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 企業財務與會計(3 / 3)

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按產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資金、租賃費和修理費多

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製所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購置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費用;

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福利費、噸煤獎、特定原材料節約獎(原材料、燃料節約獎)、技術改進和合迪化建議獎;

按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

產品包換、包修、包退的費用,廢品的修複費用或報廢損失、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職工福利費、設備維護費和管理費、削價損失和經同級財政機關批準核銷的壞賬損失

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合同公證費和鑒證費、谘詢費、專用技術使用費以及應列入成本的排汙費;

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銷售商品發生的運輸費、包裝費、廣告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

辦公費、旅差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檢驗費、倉庫經費、商標注冊費、展覽費等管理費;

經財政部審查批準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三)交通運輸企業的開支範圍

根據成本管理法的規定,交通運輸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生產營運過程中所消耗掉的各種原料、潤料、材料、備品配件、燃料、動力、裝卸工、器具、低位易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裝卸費、港口費、代理費、養路(河)費、營運業務費;

上述工;企業成本開支範圍的第二至第八項,第十一項所列的有關費用。

(四)施工企業和農業企業的成本開支範圍

施工企業列入成本的費用開支,包括施工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各種主要材料、機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保管等費用,以及上述工業企業成本開支範圍第二至第十一項所列的有關費用。

農業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種子、種苗、幼畜、飼料,肥料、農藥、獸藥、燃料、動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農業機械作業費、畜力作業費、運輸費、灌漑費;

固定資產和經濟林木的折舊費、租賃費、保養修理費和產、役畜攤銷費;

上述工業企業成本開支範圍第三至第十一項所列的有關費用。

(五)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的成本開支範圍

委托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代辦的手續費;

上述工業企業成本開支範圍的第三至第五項,第七至第十一項所列的有關費用。

(六)不得列入成本的開支根據成本;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成本的開支包括: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各種專項基金和專項經費中開支的費用;

應在企業留用利潤中開支的獎金;

超出國家規定開支標準部分的各項費用開支;

基本建設借款和專項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動資金貸款的罰息;

應在企業留用利潤中開支的各項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依法購買國庫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企業自願對各種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的讚助資金;

工業交通企業根據規定按銷量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國內技術轉讓費;

商業外貿企業應由行政經費、事業費開支的各種費用,應列入營業外支出(其他支出)的各項開支及財產損失,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

三、成本核算

(一)企業成本核算的方按

成本核算&指對生產費用的發生和產品成本的形邊進行審核、記錄和計算。審核是審查發生的生產費用是否符合國家製度規定,是否符合成本開支範圍,劃清能否計入產品或成本的界限,記錄是對各種費用發生所進行的科學的登錄。計算就是計算成本。

成本核算是對企業生產經營費用的支出和產品成本形成的會計核算。在這方麵,《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及其細則,統一規定了成本核算方法和計算產品成本必須遵守的準則。企業成本核算的方法,按企業所屬行業和費用的不同,分為權責發生製和實際發生製兩種。

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施工企業和農業企業的成本,除銷售費用外,必須根據計算期完工產品或工程的統計產量、工作量或完成工程量、實際消耗和實際價格,按照權責發生製的原則進行核算。所謂權責發生製,也叫應收應付製,是指在會計核算中,以應收應付為標準確定本期收益和費用的方法。凡在計算期內所發生的一切應收應付的收支,不論其該項是否收到或支出,均應作為本期收益和費用處理。反之,凡不應在本期內發生的收人和支出,即使其款項已在本期內收到或付出,也不應作為本期收益和費用處理。例如,外購電力費,在期末結賬時,雖然因未接到電廠的結算付款通知而未支付,但也屬於本期發生的費用,應計入本期費用之內。

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的商品流通費,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製進行核算,所謂實際發生製,是指按本期實際發生的收付額核算,確定本期收益和費用的方法。

(二)成本核算的要求

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除成本。必須劃清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在產品成本與產成品成本、可比產品成本與不可比產品成本的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響成本的準確性。

對於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費用,應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低值易耗品應在領用和報廢時各分攤50%。價值較大的可分期攤入成本。價值較小的可列舉品名,經過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在領用時一次列入成本。

產成品和在產品的成本核算,除種植和養殖業按生產季節,施工企業按季節進行外,一律以月為成本計算期。同一個計算斯內梭算的產量、收入和消耗,起訖日期必須一致。

四、成本管理責任製

(一)成本管通責任製的內容

根據《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實行成本管理責任製。廠長(經理)對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經濟效果負完全責任,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副廠長,協助廠長領導本企業的成本管理,正確執行成本計劃,準確核算成本,並對企業的經濟效果炎責。總工程師協助廠長在生產技術方麵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並對其經濟效果負責。大中型企業要在財務會計部門內設專門機構負責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業必須指定專業人負管理成本。企業在廠長領導下按分工職責實行成本管理責任製。

國家對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施工企業、農業企業考該全部產品的計劃成本和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對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考核商品流通費降低率。

企業應建立健全物資收發的計量、計價檢驗和定期盤點的製度。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種原始記錄必須準確完整,責任清楚。

(二)企業成本管理分工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財務會計部門的成本管理責任是:製定本企業的成本管理製度;組織成本核算;編製、落實成本計劃和預算;監督、考核成本計劃並對企業的成本進行預算、控製和分析。

企業在設計新產品,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提高產品設計質量,改變產品結構時,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經廠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定簽署後,才能作為編製和審批計劃的依據。

檢查、分析成本計劃和各種定額的執行情況,填報各種原始記錄和報表,並進行與成本的預測、控製、監督、核算和分析有關的工作。

(三)違反成本管理的法律責任《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規定,對於違反該條例,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應按照稅收,財務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檀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的;隨意攤提成本費用,擠占國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