脫對傳統人倫信用的“路徑依賴”,必須深深紮根於豐富的中國本土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的“營養土壤”之中,同時積極吸取西方市場經濟契約信用製度的經驗,進行有效的製度創新,才能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市場信用製度。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先行省份,浙江要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實現又快又好的發展,麵臨著從“三緣”(親緣、人緣、地緣)、“三現”(現金、現場、現貨)的初級市場經濟,向非人格化交易占主導地位、法製和信用體係完善的現代市場經濟轉型,浙江比其他地方更早地感受到了加強信用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信用建設過程中必須再接再厲,不斷探索,不斷進行製度創新。進一步加強信用製度創新,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係是“十一五”浙江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深入實施“八八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全麵建設“平安浙江”的戰略任務,是推進“法治浙江”的重要補充,也是加快建設文化大省的重要內容。唯有不斷進行信用製度創新,才能繼續保持浙江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走在全國前列,才能繼續保持浙江各方麵走在前列的前進步伐。
一、信用製度創新:走出“鎖定”狀態的必然選擇
製度演進的過程充滿著路徑依賴和創新。在“製度變遷過程中,大多數製度安排都可以從以前的製度結構中繼承下來。雖然某個製度結構中的基本特征,在個別製度安排變遷累積到一個臨界點時會發生變化,但製度變遷的過程仍類似於一種進化的過程”。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頁。在製度演進過程中,長期的靜態停滯過程往往會被新的製度形成所打破。一旦一個特殊的製度係統被建立起來,它就趨於自我維持。在關鍵的轉折時刻,被選取的選擇規則的基本特征很可能對未來產生約束作用(路徑依賴)。因此,製度創新是決定製度演進方向的關鍵因素。信用製度演進的過程同樣充滿著路徑依賴與創新。從一定意義講,信用製度變遷過程就是信用製度創新過程。隻有不斷地進行製度創新,才能克服對人倫信用的路徑依賴,才能推進信用製度由人倫信用向契約信用的轉型。
(一)製度創新:擺脫路徑依賴的關鍵因素
按照新製度經濟學的理論,製度變遷是一個複雜的漸進的過程。由於人的社會科學知識儲備和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對製度變遷的方向、過程、目標和方法等方麵的認識是不全麵的,隻有“邊幹邊學”才能逐漸提高相關知識,從而更好地接受並實施新製度,因而製度變遷是個漸進過程。正如林毅夫所說:“如果人心的理性是無界的,且建立製度安排是不花費用、不花時間的,那麼社會在對製度不均衡作反映時,會立即從一種均衡結構直接轉到另一種均衡結構。然而,人心的理性是有限的,建立新製度是一個消費時間、努力和資源的過程。”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9頁。
製度變遷是一個由製度不均衡到製度均衡的過程。由於製度不均衡往往伴隨著獲利機會的出現,為得到由獲利機會帶來的利潤,最終導致製度創新。但是當製度出現不均衡時,具有不同經驗和在結構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人站在他們自己的角度,在他們有限的理性範圍內,對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感覺是不同的。他們會尋求不同的方式分割變遷的收益,要使一套共同的規則被接受和采用,個人之間需要談判並取得一致。因此,“當發生不均衡時,製度變遷過程最大可能是從一個製度安排開始,並隻能是漸漸地傳到其他製度安排上去”。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頁。這是一個由曆史確定的過程。
製度變遷是一個充滿路徑依賴的過程。像人類所有的曆史遺產一樣,製度也具有繼承性,有人將此叫作“製度記憶”,即從過去的製度中受益的人,會在新的製度安排出現並代替舊製度後的一段時期內,對過去的安排保存記憶。由於“製度記憶”,從而使製度創新的發生及其作用的真正發揮相對滯後,製度變遷往往是漸進進行的。在製度變遷過程中,大多數製度安排都是從以前的製度結構中繼承下來的。而一旦一條發展路線沿著一條具體進程行進時,係統的外部性、組織的學習過程以及曆史上關於這些問題所派生的主觀主義模型就會增強這一進程。道格拉斯·C·諾斯:《製度、製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32頁。路徑依賴意味著曆史是重要的,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當人們選擇的製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製度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得到優化;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路徑走下去,並造成製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製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借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製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同時,路徑依賴還常常將製度創新牽引到舊的軌道上來,使新的製度中攙雜大量舊製度的因素,甚至成為舊製度的變種。
製度創新是擺脫低效率的路徑依賴,推進製度變遷的關鍵因素。製度演進的實際過程也可以比作為生物的進化過程,生物學家把這種演進過程稱作點狀均衡,而不是達爾文式的漸進、穩定的選擇過程。以點狀均衡為特征的演進過程是這樣一種過程:長期的靜態停滯過程被短期的、快速的物種形成的一幕所打破。一旦一個特殊的(製度的或生物的)係統被建立起來,它就趨於自我維持。係統中的變遷很可能是從一個大的外在衝擊開始,這種外在衝擊引發了內在變化,這種變化是累積性的或新的,而不是連續地、逐步地發生的。在關鍵的轉折時刻,被選取的選擇規則的基本特征很可能對未來產生約束作用(路徑依賴)。然而在另一方麵,從最初的非均衡狀態向所出現的製度的轉型是否是惟一可行的軌跡,這一點尚不能確定。脫離均衡,沿著多種路徑的發展也有可能。因此,製度創新是決定製度演進方向的關鍵因素。
我國信用製度演進的過程同樣充滿著路徑依賴與創新。在中國曆史發展的相當長一個時期內,傳統人倫信用模式在一個封閉、穩定的環境中緩慢發展;而進入計劃經濟時期,這一均衡製度被外力迅速打破而改變了它本來的演進路徑,於是信用製度在人為的作用下畸形發展;直到改革之後,計劃力量逐步撤出,市場力量挺入,信用製度在路徑依賴與創新的混沌中演進。從一定意義講,信用製度變遷過程就是信用製度創新過程。隻有不斷地進行製度創新,才能克服對人倫信用的路徑依賴,才能推進信用製度由人倫信用向契約信用的轉型。同時,由於一定社會環境中的各種製度是彼此依存、相互聯係的,是一個製度結構整體,因此製度創新必須注意到新製度與製度環境的協調適應,尤其是與本地的非正式製度中的意識形態、文化、道德相適應,新製度隻有經過一段與其他安排的“磨合期”,才能“嵌入”製度結構,成功實現創新功能。
(二)製度創新的一般過程:路徑和模式選擇
在製度創新的路徑問題上,一直存在兩種對立的思路。一是“製度理性設計論”,即相信人類理性可以認識經濟製度的運動規律,並據此設計出理想的經濟模式及其向理想模式過渡的全部過程,然後,運用形成手段自上而下地推行。另一種思路剛好相反,認為人類理性沒有能力從總體上完全把握曆史發展規律,更談不上對具體經濟製度進行設計以及自上而下地推行某種製度了。因此,可行的辦法是讓曆史過程的自發演化去選擇社會製度。這種思路可以稱之為“製度自然產生論”。製度自然論者認為,正如人類在社會中的生活與別的生物進行生存競爭和淘汰適應一樣,製度也是一個自然淘汰的過程。哈耶克強調製度作為一種自然秩序不是人為設計的結果,而是人類活動演進的結果,例如語言的使用和貨幣製度的出現就是明顯的例子。任何理性的設計都不可能創設出理想的製度。製度是不同人群互動和博弈的過程。利益集團之所以有動力去推進或者阻礙製度的變遷,源自他們在一定物質條件下的利益取舍。
