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學生在校期間,學校負有哪些安全責任?
答: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首先,學校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要求開學初、放假前集中開展安全教育;開展實驗課、交通、消防和江河湖海遊泳的安全衛生教育;開展避險、逃生、自救演練等。其次,要對學生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要求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應急機製;建立健全門衛製度、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危房報告製度、消防安全製度、食堂衛生製度、實驗室管理製度、學生安全信息通報製度、住宿學生安全管理製度、校車管理製度、安全工作檔案製度等;對大型集體活動、體育活動、上下學與家長的交接、樓道上下秩序與晚自習等日常管理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領域與環節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第三,要加強對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一旦發現有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情況,學校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時,學校應立即組織救護,防止傷害事故進一步擴大。一旦出了安全事故,需要相關部門和學校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妥善予以處置。
85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按什麼原則進行賠償?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目前法院審理學生人身損害事故直接的法律依據。根據上述規定,在學生傷害事故賠償問題上,學校按照過錯責任進行賠償。過錯責任是我國民法中確定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歸屬的一項基本原則。它適用的前提是:有過錯,才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具體到學校的過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的瀆職、失職行為。具體表現為:對於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或狀態,學校主觀上存在明知仍然有意為之或者放任不管;對於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或狀態的危險性,學校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盡管預見但因輕信不會造成傷害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範。
86學校要家長簽《安全責任書》合法嗎?
答:眾所周知,學生安全問題已成為當前最令中小學校頭疼的一件事。學生們年幼好動,社會環境複雜多變,一旦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必然糾紛難斷,甚至釀成重大群體性事件,這樣的事例在全國已非個案。於是,大家都想到要規範並落實學校、教師和家長等對學生的安全管理責任。如一些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向全縣師生印發了《中小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要求在校生家長簽字。一些家長對簽《協議書》有些微詞,有些戒心,害怕“被套”,甚至部分家長將之視為“生死狀”而拒簽。其實,那些部門之所以要弄個協議、責任狀之類,初衷也不過是要提醒家長,你們將孩子送到學校後並不能萬事大吉,在教育、管理孩子上,學校與家長不能脫節,家長們還有重大責任;這樣的協議也在教育學生,出入學校,進出校門,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法律上講,這類“責任書”是校方和學生、學生家長就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做出的約定,可以視為合同的一種。如果滿足《合同法》規定的生效條件,這種校園責任書應屬合法有效,即在學校和學生及其家長之間產生約束力。校園責任書有效,不等於校方免責。校方的法定責任,是無法通過任何手段免除的。但是,通過製定合法有效、明確細致的校園責任書將校方責任減輕到最低的程度是完全可以的。這樣的校園責任書可以明確學校和家長各自的責任範圍,而不是追求單方麵的責任推脫,這既是對學生家長更好履行監護人職責的督促,也是校方合理履行自身職責的體現。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合法有效的校園責任書作為證據時也必須予以采信。隻要協議內容合法、公允、互信,在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上,在明確學校、家長、教師甚至社會的責任方麵,會起到很積極的作用。這樣的校園責任書對學校、學生及其家長都是有益的。
87因學校設施倒塌導致學生雙腿骨折,責任由誰來負?
答: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等方麵工作。然而,由於各種原因,一些學校的校舍年久失修、設施設備陳舊老化,甚至房屋倒塌,直接危及學生安全。如某學校在課間休息時間,初二學生李某像往常一樣跟同學們在教室外嬉耍,當時李某抱著教室外的柱子,另外兩個男生拉著他的衣服往後拽,這時柱子突然倒塌,李某躲避不及,被落下的磚石砸中腿部,造成雙腿骨折。在現場發現,雖然倒下的柱子上貼有白色瓷磚,看上去很結實,但柱子裏連一根鋼筋,甚至鐵絲都沒有,而且,柱子與挑梁明顯不是一體。
事實上,“5·12”汶川大地震之後,因眾多學校在大地震中損失慘重而引起廣泛關注的校舍安全問題,成為社會焦點。建安全校舍是地方政府的職責。《義務教育法》中多處提到校舍安全問題,如第16條規定:“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第2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同時,《教育法》第73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8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述法律的規定看,學校發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學校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88學生上體育課時受傷,責任由誰來負?
答:學校在組織學生上體育課、參加體育活動和運動會時,要周密考慮實施時的安全係數及預防措施,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規範教育,同時要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但在一些具有肢體衝撞和較高危險性的體育項目中,如打籃球、踢足球、跳鞍馬、擲鐵餅和標槍等,學生往往容易發生傷害事故。如某校體育教師根據教學進度安排,對該校五年級某班學生進行立定跳遠和擲實心球測試。教師在指導男女學生一起做好準備動作後,給學生講了安全注意事項,隨後將男女學生分開,安排男同學先練習擲實心球,教師帶女學生進行立定跳遠測試。當夏某將實心球擲出後,跑出去撿球之時,李某已將實心球擲出,恰好砸在撿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頭部。夏某當夜惡心嘔吐,送醫院治療後共花去醫療費、CT檢查費等共計5800元。經教育行政部門數次協調,最終三方簽署協議書。學校一次性賠償夏某醫療費及其他費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賠償夏某醫療費及其他費用1000元。上體育課時,教師不應安排兩項都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更不應該將兩項活動靠得太近。對此,學校應承擔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範措施的過錯責任。教師也要加強管理,增強對體育項目危險性的預見性,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同時,李某在擲實心球時,也應當注意前方的情況。學生也要增強安全保護意識,要嚴格遵守行為規範和操作規範,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
89上語文課時我孩子左眼被同學鉛筆戳傷,我可以向同學、老師和學校索賠嗎?
答:上語文課本不應該有危險性的,但有時候也會因意外事故而受傷。如王某和陸某是某小學六年級同班同學。某日上語文課做作業時,在教室裏的王某因語文老師要他改正作業,就從自己座位走上講台拿作業本,在經過坐在前排的陸某身邊時,陸某伸了個懶腰,手中的鉛筆尖正巧戳進了王某的左眼。當時,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沒在意,回去也沒告訴家人。第二天上課時,班主任發現王某頻繁揉眼睛,問了問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發現王某左眼紅腫、流淚,一問才知真相,即帶兒子到醫院治療。經手術治療後,王某雙眼已並發交感性眼炎,視力急劇下降。醫院鑒定王某的左眼視力為006,右眼視力為02,且不能矯正,左眼角膜裂傷,外傷性白內障,雙眼交感性眼炎,已達六級傷殘。王某病情雖穩定下來,但隨時可能發作,最終可能導致雙目失明。王某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同學陸某和學校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