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社會養老、醫療保險製度及其運行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社會養老、醫療保險製度改革逐步深入,尤其是最近幾年,省政府在重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同時,高度重視養老、醫療保險工作,把建立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養老、醫療保障體係擺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明確提出浙江省要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體係。圍繞這個目標,各級政府因地製宜,大膽探索,循序漸進,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一)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1984年,我省開始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探索,1993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精神,改革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1998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範了全省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統一。1999年,省人大頒布《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省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基本框架。2002年10月,根據浙江經濟結構的特點和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實施的情況,省人大對《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允許未參保的非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按照“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勞動者(含城鎮個體工商戶主及其雇工、自由職業者)允許選擇參保,具有浙江特色的基本養老保險體係逐步形成。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結合浙江實際,在擴大覆蓋麵、做實個人賬戶、改變養老金計發辦法、完善籌資機製等方麵提出了具體的政策措施,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更加完善。
1997年至2006年,全省連續8年實現參保人數與基金征繳收入持續高速同步增長。從1997年到2006年,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由340萬人增加到964.41萬人;養老保險基金年收入由46億元增加到318億元;基金結餘由36億元增加到453億元,支付能力達26個月;離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由435元/月增加到1028元/月;150萬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得到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為100%。與此同時,補充性養老保險得到發展,部分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一些企業和個人購買的商業性養老保險也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因此可以說,我省已經基本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實際的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框架和製度體係,為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穩定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二)社會醫療保險製度
1992年,我省在總結安吉縣企業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試點的基礎上,開始在全省推行企業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以企業保障為主體的醫療保障逐步向社會化保障轉軌。2000年6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省政府發出《浙江省關於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5號),明確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統籌層次、繳費比率、保障待遇、服務管理以及用藥管理、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等重要政策和操作規範。經過努力,到2002年,順利實現了從公費醫療製度、勞保醫療製度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平穩轉軌,全省所有統籌地區全麵實施了基本醫療保險製度,醫療保險費用的新型籌措機製和醫療費用的分擔機製基本建立,從總體上擺脫了醫療費用由國家和企業統包統攬的傳統模式。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打破企業所有製性質及企業職工戶籍之限製,覆蓋範圍日益擴大,並且正在逐步向城鎮全體勞動者拓展。2006年底,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731萬。總體上看,該項製度運行平穩,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平衡,並略有結餘。
根據多層次醫療保障體係建設的思路,我省在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同時,積極創造條件,發展各種補充性醫療保障,初步構建起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補助、社會醫療救助等為補充的醫療保障體係。與此同時,按照“單位盡職、社會統籌、財政保障”的原則,建立了企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醫藥費保障製度,使全省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得以切實保障和提高;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基本解決了破產改製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通過抓重點城市和重點行業農民工參保工作,穩步推進了農民工醫療保險擴麵工作,並超額完成了國家下達的擴麵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