這兩種思路,前者更強調政府的、學者的、理論家的理性作用,後者更強調一般民眾在利益驅動之下的擇優作用。當然兩者也不能做絕對化的理解。雖然製度自然論者包含了許多合理之處,但是不能推向極端,完全排斥理性的作用。人類社會畢竟不同於自然界,社會的進化過程離不開人們有意識的甚至是有計劃的活動。而且這種活動並不完全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的,並不取決於某一個利益集團方麵的意誌和偏好,相反,越來越取決於利益主體之間反複的博弈和不可控製的合力。在由傳統的計劃經濟製度向現代市場經濟製度轉變的過程中,為打破原來的利益格局,沒有一點理性的作用、政府的強製作用是不可能使改革順利進行的。因此,製度自然產生論的不足之處也是明顯的。人類的認識理性有一個逐漸積累的過程,可以預先和事後起到調整和修正的作用。總之,製度創新的過程需要一個自然發育與政府推動作用相互結合的過程,把理性的有限作用同利益互動的自發力量結合起來,把政府的作用和各個主體的作用結合起來。
從內容上講,製度變遷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其一為創設式製度變遷,其二為移植式製度變遷。至於在實踐中如何選擇、如何組合,可依據具體情況來定。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在追趕發達國家時,主要采取移植基礎上輔之以創設;而發達國家由於各方麵領先於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般主要采取創設基礎上輔之以移植。所以說,盡管製度變遷是必須的,但對製度變遷的模式選擇,即選擇創設式製度變遷還是選擇移植式製度變遷,對於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來說是不同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該國在世界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所決定的。從整個製度係統而言,顯然創設較之移植占有更大的比重,故成本較大、預期可信度較低、風險性也就較大。一般而言,移植式變遷比首創型的製度變遷的成本要低。當核心製度移植時,則有其他具有效率的配套製度可供借鑒和參考,甚至可以直接加以移植。這樣既可節省成本,又可提高預期的可信度,從而降低風險。並且由於製度運作效率的邊際遞減,落後國家或曰發展中國家就有可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移植和實施先進國家或曰發達國家的有效率的製度,追趕發達國家,再在移植中求創設,或許還有可能超而過之。但由於新製度的引進往往會打破舊的利益分配格局,所以阻力很大,使一些製度移植的成本並不一定比其創新的成本低廉。更為突出的問題是,在引進的新製度與引進國的傳統、意識形態或者製度環境之間往往會產生矛盾和衝突,使這些優勢難以得到發揮。
製度創新是一個以製度結構整體變遷形式實現的由不均衡到均衡的過程。製度結構是由一個個具體的製度安排構成的,因此,“一個特定的製度安排的不均衡就意味著整個製度結構不均衡”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9頁。,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中的製度都是緊密相連的,一個特定製度安排的變遷也必然引起其他相關製度安排的不均衡。可見,製度結構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性,一定社會中製度結構作用的有效發揮有賴於其整體性的完好;同時,製度安排具有“嵌入性”,它是存在於特定的製度結構中,與其他安排相互聯係、共同實現其功能的。製度結構的整體性和製度安排的“嵌入性”意味著製度變遷隻能以製度結構整體變遷形式實現從特定製度及製度結構的不均衡到均衡。因為當特定製度安排出現不均衡時,通過對這一具體的安排進行創新,不可能實現整個製度結構的均衡,隻對具體製度而不對與其聯係的其他製度安排和相應的製度環境加以創新,必然破壞製度的“嵌入性”,而使新的製度難以生存,新製度仍因缺乏合適的環境而處於失衡狀態。相反,隻有在特定製度創新的同時整體變革製度結構來滿足新製度均衡所需條件,這樣才能實現製度結構從不均衡到均衡。
製度變遷也是一個正式製度與非正式製度相互協調的過程。製度結構是一個社會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製度安排的總和。正式製度安排是指這樣一種製度:“在這種製度安排中規則的變動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為受這一製度安排管束的一群(個)人的準許”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頁。,也就是指人們有意識創造的一係列政策法規,它包括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契約,以及由這一係列規則構成的一種等級結構,從憲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細則,最後到個別契約,他們共同約束著人們的行為。非正式製度安排則是指這樣一種製度:“在這種製度安排中規則的變動和修改純粹由個人完成,它用不著也不可能由群體行動完成。”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頁。如價值觀、倫理規範、道德、習慣、意識形態,等等。
和非正式製度安排相反,正式製度安排是一種有意識的活動,不是自發進行的,其變遷“需要創新者花時間、花精力去組織、談判並得到這群人的一致意見”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頁。,因而正式製度變遷是通過集體行動來完成的,這樣,就必然產生如奧爾森所說的集體行動的弊端——外部性及“搭便車”。由於正式製度安排被創造出來之後,並不能獲得專利,創新者付出了變遷成本,但並不能阻止新製度被其他人享用、以及新製度創新的組織設計模式被其他場合的製度變遷所模仿,製度創新的收益不能完全歸創新者所有,創新者的個人報酬將少於社會報酬,正式製度創新作為公共產品而產生“搭便車”現象。因此,“正式製度創新的頻率和密度將少於作為整體的社會最佳量,製度不均衡將持續地存在”。林毅夫:《關於製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製性變遷》,載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頁。正式製度的公共產品性質和“搭便車”矛盾將決定其創新主體是政府,而不是社會單位或個人。
非正式製度安排是指意識形態、道德等等的約束,其變遷是單個人自發進行的。一旦由於某些原因,製度出現不均衡並使現有製度之外的潛在利益增大,個人或團體便為得到這筆利益而組織實施製度創新,正式製度可能更快地隨著創新成功而較早形成,但其被接受程度還取決於非正式約束的相應變遷和調整程度。新的非正式製度安排的接受完全取決於創新所帶來的效益和費用的個人計算,而且,這種費用並不僅僅局限於創新過程所花費的時間、努力和資源等形式,更重要的是,非正式規則的執行取決於社會的相互作用,創新者的費用主要來自圍繞著他的社會壓力。如果因非正式約束創新的獲利機會不是在社會成員中平等分配的,獲利機會少而落後的人和機會異常多的人會感到有社會壓力,這種“社會壓力”費用是極高的。他們會感到被排擠在社會接受範圍之外,道德感被辱沒。正因為如此,非正式製度安排顯示出一種比正式製度安排更難以變遷的趨勢。盡管如此,如果當製度不均衡所帶來的預期收益大到足以抵消所有費用時,個人會努力接受新的價值觀、道德等非正式規則。
19世紀的思想家托克維爾寫道:“我越是研究世界以前的狀態,事實上,甚至當我越是詳盡地觀察當代世界,當我思考不僅在法律中,而且在法律準則和不同形式的產權中發現的巨大差異時,無論人們說什麼,我都相信所謂必需的製度僅是人們習慣了的製度。”轉引自V·奧斯特羅姆等編:《製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王誠等譯,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338頁。正式的信用製度安排與民族、區域的人群的認識遺產密不可分。正式的製度安排的形式化規則隻有在適宜的文化環境中才能紮根,更進一步說,隻有長期的文化進化,才能形成某種人與人之間的信用意識和模式,這種抽象規則形成的費用是無法直接度量的,它是人類社會在長期的文化進化中不斷進行投資的結果,也是任何一個國家用來追求經濟發展的最有價值的“資本”(社會資本)。因為信任既是文化價值觀和習俗等在現實人群中的再現,又是本國曆史文化基因與外來價值觀融合的機製。信任是減少正式製度安排服務費用的最重要的非正式製度安排,在高度異質化的專業化分工體係內,信任對提高社會的整合程度起著主要作用。
