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國際間經濟交往與合作對一國經濟、技術發展起著日益重要的影響。世界各國有識之士一致認為,不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世界經濟愈來愈趨向互相聯係、互相滲透的依存關係。國家與國家之間,人民與人民之間,隻有在和平共處、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實行對外開放,友好合作,建立起一種嶄新的、開放、合作的國際關係,才能有利於促進全世界經濟的發展與繁榮,才能有利於世界和平和各國人民的幸福。正是基於這種認識,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批判了閉關鎖國和自力更生絕對化的錯誤觀點,釆取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對外開放政策,加強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係,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中外雙方的相互信任是交流與合作的基礎,完備的法律是合作的保障。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加快涉外經濟立法,1979年7月召開的五屆二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了第一部涉外經濟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我國涉外經濟立法進入了迅速發展的時期,10年來,我國已經頒布的涉外經濟法律和行政法規80多件,此外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還頒布了許多涉外經濟的地方性法規。這些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內容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涉外稅收、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引進、海陸石油開發、工商行政管理、勞動管理、外彙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融資、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開放地帶、商標、專利、仲裁與訴訟等各個方麵。目前正在製定和設想五年內製定的近120部法律中,有近70部是有關經濟方如的法律;其中近三分之一是涉外或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例如對外貿易法、公司法、外彙管理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海商法、經濟特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版權法、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銀行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外債管理法、保險法、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壟斷法、律師法、公證法、仲裁法等。國務院還要相應地製定相當數量的行政法規。一個完備的涉外經濟法規體係正在形成和確立,這為中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環境,從而有力地促進和保障對外開放的實施和發展。
國家製定了比較完備的涉外經濟法律,盡管很重要,但它畢竟是第一步,更主要的是使已製定的法律得以實現,把必然的東西變成實際的東西。列寧曾多次強調把已經頒布的法律在生活中貫徹、實現的必要性,他指出:“要集中全力,切實實現那些已經是法令,可是還沒有成為事實的改造事業的原則。”①為了開展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經貿幹部和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涉外經濟法,嚴格執行涉外經濟法,使涉外經濟法在涉外經濟生活中得以貫徹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