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代中國學者的“天賦人權”觀
“天賦人權”觀是清末民初分別經由英美和日本兩個渠道傳入中國的。有意思的是,盡管當時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同西方有很大的區別,中國學者闡釋“天賦人權”也並非鸚鵡學舌,但我們可以發現,關於這一理論的一些論據,他們之間是如此相同。例如,康有為說,“凡人皆天生。不論男女,人人皆有天與之體,即有自立之權,上隸於天,人盡平等,無形體之異也”。康有為所說人的自立(即自由)與平等是一種“天權”,並非是指人權為上天所賦予,而是指人應當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梁啟超說,“人權者出於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權,人人皆平等”。“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權,即生而當享自由之福,此天之所以與我,無貴賤一也”。“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無往而不適用者也”。“自由者,權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權利。二者缺一,時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梁啟超所說“天授”當然也不是指人權是上帝或神明所賜予,而是指自由與平等是生命的一部分,是與生俱來的,這乃是“公理”。陳獨秀認為,人的平等與自由屬於人的人格的範疇,它應當是每個人所“固有”。他說:“社會之所向往,國家之所祈求,擁護個人之自由權利與幸福而已。”“解放雲者,脫離夫奴隸之羈絆,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之謂也。我有手足,自謀溫飽;我有口舌,自陳好惡;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絕不認他人之越俎,亦不應主我而奴他人;蓋自認為獨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權利,一切信仰,唯有聽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斷無盲從隸屬他人之理”。“法律上之平等人權,倫理上之獨立人格,學術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此三者為歐美文明進化之根本原因”。胡適是著重從人的個性和人格來看待這個問題。他說:“社會最大的罪惡莫過於摧折個人的個性,不使他們自由發展。”“社會國家沒有自由獨立的人格,如同酒裏少了酒曲,麵包裏少了酵母,人身上少了腦筋;那種社會國家絕對沒有改良進步的希望”。李大釗卻從人的價值來闡釋這個問題,他說,“自由為人類生存必需之要求,無自由則無生存之價值”。羅隆基則是從滿足人的需要和幸福來解釋人權的本原。他說,“人權,簡單地說,就是一些做人的權,人權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條件”。“說徹底些,人權的意義,完全以功用二字為根據。凡對於下列之點有必要功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的條件,都是人權:(一)維持生命;(二)發展個性,培養人格;(三)達到人群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的目的”。中國一些先進思想家有關人權本原問題的上述論斷,我們大致上可以用一句話加以概括,就是:人權是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賜;否認人權就是否認做人的權利,沒有人權就失去了做人的資格。這些同西方“天賦人權”論所內含的各種道理是相通的。
(四)西方的“法律權利”說和“社會權利”觀
在西方人權思想發展史上,同“天賦人權”論相對立的有“法律權利”說,或曰“法賦人權”論。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邊沁、戴西、密爾等人,法學史上屬法律規範主義這一流派。它強調人權不是生而有之的,而是法律賦予的。它否認法律與人權的倫理性,認為倫理屬於主觀的範疇,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倫理觀,其好壞是非難以作出客觀的確切的判斷,並批評“天賦人權”論的“自然狀態”具有虛構性,其“自然法”具有神秘性,其“自然權利”具有虛假性,因而都是不科學的。如邊沁說,“權利是法律的產物;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權利——不存在與法律相抗衡的權利——也不存在先於法律的權利”。“權利是法之子,自然權利是無父之子”;“在一個多少算得上文明的社會裏,一個人所以能夠擁有一切權利,他之所以能抱有各種期望來享受各種認為屬於他的東西,其唯一的由來是法”。從人權的本原這個意義上,這種理論是不正確的,但它也包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人權有三種存在形態,即應有權利、法律權利與實有權利。人權本來的含義是一種依照人的本性和他(她)們的人格和尊嚴所應當享有的權利。這裏順便指出,我們之所以不用西方學者常用的“道德權利”這一稱謂,是因為我們認為“道德”屬於主觀的領域,而應有權利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社會關係,是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現象。