在由“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製度變遷中,一個關鍵性的環節便是個人人格狀態的根本變化,即個人從依附於“家族”轉變為獨立、自由和自決的個人。比較而言,西方社會有較為豐富的契約資源可以利用,契約文化的根基更深厚。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以倫理為本位的“身份社會”,文化基礎雄厚,卻主要是服務於“禮治”秩序的。製約中國信用製度變遷的曆史遺產是強烈的血緣、宗法信任,製度變遷所麵臨的這種曆史遺產決定了變遷的路徑選擇。
在西方的“身份社會”裏,已經蘊含著較為發達的契約要素,因此,向“契約社會”的轉化可以較多地利用既有的契約資源。而中國在向“契約社會”轉化的過程中麵臨的幾乎是契約的荒蕪之地。這種特定的曆史條件竟然把政府推上啟動契約化進程的主導地位。市民社會中的契約關係,本來意味著相當程度地排除政府的控製和幹預,但現在卻需要借助政府的權力為契約關係開拓空間。這是我國契約化進程揮之不去的矛盾。
按照巴塞爾的邏輯,契約化改革的成功依賴於國家和社會之間形成對稱關係。巴塞爾:《產權與國家的演進》,《比較經濟社會體製》1989年第4期。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遇到了真正的挑戰。經濟和社會關係的契約化,必須以成熟的市民社會為基礎,沒有強大的市民社會,就不能構成對國家有效的約束。經濟自由和財產權的保障歸根到底是社會與國家交易和簽約的結果,市民社會的發育過程決定著一國契約化的進程和製度演進的績效。可是,在中國,整個經濟的運行和資源配置過程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國家的行政協調和控製。體製轉軌期間,國家仍然控製著大部分經濟資源,社會積累財富受到很大的約束。如果說強國家、弱社會的權力結構是製約我國契約化的關鍵因素,那麼,中國社會契約精神的缺失和特殊主義的信任結構則是妨礙契約化的另一主要變量。這也就很容易理解為何我國的信用製度變遷一直由政府主導。不難看出,在未來中國信用製度的演進過程中,無論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形成對稱關係,還是重建契約化的道德基礎,都是一個漫長的曆史過程。
二、不同國家信用製度模式比較及啟示
在西方,信用製度作為一種古老的製度,起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簡單商品經濟時代。而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製度則是伴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誕生的,發達國家信用製度的建設已有170多年的曆史。經過一百多年的探索,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實踐,發達國家都普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信用製度。當前,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已製訂了完備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係,信用製度已成為這些國家經濟得以良好運行的基礎和保障,信用交易成為市場交易的主要形式,習慣上稱這些國家為征信國家。信用製度建設有共性也有差異,由於各國在傳統文化和現實國情等方麵的差異,決定了這些國家的信用建設和發展模式不可能完全一樣,從而形成了所謂美國模式、歐洲模式和日本模式等。比較和借鑒發達國家信用製度建設的經驗,有助於解決我國信用製度變遷過程中的一些關鍵問題。
(一)美國的信用製度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信用經濟最為發達的國家,其信用製度經過近百年的發展,特別是近三、四十年的發展,已趨於完善。完善的信用製度和不斷擴大的信用交易規模,已經成為美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量。美國信用製度的主要特點是以信用中介機構為主導、以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可稱之為“市場主導”模式。
作為征信國家,美國信用製度的重要特征是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規體係。美國是征信國家中信用管理相關立法最為完善的國家,僅在20世紀60—80年代的20多年時間內,美國就出台了16部與信用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電子資金轉賬法、信用卡發行法、銀行平等競爭法、金融機構改革—恢複—強製執行法、公平信用和借記卡披露法、信用修複機構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儲蓄機構違規和現金控製法、甘聖哲曼儲蓄機構法、房屋抵押揭露法、房屋貸款人保護法和社區再投資法等法律,逐步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係。喻敬明、林鈞躍、孫傑:《國家信用管理體係》,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頁。這些法律直接規範的目標都集中在規範授信、平等受信、保護個人隱私、企業和消費者資信調查以及應收賬款追收等方麵。其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和《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了消費者個人對資信報告的權利並規範了資信調查機構對信用報告的傳播。《平等信用機會法》規定授信機構可以對信用申請人在進行調查和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做出合理授信,但不得因申請人的種族、宗教信仰、年齡、性別等因素做出歧視性授信決定。美國法律規定,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隻要有失信方麵的記錄,在以後貸款和各類保險、重新就業、消費等一係列社會活動中,都會受到懲罰性的對待,從而保證了交易的公平進行和市場秩序的健康運轉。
在美國的信用體係中,信用中介機構發揮主要的作用。美國有許多專門從事征信、信用評級、商賬追收、信用管理等業務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每一家信用中介機構都是以一種業務為主,同時提供谘詢和增值信息服務。一般來說,這些信用中介機構屬私人部門所有,進行商業化運作,它們從盈利的目的出發,在市場規律的引導下進行行業自我管理。美國擁有市場化運作的各類信用中介服務公司,按照主營方向不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本市場上的信用中介機構,主要對主權國家、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債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進行評級,如穆迪、標準普爾和菲奇公司,這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評級公司。陳文玲:《美國信用體係的構架及其特點——關於美國信用體係的考察報告》,《南京經濟學院學報》2003年第1期。二是商業市場上的信用中介機構,主要對各類大中小企業進行信用調查評級。如鄧白氏集團公司。三是對消費者信用進行評估的機構,在美國稱作信用局,或叫消費信用報告機構,如環聯公司、Equifax公司和益百利公司和數千家小型消費者信用服務機構。目前美國的各類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幾乎將所有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都記錄在案,並通過互聯網絡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在線服務。通過這種機製,把不同信用狀況的各類社會主體加以區分,並訴諸於社會進行評判和選擇,若是有不良信用記錄而被置於“另冊”或“黑名單”上,就會被社會當作“危險病毒”攜帶者那樣加以對待。這種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的信用製度,其警示作用與威懾力量是可想而知的。
