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封建製度的發展
在奧托一世統治德意誌王國期間,德意誌的封建領主所有製得到了增強。世俗的和教會的領主在王權的支持下,肆無忌憚地掠奪了本屬於農村公社的土地。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期,從法蘭克帝國沿襲下來的采邑製已發展成為了封地製,受封的土地成為了世襲領地。這種封地的規模大小不同,有的是一個莊園、幾個或幾十個莊園,也有的則是一個公國的,像巴伐利亞公爵的世襲領地就是整個巴伐利亞公國。各個大小不一的封建領主之間存在著從屬關係,通常一個小封建領主從屬於一個大封建領主。小封建領主稱封臣,大封建領主稱封君。小封建領主對大封建領主行臣服禮並宣誓效忠,而大封建領主封君向小封建領主授采邑。小封建領主的義務主要是為大封建領主服軍役等,而大封建領主則要保護小封建領主的安全。大封建領主同時又依附於更大的封建領主,由此構成了封建等級製度。最頂端是皇帝,下麵是公爵、伯爵、教會主教和騎士等。
在1220年編成的德國法律文件《薩克森之鏡》中,封建等級就被劃分為七等:第一等是國王;第二等是像主教和修道院長等這些直屬國王的教會大貴族;第三等是直屬國王的世俗大貴族,這三個等級構成了這個帝國的上層。第七等是這個封建帝國的最基本階層——騎士。這七個等級就構成了神聖羅馬帝國的統治階級。
失去土地的德意誌農民
在各個其莊園內領主就是最高的權力主宰者,他們擁有最重要的權利——領地的裁判權。凡是有關於分地、賦稅、勞役和耕種的一切問題,都依照“莊園的慣例”來進行裁決。因此,莊園除了是一種經濟組織,還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支配和影響著莊園居民的全部生活。
在封建製度不斷發展的時期,農民就更加依附於封建領主了。莊園土地也被分為“農奴田”、“半自由人田”和“自由人田”等不同等級的田地。各種田地持用者的處境和負擔都有所不同。農奴占有的土地非常少,有的人根本就沒有土地,完全處於依附狀態。占大多數的半自由農依附性很強,他們不能隨隨便便地離開份地。同時領主也不能將他們從莊園中驅逐出去,隻能將他們連同土地一起轉讓。半自由農除繳納實物地租外,另外還要從事勞役,每周大概一天到三天。自由農的份地可以終身使用和代代繼承下去,他們與領主的依附關係不是很強,隻需向領主繳納一定的實物地租。
從事勞役的德意誌農民
封建等級製度的確立和封建采邑製的施行,使現存的社會秩序暫時得到了穩定。同時,由於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剝削的反抗,在很多地方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代替了原來的勞役地租,大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由此,從11世紀起,奧托帝國的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快速的提高。水力、風力和畜力也逐步取代了人力,將荒地開墾成了永久性的耕地,休耕輪作製被三圃製取代了,農產品商品化的趨勢也在不斷加強,一定程度的專業化也出現了,也開始種植像大麻、葡萄、亞麻等經濟作物。從這一些可以看出,在自然經濟仍占較大比重的同時,商品貨幣關係已經開始出現了。在11世紀初,已有200—300處商業點在萊茵河、易北河和薩勒河之間出現了,交易的商品不僅有貴族需要的奢侈品,還有日常用品和其他生活資料。城市也隨之而興盛起來,當時普遍出現的城牆、城市同盟和城市自治運動,就是商品貨幣關係迅速發展的最好見證。
利用封君與封臣之間的從屬關係和封建等級製度來維係封建統治,企圖使封建主內部保持和諧一致。然而,封建主之間為爭奪土地和權勢的鬥爭不僅沒有被消除,反而越來越激烈。世俗貴族依靠采邑的世襲權從國王那裏獲得了越來越多的權益。他們采取修築城堡發展城市、建造修道院、驅使農民開墾土地等手段,不斷加強和鞏固自己的經濟實力和獨立的政治地位,並想盡一切辦法削弱王權以此來加強自己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