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涉外經濟法的適用範圍
任何一種法律,一經製定都有一個付諸實施的問題。所謂法的實施,就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實現。它一方麵要求行政、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執行法律,適用法律,保證法律的實現;另一方麵還要求一切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都必須自覺遵守法律。為了正確地實施涉外經濟法規範,必須懂得它的適用範圍,即了解它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
一、涉外經濟法對人的效力
對人的效力就是指法律對什麼人發生效力,即對於人的適用範圍。世界各國對法的效力所確定的原則不盡相同,但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以人們的國籍為準,釆取屬人主義原則
根據這種原則,凡是本國人,不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本國的法律對他都有效力,而對在該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無國籍人,該國法律對其不適用。
(二)以地域為準,采取屬地主義原則
根據這個原則,一國的法律對所管轄的領土範圍內的一切本國人和外國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除外)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以人的國籍和以地域相結合的原則,即保護主義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任何人隻要損害了該國利益,不論損害者的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該國法律的追究。
我國是把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和保護主義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屬地主義為基礎。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規定:“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4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因此,它們也要適用我國法律。對於我國境內的外國人,除了我國法律另有規定的,或者根據我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接照國際慣例不適用所在地的法律以外,要適用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我國各項涉外經濟法規一般都有規定。
二、涉外經濟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空間效力,是指法律在什麼地方發生效力。一般來說,大致有下列幾種情況:
(一)在全國範周適用
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內有效,並且包括延伸意義的領域,如駐外使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及飛行器。全國性的涉外經濟法規,在全國範圍內適用。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在局部地區有效
一般指地方性的涉外經濟法規的適用範圍,這些法規隻在當地政府所轄的地方發生效力。例如,1984年2月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涉外經濟合同規定》。另外全國性法規是專為某一地區製訂的,如《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在廣東省施行的涉外經濟法規。
(三)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涉外經濟法在時間的適用範圍
法律適用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的時間問題,以及法律對其頒布實施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一)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何時生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如1985年5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種是法律發布後並不立即生效,經過一定期限才開始施行。如1985年3月21日第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渉外經濟合同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終止效力的時間
涉外經濟合同法規何時終止效力有三種情況:第一是法律本身自行規定有效討間,到時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者自行停止生效;第二種是隨著新頒布的法律的施行,舊的相應的同類法律便失去效力;第三種是頒布特別決議將舊法規廢除。例如,1988年6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涉外法規的通知》中決定廢止涉外法規17件,自行失效的涉外經濟法規11件,這28件涉外經濟法規都終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