政府在信用製度的建立和運行中發揮必要的監管作用。在美國,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完全采取商業化的運行模式,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在信用服務行業的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上美國有比較完備的信用法律體係,征信數據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政府在信用服務行業的管理和監督中所起的作用比較有限。但美國的有關政府部門仍然起到信用監督和執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政府既是信用管理企業獲取征信數據權利和其他利益的保護者,又是信用管理相關法案的提案人以及法案的權威解釋者和法律法規的監督者。美國的信用監督和執法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銀行係統的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辦公室、聯邦儲備係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一類是非銀行係統的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國家信用聯盟辦公室、儲蓄監督局以及司法部、財政部等。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各政府機構中進行信用行業監管的主要部門,它是幾個最主要信用管理有關法案的提案單位和法定的執法機構,如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和平等信用機會法等。這些政府管理部門對信用的管理首先表現在對失信者進行各種懲處,如教育全民在對失信責任人的懲罰期內不要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授信;在法定期限內,政府工商注冊部門不允許有嚴重違約記錄的企業法人和主要責任人注冊新企業;允許信用服務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內長期保存並傳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記錄;對有違規行為的信用服務公司進行監督和處罰;製定執行法案的具體規則等。政府監管的另一個重要目標是為信用產品的應用創造市場需求,從而為信用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特別是金融監管機構和州政府,越來越多地利用評級結果,作為確保銀行、保險公司及養老基金所持固定收入或證券組合維持在足夠信用水平上的一種保障。美國政府利用多種手段引導更多的交易者參加信用評級或利用評級結果,使市場對信用產品的需求愈加旺盛,許多公司要依靠評級機構所作的信用等級來確立在金融市場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的可信度,許多消費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級獲得消費信貸,許多主權國、市政發債越來越依靠投資的信用品質。值得指出的是,美國盡管從多方麵引導人們運用評級結果,但並不幹預評級公司的評級過程和評級結果,評級機構也不對自己提供的信用產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是提供虛假信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其他責任者。
在美國,行業內外都很重視信用管理的教育與研究。信用管理教育一般涵蓋大學常規教育、職業培訓以及理論研究與開發這三個方麵。在信用管理專業的大學常規教育方麵,大學信用管理專業課程通常是綜合性大學的經管學院、商學院的高年級或研究生院的課程。除研究生水平的信用管理專業教育外,很多大學的經管學院還在財務管理專業開設類似風險管理等方麵的課程,適合在資本市場從事信用管理服務的專業人員和市場調查專業人員選修。在信用管理專業的職業培訓方麵,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麵:信用管理經理人員的在職培訓和執業證照頒發、大型信用管理公司提供的專業培訓以及信用管理遠程教育等。美國在職培訓形式多種多樣,市場需求很大,在職培訓一般采取聘請專家到企業的形式,為各信用管理部門的人員提供短期麵授式培訓,或者進行函授式培訓。一些信用協會和大型信用中介機構是提供信用管理在職培訓的重要機構,如國際信用協會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提供消費者的信用教育和為信用管理從業人員提供正規教育,並且頒發專業畢業證書。在美國,各大征信公司也提供在職培訓,且少數大型信用管理公司提供的培訓還頒發結業證書,其頒發的證書甚至可以在全球通用,其中最著名的當屬鄧白氏公司。在信用管理研究和發展方麵,主要包括理論和應用科研、新產品開發和專業出版物發行等。其中理論研究的範圍覆蓋信用交易經濟學、信用管理有關法律、征信數據開放政策、信用管理方法論以及社會信用製度等;應用研究涉及資信評級的數學模型和行業標準等。
總之,美國信用製度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市場化運作,其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如運行效率高、政府的管理成本低、信用市場活躍等。但這種模式需要一個較長時期的孕育和發展過程,且對法律製度環境要求嚴格,因此一般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很難照搬。
(二)歐洲的信用製度模式
從總體上講,西方不同發達國家在信用製度安排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隻是在具體做法上存在一些差異。法國、德國、比利時等歐洲國家的信用管理體係同美國信用管理體係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政府與中央銀行在信用製度的建立與運作過程中起著更重要的作用,相對於美國的完全市場化模式,歐洲的信用製度模式可稱之為“政府主導”模式。
在歐洲國家,政府和中央銀行在信用製度建立和監管方麵扮演著比美國更加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在主導信用體係的建立與運行、與信用相關的法案的提出與監督執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信用卡、電子轉賬的監管與技術性解釋等。歐洲國家的社會信用管理體係一般是在政府與中央銀行的主導下建立的,特別是在建立的初始階段,中央銀行是初始推動者之一。其中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係統為主體建立全國信用數據庫,內容包括企業信貸信息和個人信貸信息。
