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人民”與“公民”兩個概念之間不僅存在著差異,而且還暗含著緊張:人民很容易向公民的對立麵一——臣民——轉化。人民與臣民看似天壤之別,其實僅有一步之遙,如果沒有公民文化的支撐,人民在精神狀態上也就與臣民無異;如果沒有法律和公民社會自組織力量的保護,國家就可以輕易地將人民置於臣民的地位。造成這種緊張關係的根源在於:“人民”與“公民”雖隻一字之別,但各自所體現的觀念卻截然相反。一個是集體至上論,一個是個人權利觀。當個體走向虛無,集體也就成為再空洞不過的話語,甚至可能淪為少數人用以宰控他人命運和實現個人私利的尚方寶劍——畢竟不是任何人都有權運用集體(人民)的名義。隻要我們的“人民”依然習慣於把自己看成一個自然人,而不是從公民的角度來考量自己的社會角色,隻要我們的法律依然隻是在捍衛抽象的“人民”,而不把公民的權利精確化並提供有效的保護,那麼“人民”就無法完全成為這個國家的主人。
補充一句:公民、公民文化和公民社會這三者是共生的,公民文化是公民社會的內在精神,公民社會是公民文化的外在形態,而隻有在公民社會和公民文化中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公民。遺憾的是,在我國還沒有形成這種理想的社會生態,而要實現這種生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當成一個公民,要有勇氣把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變成現實,同時恪守相應的義務,也就是說,在成為真正的公民之前,我們先要有成為公民的欲望和意誌。你隻有自己把自己當作公民,別人(包括國家)才會把你當作公民!不能想象一個國家會把具有臣民心態的民眾視為公民!
當前我國正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如何從深具臣民文化和革命文化傳統的土壤中培育出符合憲政和法治要求的公民文化,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雖然,公民文化的確立絕不隻是換個說法這麼簡單,但我們不妨先從“人民”這個稱謂上入手,強化人們的公民角色認同,同時也強化政府對公民負責、為公民服務的理念,這樣也就為公民文化提供了生長的空間。當“公民”從日常用語轉變為人們的一種思維方式,當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成為大眾常識的時候,我們的公民文化也就水到渠成了。由“人民”到“公民”的觀念進化,或許就是中國推進政治文明的一個先聲吧!
(熊易寒文,原功《書屋》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