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從生活習俗論唐詩的“床”(2)(3 / 3)

床與幾案,是不同的家具。“幾是古代人們坐時依憑的家具,案是古時人們進食和讀書、寫字時使用的家具。人們常把幾案相提並論,是因為幾和案在形式上難以劃出它們截然不同的界限來。幾與案的形製差別不大,隻是幾的長寬之比略大些。”案“因用途之不同,分為食案與書案兩種。食案是送食物的托盤,木製塗漆,長方形的有四個矮足,圓形的三個矮足。可置於席上或床上,用時陳設,用畢即撤去。書案是用於讀書和辦公的長條形矮桌,其兩端寬足向內彎成弧形”。《唐語林》卷二《文學》:“有小案置禦床上,有書兩卷。”唐段成式《酉陽雜俎》卷十五:“二更後,方張燈臨案,忽有小人半寸,葛巾策杖,入門謂士人曰:‘乍到無主人,當寂寞。’其聲大如蒼蠅。士人素有膽氣,初若不見。乃登床,責曰:‘遽不存主客禮乎?’複升案窺書,詬詈不已,因覆硯於書上。”“乃登床”、“複升案”,可見“案”在“床”上。回頭再看“幾案”說的例證,“床”都不可釋為“幾案”:

其一,如前所述,唐代的“床”是朝會、辦公、宴飲乃至睡眠無不使用的坐臥具。杜甫詩“風床展書卷”(《水閣朝霽奉簡嚴雲安》)、“散亂床上書”(《溪漲》)、王建《宮詞》“江硯宣毫各別床”,“床”上置放了書卷或筆硯。然而“床”上有枕席、可臥眠:“風床席自翻”(白居易《張常侍相訪》)、“床上無氈臥”(王維《胡居士臥病遺米因贈》)、“別床鋪枕席”(元稹《代九九》)。不能因為“床”上置放了書卷、筆硯,就取消了它的臥眠功能,彼“床”仍是此“床”。

其二,唐韓琬《禦史台記·彭先覺》:

唐彭先覺叔祖博通膂力絕倫。嚐於長安與壯士魏弘哲、宋令文、馮師本角力。博通堅臥,命三人奪其枕。三人力極,床腳盡折,而枕不動。觀者逾主人垣牆,屋宇盡壞,名動京師。嚐與家君同飲,會瞑,獨持兩床降階,就月於庭。酒俎之類,略無傾泄矣。

彭祖博通“臥”而有“枕”的“床”,就是下文“獨持兩床降階”的“床”。否定這一點,就違背了語言的社會性。況且把後者釋為“擺放日常餐飲的用具”即食案,那麼彭博通的力氣比“舉案齊眉”的梁鴻妻子孟光大不了多少,壓根兒談不上“膂力絕倫”。“膂力絕倫”的彭博通可以“獨持兩床降階”,而常人充其量雙手僅可舉一床,《太平廣記》卷一二五《唐紹》:“犬周章卻伏床下……遂舉床,以剪刀刺犬。”《資治通鑒》卷一六六:“(齊文宣)帝欲太後笑,自匍匐以身舉床,墜太後於地,頗有所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