中央信貸登記係統和其他的信用機構(如信用信息局等)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由政府出資,直接隸屬於中央銀行,而不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它們主要是服務於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標的非贏利性組織,其征信產品主要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於商業銀行防範貸款風險和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及貨幣政策決策。中央銀行對信用中介機構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在立法和執法方麵,歐盟國家政府部門除享有與美國政府部門相似的權力外,還在數據開放強製方麵擁有更大的權力,政府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管理有關法案強迫企業與個人消費者向公共機構提供征信數據。西歐各征信國家除分別建立了自己的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還通過了在所有歐盟成員國都有效的“歐盟數據保護法”。第一部歐盟數據保護法誕生在德國,目前的歐盟數據法是在1995年7月由歐洲議會通過的。歐盟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是基於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同時保證企業和消費者征信信息流暢通,在保護人權和開放數據之間的平衡是製定該項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
歐洲“政府主導型”信用製度模式的優點主要有:在公共數據比較分散的條件下,可以由政府協調社會各方麵,強製性地讓局部主體將各種數據貢獻出來,以便在較短的時間內建立起覆蓋全國範圍的征信數據庫,因而信用體係建設的效率較高。這種模式的缺點在於:一是由於政府不是市場經濟中的商業主體,其建立數據庫的目的不在於生產征信產品去參與市場競爭,而是出於其他非贏利目的,因此,征信數據庫的商業化和信用產品市場的競爭機製將不存在,其在向客戶提供所需的各種征信產品時,難以真正滿足市場的各種需求。二是由政府去建立這樣一個耗資和維護費用巨大的工程會顯得運行成本過高甚至力不從心。三是政府難以滿足征信結構必需的中立、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三)日本的信用製度模式
日本信用製度的主要特點是由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製信用機構和商業性信用機構共同組成信用中介機構。日本銀行協會建立了非盈利的會員製信用機構——日本個人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對消費者個人或企業進行征信,以服務於會員銀行。該中心雖然收集信息時付費而在提供信息服務時收費,但它是以保持中心的發展而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與之共存的還有一些商業化的信用中介機構,如帝國數據銀行等。這種模式是與日本的傳統文化和現行的企業管理模式是一脈相承的,它兼具了歐洲模式和美國模式的優點,但也有著上述兩種模式所沒有的缺點,如容易導致會員單位幹預資信調查機構的正常運作,使其在提供征信產品與服務時出現不公平現象,會員可能會得到更多更有利的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悖於市場遊戲規則的。
(四)發達國家信用製度的特點及其啟示
發達國家信用製度的建立都經曆了一個較長的過程,即使以1830年倫敦建立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算起,其曆史也已有170多年。在這個過程中,西方國家也曾出現過信用危機的現象。盡管各個發達國家信用製度的具體模式存在差異,但由於它們有著相似的曆史文化和市場經濟背景,在其信用製度的形成和運行中就表現出一定的共性。這些共同特點對於我國信用製度創新有很重要的借鑒和啟示作用。
第一,信用製度的變遷與市場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發達國家的信用製度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西方信用製度健全的國家,幾乎都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這是因為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信用經濟。西方國家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就奠定了商品經濟的基礎,並形成了私有產權製度、賦稅製度、貨幣信貸製度等一係列有利於市場經濟發展的市場和法律製度,現代信用製度就是隨著市場經濟在西方國家的長期演變而逐漸內生出來的。西方最早的信用製度可以追溯到11世紀的意大利,如猶太商人團體的商業聯盟製度和律商機製。張維迎:《產權、政府與信譽》,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60頁。從11世紀開始,地中海和歐洲大陸發達的貿易促進了跨國交易的繁榮,但一開始由於沒有統一的國際貿易組織,給跨國的信用交易造成了困難,一國的商人到另一個國家做生意很難信任該國的商人,其利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私人性質的法律機構“律商”應運而生,它能為跨國交易的商人提供信息和仲裁服務。商人在達成某項交易之前先到當地的律商機構就交易對方的信用進行谘詢,如果對方有失信記錄便拒絕同其做生意。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對方有違約行為,也可以向律商進行投訴並要求裁決。雖然律商的仲裁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相應的強製執行措施,但它可以將失信信息集中起來並供以後需求者查詢,從而給失信者造成足夠的威脅。可見,中世紀律商就是現代的征信公司等信用中介機構的雛形,其作用就是給交易雙方提供信息服務,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從而避免欺詐的發生。西方國家信用製度的發展曆程表明,信用製度在市場經濟中誕生,又反過來極大地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發達國家正反兩方麵的經驗都表明,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在完善的信用製度基礎之上。從新製度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市場經濟就是一種交易製度,而信用製度是其核心製度之一,市場交易離不開完善的信用製度。同時信用製度的產生和完善也必然建基於市場經濟之上。這至少可以給正處於市場化改革的中國兩點啟示:一是能否隨著經濟體製轉軌而逐漸演化出完善的信用製度直接決定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成敗;二是信用製度的建立不是孤立的過程,必須隨著產權製度、市場法律製度、契約製度等市場交易製度的建立而逐步完善。因此中國信用製度的建設將是一個係統工程,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第二,信用製度創新應具有民族特色。通過對發達國家信用製度的介紹可以看出,信用製度並沒有統一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但更應根據自己曆史傳統和經濟發展階段來確定自己信用製度建設的道路和模式。如前所述,製度變遷有創設式製度變遷與移植式製度變遷。一般來講,作為製度原創的先發達國家經常更多地選擇創設式製度變遷,而幾乎所有後發展國家經常不由自主地傾向於更多地選擇發達國家已經成熟的製度,移植到自己的國家,這就是移植式變遷。這是一個通常的現象,主要原因就像技術創新一樣,也存在製度上的“後發優勢”。充分利用這種天然存在的優勢幾乎是所有後發國家都樂意作出的必然選擇。因為移植式變遷比首創型的製度變遷的成本要低。但是出現的問題就是在引進的新製度與引進國的傳統、意識形態,或者製度環境的矛盾和衝突使這些優勢難以得到發揮。製度移植所追求的並不是形式上的湊合或表麵內容的硬性拚接,而是實現一種超越“父本”和“母本”自身、更高效率和功能層次上的有機綜合,即融合。從曆史上看,中國在移植西方的製度時由於受封建意識形態、利益集團的嚴重影響而困難重重,最後出現嚴重的變形。曆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如果不對西方國家的成熟的製度進行改造和加以因地製宜的創新,再好的製度移植過來也不一定能產生預期的效果,有時可能起反作用。在製度創新中沒有普遍的、最優的變革方式,最優的未必是可行的,可行的也未必是最優的。作為後起國家,我們可以學習和模仿發達國家的製度經驗,避免走發達國家犯過的錯誤,少走彎路,縮短與先發國家的差距,這就是後發優勢在製度變遷中的表現。然而,倘若我們對發達國家目前所有的市場形式、機製、製度工具一味加以引進和模仿,而不予消化與創新,那麼,各種市場形式、機製、工具往往都會有不同程度的不成熟性、不適應性與不完善性,即製度夾生。夾生的製度中各種因素相互之間摩擦、碰撞、對抗,構成了利用後發優勢的障礙和風險。因為這些西方的首創製度具有明顯的“資產專有性”,製度的移植、模仿、學習,最終到被吸收、與本地文化和諧為一體,將是一個很複雜、艱難、漫長的過程,與本地的文化、製度結合也有一個磨合的過程,否則,就會陷入製度夾生的陷阱之中。因此,要通過引進、移植西方的先進製度,獲得一種有效的能夠適應引進國的製度安排,僅依靠移植和模仿是不夠的,必須在結合本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環境的基礎上,學習和借鑒,並創造出符合本國特色和國情的和諧的製度安排。這是由一國特定的社會經濟背景和現實中的信用狀況決定的。不同國家的現實國情和曆史傳統不可能完全一樣,因此信用製度建立的模式與路徑也不能照搬。