法律上的權利隻是對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認可。美國第一部憲法即1776年憲法開始製定與通過之時,並未規定有關人權保障方麵的內容,隻是後來才有《權利法案》作為修正案予以補充。我們不能說美國人民在此之前不應當享有他們應當享有的人權。中國1982年憲法第一次規定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們也不能說,中國公民在此之前不應當享有人格尊嚴權。憲法和法律是人製定的。立法者可以也可以不在法律中對公民權利保障作出規定,他們甚至還可以運用憲法與法律的形式與手段,來剝奪公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前南非種族主義政權就曾經這樣做過。而且,法律對人權保障作出明確規定,公民也不一定能夠享受得到;相反,法律對權利保障不作規定,公民也不一定一點權利都享受不到,因為人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在某種程度上和某些方麵能夠得到其他社會組織的章程、鄉規民約與習俗、宗教以及文化傳統觀念的認可、支持與保護有關。這就是我們所說“實有權利”這個概念。同時,各種倫理道德觀念和各種價值準則,盡管具有相對性,具有理性的人類是完全可以認識與把握的。況且,倫理與其他價值標準在不同的人群那裏,既有特殊性,也有共同性,人們對它們也是可以達成共識的。人類的文明發展史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因此,主張在法學研究中將價值與道德性的東西排除出去,認為人性、正義、理性這些東西人們無法把握與求得共識的觀點是不正確的。這些是人權本原問題上“法律權利”論的根本錯誤所在。然而,在現代社會裏,用法律的形式與手段將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明確規定下來,是人權形態中的一種具體的、明確的,並最能得到實現的人權。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權利”說包含有某種合理的與積極的因素與成分在內。
另一種同“天賦人權”論相對立的觀點是“社會權利”說。這派觀點認為,人是一種“政治動物”、“社會動物”。人不能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人們是生活在各種社會關係之中,他們彼此之間存在著一種連帶關係。因而每個人的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他人或社會組織的侵犯,每個人也可能去侵犯他人或各種社會組織的整體利益,這就需要法律予以調整,這就產生了人權問題。應當說這些看法有其正確的一麵。但是,這派觀點由此進而否定“天賦人權論”的合理內核,不承認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不承認人權來源於“人的本性”、來源於“人的人格與尊嚴”,則是根本錯誤的。其實,人權有其曆史性、時空性,又有其超曆史性,超時空性;有些人權如生命、安全、自由、平等是人生而有之的;有些人權如選舉權、罷工權是在一定曆史條件下才產生的。還是盧梭說得對:“人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前者指的是人權的應然性,後者指的是人權的實然性。我們必須善於將應然與實然區別開來,又必須善於將兩者統一起來。
西方流行的三種人權本原理論,都有其合理的方麵,但也各有其局限性。相比而言,“天賦人權”論包括有更多的科學成分在內,因為它相當深刻地闡明了人權產生的內在根據,十分明確地指出人權存在的根本價值。因而它始終處於主流的地位,為越來越多的人民和政府所認可與接受,並被寫進各種各樣的國際人權文書,從《世界人權宣言》到人權“兩公約”,以及各種地區性人權公約,在人權本原問題上,其所表達的無一不是“天賦人權”的理念。
但是,長期以來,中國不少學者對“天賦人權”論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態度,或者否定了那些不該否定的合理的科學的內容與成分。例如,有學者認為:“資產階級人權理論把上帝、人性、理性作為權利的本源,並把權利看成是抽象的、永恒不變的、普遍適用的,抹殺了人權的曆史性和階級性,因而是唯心主義的和形而上學的。所謂天賦人權理論隻是一種抽象的假說,隻是在觀念上和理論上進行論證,而沒有科學的根據……”“這種所謂的天賦人權論的實質是什麼呢?它是否符合人的本質呢?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在於他是一種社會存在物”。“天賦人權”論的確有它片麵的和不正確的地方,它否認了人的社會屬性這一麵,因而是並不完全科學的,但是它肯定了人的自然屬性的一麵,則是正確的和含有很大科學成分的。
二、當代中國學者的若幹觀點
近20年來,人權的本原是不少中國學者苦苦思索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曾提出過各種各樣的不同見解。
(一)“鬥爭得來說”
例如,有學者認為,“人民掌握了國家主權,才能獲得人權,人權是經過革命、經過奪取政權爭來的”。這種看法在20世紀50年代以後的一些憲法教科書中比較常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鬥爭得來”的。當時這種看法比較流行,也同毛澤東講過的一句話有關,即“自由不是恩賜的,是鬥爭得來的”。從人權本原角度看,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鬥爭與革命是人權實現的一種形式和方法,同人權產生的根源是兩個不同範疇的問題。在人權實現的各種方式中,通過鬥爭與革命來實現人權是十分重要的,但這裏必須有一個前提,即人權應當屬於你、屬於我、屬於他,否則人們通過鬥爭去獲取不該屬於他們的東西,那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
