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產品質量糾紛
宜昌市永隆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訴宜昌市葛洲壩力達機械施工公司購銷合同
【案情】
產品質量糾紛案
原告:宜昌市永隆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永隆機械公司)。
被告:宜昌市葛洲壩力達機械施工公司(下稱力達施工公司)。
第三人:韓國現代重工業株式會社(下稱現代公司)。
第三人:廣東省東莞市中堂華強五金機械經銷部(下稱華強經銷部)。
1994年12月13日,被告力達施工公司與第三人華強經銷部簽訂購貨合同,約定前者向後者購買韓國產“現代”牌液壓挖掘機一台,價格為120萬元人民幣;售後服務為一年或運轉1500小時。同時,第三人現代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韓國現代重裝備產業株式會社廣州辦事處向力達施工公司出具了使用現代公司名稱和蓋辦事處印鑒的確認書和保證書各一份,確認向力達施工公司運送全新ROBE×320LC型電腦操作式液壓挖掘機一台,保證自力達施工公司收到機器之日起,提供為期一年或機器工作1500小時的保修期服務,兩種保修時間以先屆滿者而終止。1995年1月30日,華強經銷部在廣州向力達施工公司交付了合同項下的挖掘機。力達施工公司將該挖掘機運回宜昌後,投入施工使用。
1995年4月1日,力達施工公司與原告永隆機械公司簽訂一份購貨合同,力達施工公司以127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上述挖掘機轉售給永隆機械公司,力達施工公司並承諾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三包服務。永隆機械公司於次日接收了挖掘機,亦投入施工使用。1995年12月25日,永隆機械公司將該挖掘機租賃給葛洲壩經濟開發集團公司宜昌建築裝潢工程公司(下稱建築公司),租期為一年,租金為每日5000元,每月15萬元;如機器出現故障,永隆公司應按每日5000元、每月15萬元賠償建築公司的經濟損失。1996年1月6日,建築公司在使用該挖掘機進行挖掘施工過程中,挖掘機由於旋轉馬達出現故障而停機,經檢查,發現主泵、電腦及兩隻支重輪也有故障。經向永隆機械公司報告,永隆機械公司隨即向力達施工公司發出了書麵報告,請求維修。同月27日、2月8日,力達施工公司先後兩次向現代公司常州辦事處(廣州辦事處所遷)發出要求維修的傳真。出於雙方在維修所需原材料的費用負擔問題上達不成一致意見,現代公司未派人進行維修。1996年3月6日,湖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該挖掘機進行鑒定,結論為該挖掘機旋轉係統故障係旋轉馬達品質因素所致。
原告永隆機械公司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向被告力達施工公司購買的挖掘機出現故障後,按被告在購貨合同中承諾的“三包”期服務,要求被告履行“三包”義務。但被告隻派人進行了拍照和鑒定,並稱應由生產廠家負責保修,未履行合同義務。請求判令被告修複機器或退貨退款,並賠償其在租賃關係中的租金損失和違約金損失。
被告力達施工公司答辯稱:根據現代公司出具的保證書及湖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鑒定結論,應由現代公司負責修複機器並賠償原告的損失。請求法院追加銷售方華強經銷部和保修方現代公司為第三人。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處理結果與現代公司和華強經銷部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第三人現代公司述稱:我公司確向力達施工公司出具了保證書。但“保修”不同於“包修”,保修隻是對機器進行售後技術性維修,不能免費提供維修所需的原材料。挖掘機的故障是因原告使用保養不當造成的。湖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鑒定結論不屬於對產品質量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確認產品質量的依據。原、被告約定的“三包”條款對其無約束力。
第三人華強經銷部述稱:我部與力達施工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力達施工公司對挖掘機驗收合格無誤,且其在保修期內從未向我部提出過售後服務的要求。本案處理結果與我部不存在利害關係,請求法院駁回力達施工公司將我部作為第三人的申請。
【審判】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委托湖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宜昌分局對挖掘機的故障原因再次進行了鑒定。該局於1996年12月6日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挖掘機旋轉係統故障係因旋轉係統設計不良所致。
在審理過程中,為減少各方當事人的損失,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現代公司應在1997年3月5日前修複挖掘機,並墊付修理費及更換的零部件的費用。現代公司收到裁定書後,於1997年2月28~3月9日派人修複了挖掘機,墊付了配件費、出差費、勞務費、運費及郵費等共計367318.50元人民幣,永隆機械公司也墊付了7031.50元的費用。挖掘機已能正常工作。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力達施工公司與華強經銷部,永隆機械公司與力達施工公司分別簽訂的購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均為有效合同。現代公司向力達施工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和保證書,是對向力達施工公司運送全新指定品牌、型號挖掘機的確認和在保修期內提供免費維修的保證,它既是力達施工公司與華強經銷部之間購銷合同的附件,亦可視為現代公司與力達公司訂立的保修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挖掘機的故障原因,經湖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宜昌分局鑒定,係旋轉係統設計不良所致。故障出現在現代公司承諾的保修期內,現代公司應當負責維修,免費更換零部件,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遲延修複期間永隆機械公司購買該機器資金的利息損失,以及將機器從故障發生地運往待修地的運費、看守費,永隆機械公司為索賠訴訟聘請律師的費用等直接損失。現代公司辯稱挖掘機的故障是由於永隆機械公司使用保養不當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永隆機械公司要求賠償其在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損失及違約金,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於1997年7月4日判決如下:
一、現代公司應免費修複挖掘機,其已墊付的費用367318.50元和永隆機械公司墊付的費用7031.50元,均由現代公司承擔。
二、現代公司應賠償永隆公司因機器出現故障未及時修複所受到的損失,分別為:遲延修複期購機利息損失165925.50元(從力達施工公司第一次向現代公司常州辦事處發出要求保修的傳真之次日即1996年1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1997年2月28日現代公司前往維修機器止);將挖掘機從故障發生地運至待修地的運費13600元、看守費和停放費38400元、律師費15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329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