第三,正式信用製度與非正式信用製度相容。在一個完整的製度結構中,正式製度和非正式製度是相互影響的,以法律等形式表現的正式製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們是否與內在演變出來的、通過意識形態、倫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製度相互補。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其正式信用製度與其傳統的契約倫理、新教傳統以及法律精神是一脈相承的。發達國家的信用製度是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發地內生出來的,在這個過程中非正式製度起到了孕育和推動的作用。綜觀西方社會經濟發展的曆史,可以發現其信用範疇是從自然法等契約關係中引申出的一種工具理性,並由此構成了西方契約化的信用精神。早在古希臘時期,在交換行為還沒有普遍化的時候,亞裏士多德就已經提出交換公正和信用思想。他認為,在交換活動中必須堅持交換雙方都得到補償的互惠原則。如果交易不是以互惠為目的,如果不存在相互需求,如果雙方都不需要對方的幫助,或者隻是一方需要幫助,就不可能產生交換行為。
因而,交換活動應是一種互利的道德的行為,交換行為應該受到道德的約束。“要以德報德,若不然交換就不能出現。”亞裏士多德:《尼可馬科倫理學》,苗力田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頁。中世紀經院哲學家聖·托馬斯·阿奎那則更為具體地涉及到交換中的價格問題。他主張必須采用“公平的價格”進行誠實公平的交換,反對交換中的欺騙行為。他認為:“為了達到高於公正價格的價格出賣物品的特殊目的而進行欺騙,是完全有罪的。”A·E·門羅:《早期經濟思想》,蔡受百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45頁。阿奎那具體描述了交換中的三種欺騙行為:一種是賣者知道他所出售的物品存在缺陷而仍然賣出;一種是賣者使用低於標準的量具售貨;一種是在物品的質量方麵,以次充好,進行銷售。A·E·門羅:《早期經濟思想》,蔡受百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49頁。這樣阿奎那認為上述三種行為不僅是違法和有罪的,而且行為者必須履行賠償的義務。阿奎那從基督教教義出發,強調參與買賣的人對於他人應負的法律與道義責任。在他看來,公正、誠實、與人無損,就是商業交易中應有的基本倫理道德標準,凡是有違於該標準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他認為倫理道德和法律是維持正常交換秩序的基礎。這對後來的新教倫理及其信用觀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宗教倫理是構成西方信用文化的又一個重要思想源泉。西方信用文化的一個突出特征是信用契約化,可以說契約文明構成了西方信用思想的源頭活水,而其契約精神還是得益於宗教傳統。契約之所以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是因為“約”的神聖性、履約的強製性和義務性主要來自於《舊約全書》中的“約”,即上帝同人類之間所訂立的契約。
同時,基督教特別是新教倫理中宣揚的誠信觀念對西方信用思想也產生了很大影響。誠實守信是基督教極力宣揚的一種美德。《舊約·箴言》中說:“行事誠實,為上帝所喜悅。”近代西方新教倫理把世俗的工作視為“神的召喚”或“天職”,似乎世俗的一切努力作為都是為了榮耀上帝的恩寵,從而把宗教的信念倫理與世俗的責任倫理結合了起來。新教倫理的這種天職觀和積極入世的人生態度,為清教徒們的世俗生活和商業交往提供了一種內在的精神動力,使人們自發地形成了一整套與經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智慧和倫理精神,如勤勞、節儉、誠實守信等。通過誠實勞動獲利乃是善的行為,是獲得上帝恩寵的唯一手段。基督徒不可以“利用人們的無知、過失或需要進行勸誘”,以使自己的貨物得到好價錢。他應該“自己能在平等、公正和誠實的地位上使對方滿意而感到高興”。轉引自謝名家主編:《信用:現代化的生命線》,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頁。新教倫理的這種視誠實信用為神聖的經營倫理觀對西方信用製度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契約與法律信用思想是西方信用文化的又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西方國家,信用的契約化、法製化是其信用思想的一個重要特征。西方的契約文化是與其商業文化相伴而生的,這一點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受古希臘自然法和衡平思想的啟發,古羅馬製定了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羅馬法,包括市民法和萬民法,其中自然包含了適用於商品經濟特別是國際貿易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古羅馬時期,伴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普遍而廣泛的商品交換模式,使得人們在經濟領域逐步擺脫了血緣關係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係這根紐帶來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係,實現了經濟生活的契約化。到了近代,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等社會契約論者從人性和自然法的角度出發,強調契約對社會存在的基礎性和普遍性,這一價值判斷也構成了古典經濟學的哲學基礎。同時,他們用契約思想來構建國家和社會理論,認為國家、政府、社會等都是人們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契約的產物,這對西方國家的政治思想和社會思想帶來了極大的衝擊和影響,使契約從經濟、法律要求擴展到政治、社會要求,出現了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契約化,形成了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