(二)“商賦人權”說
持這種看法的人認為,“人權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物”。在中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這種觀點相當流行。在這些學者看來,“商賦人權”論是馬克思主義的、是對抗“天賦人權論”的一種科學理論。的確,近代與現代意義上的人權,是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聯係在一起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是近代人權產生的經濟基礎。恩格斯指出,近代“大規模的貿易,特別是國際貿易,尤其是世界貿易,要求有自己的、在行動上不受限製的商品所有者,他們作為商品所有者來說是有平等權利的,他們根據對他們來說全部是平等的(至少在當地是平等的)權利進行交換。從手工業到工場手工業的轉變,要求有一定數量的自由工人……他們可以和廠主訂立契約出租勞動力,因而作為契約的一方是和廠主權利平等的”。“由於人們……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並處於差不多相同的資產階級的獨立國家組成的體係中”,因而,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等級和特權的要求,“就很自然地獲得了普遍的,超出國家範圍的性質,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為人權”。因此,這種觀點包含有一定合理因素,但是從人權本原問題的角度看,它在總體上是不科學的。這是因為:狹義的即近代意義上的人權是近代資本主義經濟與政治製度出現以後才有的,但廣義的人權卻同人類社會共始終。因為人權是人作為人依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我們不能說在近代經濟與政治出現以前,人不應當也絕不可能享有任何權利。事實上,朦朧的人權意識古已有之。如前文所述,自然權利思想在西方源遠流長;即使在古老的中國,人權思想與精神所內含的人本主義思想與人文主義精神,也是十分豐富的,如“仁者愛人”、“天地間,人為貴”、“民貴君輕”、“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天下為公”、“天下一家”、“均貧富,等貴賤”等等。從製度層麵而言,不僅東西方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所保護的臣民的生命、安全與財產是屬於廣義人權的範疇,而且在國家與成文法律出現之前的原始社會,氏族成員就已享有不少權利。例如,恩格斯曾引述摩爾根的發現,北美印弟安人的易洛魁氏族的權利與義務有:(1)選舉和罷免酋長和酋帥的權利:(2)不在氏族內通婚的義務:(3)相互繼承已故氏族成員遺產的權利:(4)互相援助和代償損害的義務,包括血族複仇的義務;(5)給氏族成員命名的權利;(6)參加宗教節日和宗教儀式的權利;(7)有共同的墓地;(8)有議事會,它是氏族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這些既是群體權利,也包含個人權利。“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婦女在內”。其次,“人權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物”之所以不正確,是由於這種觀點隻是看到了近代人權產生的經濟條件這一點,而沒有看到和否定了人權產生的內在根據,即它是人性的要求。中國在很長一段時期裏曾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如果依照上述看法,中國人民是享受不到任何人權的,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三)“國賦人權”說
例如,有學者認為,“不是天賦人權,也不是商賦人權,而是國賦人權”。近代先進的思想家們幾乎一致認為,人權是國家權力的基礎和源泉,國家權力的目的和價值應當是保障人權。前者如:但丁說,“教會的根基就是基督;……而帝國的基石則是人權。‘帝國’不能做任何違反人權的事”。彌爾頓認為,“民權是一切君主權力的源泉”,“人民的權力高於國王的權力”,“國王隻是為了人民才能成為國王,人民則不必為了國王才能成為人民”。後者如:彌爾頓說:“人民的權利從自然秩序上來講便是至高無上的。”“人們組成政體的目的是:‘過安全和自由的生活,不受摧殘和侵害’”。洛克說,“政府的目的是為人民謀福利”。霍爾巴赫說:“君主是人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的捍衛者與保護者,隻有在這個條件下人民才同意服從。”這些啟蒙思想家講的道理淺顯而又深刻地闡明了國家與人權的關係。他們講“君主”、“國王”應當如何如何,是一種對君主專製主義的批判,從而為民主共和奠定理論基礎。“國家應保障人權”同“人權是國家所賦予”完全是兩件事。國家不能保障人作為人依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國家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國家權力掌握在人民手裏,國家可以保障人權。如果國家權力掌握在獨裁者、專製者手裏,它就不能保障人權。希特勒運用國家權力蹂躪那時的德國人民和世界人民,就是明證。如果“國賦人權論”可以成立,那麼國家不保障人權甚至剝奪或侵犯人權,就成了合理合法的事情,因為人權本來就不是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既然人權“國賦”,因而國家可以給人民以人權,也可不給人民以人權。顯然這是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