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四章 第24件事:先“簽單”後(1 / 2)

“驗貨”是行規如果一名快遞人員把你在網上訂購的電子產品送到了你家,在簽收時,你一定會先進行“驗貨”,看看產品是不是有質量問題,然後才“簽字”,這個流程可以保障購買的安全。

但是對保險購買流程來說,則是先“簽單”後“驗貨”。對一些初次購買保險的人來說,這樣的流程總是讓投保人心存疑慮,但是保險推銷員會告訴你:“先簽投保單後再拿合同,這是保險行業的‘行規’。”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從未買過保險的郝女士通過一名保險推銷員的介紹購買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險附加一款醫療保險,這款保險每年繳納保費5000餘元,要繳20年。

這名保險推銷員是郝女士的朋友介紹給她的,郝女士的朋友曾經在這名推銷員手上買過幾份保險,他處理理賠業務很熟練。

經過幾次麵談,這名保險推銷員便向郝女士推薦了幾款適合她的保險,其中有一款讓郝女士比較感興趣,是一款重疾險產品。在聽了保險推銷員的介紹後,郝女士又詳細看了看這款產品的介紹資料,覺得很合自己的心意。但就在郝女士準備投保時,有一點突然讓郝女士感到很沒底,那就是在郝女士準備簽約購買時,這名保險推銷員隻向她出具了兩張紙讓她簽字,一張是投保單,一張是轉賬授權書。郝女士很奇怪,因為那張投保單上根本就沒有具體的合同條款,這怎麼能算是簽合同呢?

所以,郝女士便要求等推銷員拿到具體的保險合同時,自己再簽投保單,不想推銷員卻說:“簽完投保單再看合同是‘行規’,別人也都是這樣投保的。”最後,郝女士簽了字,但她的心裏總是覺得不放心,問了問幾位買了保險的朋友,朋友說也是這樣簽的。

真的是行規嗎?還是推銷員的推辭?想到電視上說的很多買保險卻被推銷員騙的故事,郝女士覺得自己有必要找懂行的人谘詢一下,為什麼是這樣的流程?因為在郝女士看來,這個流程是不科學的,也有一定風險,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在簽保單前,竟然看不到要簽的合同;二是寫明保險條款的保險合同是在簽訂投保單後,才跟投保單附在一起拿給自己的,即使保險推銷員事先把條款給自己看了,但誰又能保證最終合同裏的條款跟推銷員給自己看的一模一樣呢?

你不知道的內幕

像郝女士這樣對保險流程有疑問的人不在少數,曾經還有報社記者專門就此采訪了一些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結果被告知,先簽投保單後再拿合同很普遍。投保人要先簽訂投保單,然後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再拿到保險合同,這是保險行業中一個普遍現象。

一名保險推銷員介紹了購買人壽保險一般的投保流程:保險推銷員根據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出示保險產品的宣傳彩頁等相關資料,向投保人介紹相關的保險產品。如果投保人有投保的需求,就可以填寫投保單和銀行轉賬授權書等資料正式向保險公司提出購買保險的要約。接下來,如果保險公司核保沒有問題,就會同意承保並扣除首期保費,之後才會出具保險合同,這時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係正式成立。

“全行業中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強製規定推銷員必須要在投保人簽訂投保單前向投保人出示合同條款。”另一家保險公司人士表示,“但是如果投保人主動要求了解合同條款,保險推銷員通常會向投保人出示一本保險公司的產品介紹,裏麵雖然沒有合同的完整條款,但其中的一些保險利益、免責條款、費率等問題的介紹,其實也是合同中的主要要素,推銷員可以出示通用的合同格式條款,供投保人參考。”

針對這一點,有專家也質疑了這個投保流程,認為這其中存在著消費者被誤導的風險。一位律師表示:“雖然人壽保險條款為保監會審查過的統一的格式化的條款,條款被竄改的風險不大,但是,由於保險合同涉及了投保人的重大利益,一些重要條款在保險合同中是被加黑、強調投保人特別關注的,如果投保人沒有看到正式的保險合同或通用的格式條款,隻看到了推銷員出示的宣傳單張,投保人就會存在被嚴重誤導的風險。”

這名律師將風險歸為兩點:①宣傳單張中涉及的內容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約束力;②一些保險產品的宣傳單張中往往隻注重強調一些對投保人有利的條款,很多都隻字不提“免責條款”等對投保人不利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