至此,完成了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97頁。以往借助於血緣關係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係,均被由利益機製調整下的契約關係所取代。這種契約文化背景又反過來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使契約本身所包含的誠實信用原則在社會生活中得以更廣泛和具體的運用。受契約化的影響,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和功能,使其在民法和一般契約中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地位,甚至被稱作“帝王規則”。近、現代歐洲國家法律都對誠實信用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因而,契約與法律信用思想在西方非正式信用製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與道德範疇的信用不同,契約和法律信用是一種內容明確具體、調適對象廣泛、形式上具有強製性和可操作性的信用規範,這也是西方正式信用製度乃至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的基礎。西方信用製度的形成和演變以誘致性變遷為主,即人們在長期、大量的市場交易中發現一些有利於促進交易進行的信用規則,這些信用規則逐步被多數人采用並變成一種傳統長期保持下去,結果它就通行於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而那些不能滿足市場交易要求的規則被逐漸拋棄和終止。因此,信用製度規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通過一種漸進反饋和調整的過程而發展起來。這種製度形成的方式是一種漸進的、內生的過程,通過這種方式形成的製度也就是新製度經濟學所說的“內在製度”。柯武剛、史漫飛:《製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36頁。總之,信用製度在西方國家得到人們的廣泛遵守,是與西方社會信用意識普遍較高、誠信守約的意識深入人心是分不開的。這也是衡量一個社會中正式製度是否與非正式製度相容的重要標準。
第四,製度創新中市場作用與政府作用的合理定位。盡管各發達國家信用製度建立的具體模式有別,但注重市場作用與政府作用的合理定位是其共同特征。從西方國家信用製度的誕生曆程可以看出,從傳統信用製度到現代信用製度經曆了漫長的孕育時間,而歐洲的文藝複興和宗教改革又為資本主義信用製度的產生進行了意識形態的廣泛宣傳,所以其信用製度變遷的過程是內生的、漸進的。在信用製度形成過程中,既有市場秩序自發擴展過程中帶來的市場淨化作用,也積極發揮了政府在信用製度變遷中的製度供給和信用監管作用。無論是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時代,還是凱恩斯以來的國家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時代,政府與市場在信用秩序中都發揮著良性互動的作用。從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盡管由於曆史和文化的原因,各國信用製度運行模式不同,但都重視市場因素與政府因素的有機互動,既注重征信過程的市場化運作,也積極發揮政府在信用秩序中監管作用。即使像美國這樣典型的市場化運作的信用製度模式,也注重發揮政府在信用製度運行中必要的監管作用。與西方發達國家不一樣,我國的信用製度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伴隨著經濟體製改革而產生的。而經濟體製改革具有明顯的政府推動特征,大多數改革都是由政府先選擇一批“試驗田”,成功後再通過行政力量在更大的範圍內推廣。因此,信用製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動的產物,如在上海試行的“個人信用聯合征信係統”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由於中國製度變遷具有強製性製度變遷的特點,政府推動性較強,中國信用製度的建設不能純粹依靠市場的力量,因為這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而應由政府積極推進並發揮主導作用,在較短的時間內以較低的成本搭建起信用製度的基本框架。但政府不能包辦一切,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政府行為進行合理定位。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完全由市場來操縱社會信用體係的建立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困難,從而必須要有政府的支持。但在缺乏相關的法律規範和專門執法機構的情況下,政府的介入必將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因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才不會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格局是我們要慎重解決的問題。當前,政府應製定全國統一的信用調查、報告的基本規則和要求,統一係統建設的軟硬件環境、征信的項目和標準等,盡快建立標準化的個人信用信息采集體係,以後再逐步向完全的市場化運作過渡。
三、中國信用製度創新的途徑探索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曆了並仍在經曆著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曆史轉型期。這一轉型從信用製度的角度來看,實際上就是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契約信用在中國社會體係內部的形成、生長和擴展過程。毋庸置疑,中國社會將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曆史時期中完成自己的市場經濟秩序建構和信用製度化過程。然而,在未來中國經濟的市場化和信用的製度化過程中,數千年傳統中國文化資源中的精神底蘊和數十年行政控製經濟實踐所遺留下來的體製運行的“機製殘存”還會在相當長的時期中起著相當大的作用。這就是製度經濟學中所描述的“路徑依賴”對於信用製度變遷的特定作用。所以,中國信用製度將在繼承與創新中不斷演進。學習借鑒發達國家信用製度建設的成功經驗與做法,汲取其精華,反省其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教訓,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社會製度、文化習俗、發展現狀以及經濟全球化、加入WTO後的機遇挑戰,有效地進行信用製度創新,按照係統工程管理的要求,有步驟、有重點、分階段、分層次地穩步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一)中國信用製度創新的路徑選擇
我國目前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軌時期。在經濟轉軌階段,新的、以契約化交易為基礎,以健全、高效的法律體係和執法體係為依托、適應市場經濟條件的信用製度遠未建立起來;而原先植根於人格化交易的信用維持體係則因市場的擴大以及計劃經濟時期的破壞而已然解體。舊的已破,新的未立,於是這一階段,信用體係出現了轉型真空。必須有效地進行信用製度創新,積極探索適合我國製度現實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信用製度創新模式。尤其值得關注的是,作為市場信用製度的主體工程,目前我國征信業還非常落後,無論是民間機構的規模,還是整個社會的征信製度建設,都遠落後於西方發達國家,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征信製度模式,對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為了更好地理解中國信用製度變遷過程,這裏借鑒哈耶克的社會秩序演化理論,以認識和把握中國信用製度的創新發展途徑。按照哈耶克的理論,社會秩序的演化呈現兩條主線:一是當事人在遵守內在規則的前提下自主行動,通過當事人之間的互動和當事人與規則之間的互動形成一種自發的“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二是組織為了自身利益,通過政治行為實施外部規則,形成一種圍繞外生製度的外生秩序。社會成員在交往過程中自發形成的規則是一種內部規則。在內部規則的指導下,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互動關係,進而產生了社會秩序。“在一種社會秩序中,每個個人所應對的特定情勢乃是那些為他所知道的情勢。但是,隻有當個人所遵循的是那些會產生一種整體秩序的規則的時候,個人對特定情勢所作的應對才會產生一種整體秩序。如果他們所遵循的規則都是這樣一些會產生秩序的規則,那麼即使他們各自的行為之間隻具有極為有限的相似性,也足以產生一種整體秩序。”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頁。