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衛生篇(2)(2 / 3)

(三)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抓好農村衛生工作,關鍵是要有一支具有較高思想道德素質和專業素質的農村衛生醫療隊伍。各地要製定政策,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和城市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服務,對他們開辦的民辦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要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減免優惠。要建立健全繼續教育製度,加強農村衛生技術人員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醫生接受醫學學曆教育。

對衛生技術崗位上的非衛生技術人員要有計劃清退,達不到執業標準的要逐步分流。要把減員增效、分流多餘的或不合格人員作為當前推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點來抓,加強督導,檢查落實。

(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醫療救助製度

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幫助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也是擺在我們麵前的一項長期、艱巨、複雜的工作。在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過程中要處理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群眾意願,因地製宜,實行不同水平、不同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製度,不搞強迫命令。二是要加強組織,因勢利導,積極引導農民參加。要注意醫療服務的公平性,讓所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都能得到好處。到2010年,在全省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係和農村合作醫療製度。2003年甘肅省已確定山丹、安西、靈台、慶城、皋蘭五縣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向全省逐步推廣。目前,山丹、安西、靈台三縣試點工作已全麵啟動,反映良好。慶城、皋蘭兩縣很快將會啟動。各級政府應建立醫療救助專項基金,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市區以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補助10元;省、市、縣三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農民個人籌資,依據當地人均純收入水平,原則上每人每年不低於10元。

(五)深化農村醫藥體製改革,強化藥品市場監管

長期以來,在很多農村地區,醫藥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假醫假藥十分猖獗。各地、各部門要建立藥品流通管理機製,鼓勵合法藥品流通企業在農村開展連鎖經營。各地藥品監督、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嚴厲打擊製售假藥的不法行為。同時,要充分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和作用,各地要為農村中醫藥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鼓勵農村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學習中醫並運用中醫藥診療技術為農民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優勢和作用。要加強對高毒農藥及劇毒殺鼠劑的管理,嚴格實行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製度。

對農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中毒事件,要有應急預案。

(六)千方百計,加大農村衛生投入力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樹立公共財政意識,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切實將農村衛生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逐年增加衛生投入,確保衛生事業費增長幅度不低於同期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從2003年起到2010年,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基礎上,省財政、省計委、省扶貧辦等部門都要增加對農村衛生的投入。各市(地、州)、縣(市、區)也應盡快研究製定具體補助辦法、範圍和方式。縣級財政要根據當地農村衛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公共衛生服務數量和鄉鎮公共衛生人員數量,根據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項目和要求,合理安排人員和業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項目管理。省、市級財政要對縣、鄉開展公共衛生工作給予必要的業務經費補助。各級財政要認真落實計劃免疫、公共衛生、婦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項目的配套和補助資金。同時,要做好農村衛生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嚴禁各種挪用和浪費行為,加大財務審計和監察工作力度,確保這些項目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對於擠占、挪用中央和省上專項資金的,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建立合作醫療、大病救助等新型農村醫療救助體製,要確保引導資金到位,並做好農民群眾的思想工作,提高籌資水平。同時,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考慮引導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化解醫療支出負擔。

甘肅省財政收入總量小,單靠財政投入來解決農村衛生問題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在確保以財政為主導的投入渠道外,還要廣泛地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要打破部門和所有製界限,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允許和支持個體、集體和外資機構舉辦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建立起以公有製為主導、多種所有製形式共同發展的農村衛生服務網絡。要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民辦醫療機構,支持城市醫療機構和人員到農村辦醫或向下延伸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機構,應一視同仁,並按機構性質給予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總之,凡是有利於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有利於農民方便看病就醫的,有利於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的辦醫行為都要鼓勵和扶持。對一些效益不好、沒有活力的醫療機構,可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實行合並、撤銷或股份製經營。通過實行多層次、多種所有製的農村衛生投入機製,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的、滿足人民群眾需要的農村醫療衛生新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