然而,由於人們的無知可能導致的錯誤選擇及內部規則可能出現的“鎖定”效應,社會成員可能形成組織來加以補救。哈耶克把組織視為“外部規則”,即政府、企業、學校等特定組織隻是一種形式,其背後卻是作為一種規則而存在。“我們把‘人造的秩序’稱之為一種源於外部的秩序或安排……它甚至還可以被稱之為一個組織。”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由此可見,組織實質上等價於外部規則或人為秩序。組織的優勢在於彌補社會成員與內部規則互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係列失誤。“在大多數場合,為了確使那些規則得到遵守,我們稱之為政府的那種組織卻是不可或缺的。”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頁。政府的功能體現在兩方麵,一是強製實施某些規則,二是提供服務。當政府履行第一項功能時,它實際上在為整體秩序的持續運轉提供一項基本條件;而當政府履行第二項功能時,它是作為整體秩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存在。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69—79頁。給定不同的環境條件,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有時相互促進,有時相互製約,作為整體的社會秩序就是在兩者之間的衝突與協調中逐步演進的。
中國的信用製度變遷過程中外部規則的演化特別突出,不是因為其決定性地位,而是在於傳統體製下外部規則幾乎覆蓋了所有的社會經濟生活領域,體製的每一環節的變革似乎都表現為外部規則的創新。然而,如哈耶克指出的,外部規則對社會秩序的作用並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內部規則的影響。如果政府試圖扮演積極的角色,就可能損害合作秩序本身,一旦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退卻,其他社會成員就有能力通過自發地進行製度創新來捕捉潛在的獲利機會。而如果政府試圖獲得先動優勢,通過行政手段強行占有這些機會,就可能傷害自發的製度創新本身。換句話說,隻有當政府和社會成員通過平等的交易來實現互惠性製度變遷時,才可能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與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內在統一。眾多的製度變遷案例幾乎共同反映出,中國的製度變遷表麵上看似外部規則的演進,其背後卻是內部規則的自發演化。動態地看,中國的製度變遷實際上表現為外部規則不斷退出的過程,從人治到法治、從管製到放權、從集權到民主等等均反映了這一點,市場化率的不斷提高更是一個明顯的指標。周業安:《中國製度變遷的演進論解釋》,《經濟研究》2000年第5期。中國的信用製度變遷基本走的是同樣的軌跡,政府信用大一統的鬆動與民間信用的蓬勃發展、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的衝突及其導致的外部規則的退卻構成了中國信用製度變遷的主旋律,在這一過程中,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關係。政府選擇的外部規則有助於內部規則的發育,另一方麵,政府在外部規則的創新過程中,會同時引進和發現許多製度知識,這些知識會通過各種途徑傳播開來,從而節約了社會成員的製度創新成本。
不可否認,市場化進程中兩種規則,即民間非正式的信用製度與政府、法律設置的正式信用製度的衝突會一直持續下去,但隨著外部規則的恰當定位,內部規則本身的演化將成為中國改革更艱難的過程,因為傳統文化、習俗、新體製對舊體製特征的記憶等都會造成新舊內部規則之間的矛盾,進而影響到當事人的行動。所以,社會信用製度的形成不僅有賴於外部規則作用邊界的重塑,更依靠新的內部規則對舊傳統的成功改造。
對於我國征信模式的選擇,目前學術界爭論很大。很多人主張采用市場化的征信模式。理由是:第一,我國已有了民營征信機構發展的基礎。至今,我國民營的企業資信調查公司已有40多家,以新華信、華夏和上海中商征信等公司為代表。各征信公司按照商業化原則在市場上層開競爭,向社會提供客觀、獨立的信用報告。即使是一些原行政機構下屬的征信機構,在業務運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場化的方式。可以說,我國企業征信行業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已經基本形成。第二,隨著經濟發展和信用規模的擴大,以及對征信服務作用認識的深化,社會上對企業和消費者信用報告的需求量會不斷增加。不僅銀行等金融機構,商業貿易機構、各種信用卡發放機構也將成為信用報告的主要需求者。因此,應大力發展民營征信機構,因為它們的信用信息來源更廣泛,其宗旨是麵向全社會提供信用信息谘詢服務。第三,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和市場競爭的壓力,會促使民營征信機構不斷開發創新信用產品,並為社會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和多樣化的增值服務。第四,選擇民營征信為主的市場化模式更有利於調動社會上的一切積極因素、包括資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務行業的建設中,而不必由政府大量投資。第五,民營征信機構不依附於任何政府機關和部門,有利於這一行業更具獨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關的法律框架和管理製度,應當盡可能為民營征信機構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有學者認為,盡管從國外各種模式的比較來看,美國的市場化征信模式是最全麵、最發達和最完善的,然而,我國不應當用這種模式。主要原因在於美國、英國目前完善的市場化模式是經過150多年的競爭、兼並、不斷試錯形成的,而我國才剛剛起步。從國際上的慣例來看,征信行業天生具有壟斷性,因為征信機構的生存依賴於其數據係統,沒有龐大、完整、科學的數據係統,不管是在服務的功能上,還是在其成本上,小企業都無法與大型壟斷征信機構競爭。我國不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美、英兩國花費150多年時間完成的兼並和壟斷。即使技術上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立法上可以借鑒國外經驗,但由眾多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並、兼並以致形成幾個大規模的全國性的甚至跨國的征信公司,絕不可能是短時間可以完成的。而實際情況顯然又不允許我國用那麼長的時間去建立全國的征信體係,目前我國企業信用缺失已經非常嚴重,市場對於信用信息需求量非常大。我國目前民間雖然有一些征信公司,甚至有少數運行狀況還不錯,但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廣州等發達城市,其業務範圍也基本局限於當地,要想形成全國化的征信行業或全國性的征信大公司,不是朝夕可以完成的。與此同時,如果按照市場化的運作模式發展,我國的征信行業將會完全被外國大型跨國征信公司壟斷。如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我國本地的征信公司都無法與國外征信企業相對抗。我們以為,在確立我國信用製度創新模式時,應充分考慮到市場經濟體製尚未真正完全確立的特殊情況,包括國有企業改革任務尚未完成,政府仍掌握著企業、個人的絕大部分信息資源,政府在管理企業、規範市場、宏觀調控、經濟環境改善等方麵仍負有重要的社會責任。因而,我們應當以建立英、美式的市場化征信模式為目標,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初期,采用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即以民營征信機構為主體,政府通過框架設計、製度安排、市場培育,以市場化的運作模式推動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這樣既符合國情又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