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附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1 / 2)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在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上通過)

大會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關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項國際公約等其他普遍認同的法律文件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憶及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確認“……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之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的舉措,亦為一切國家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還憶及《組織法》第一條特別規定教科文組織的宗旨之一是,建議“訂立必要之國際協定,以便於運用文字和圖像促進思想之自由交流”,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麵的不同特點之總和;除了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係、傳統和信仰,注意到文化是當代就特性、社會凝聚力和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發展問題展開的辯論的焦點,確認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圍下,尊重文化多樣性、寬容、對話及合作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在承認文化多樣性、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和發展文化間交流的基礎上開展更廣泛的團結互助,認為盡管受到新的信息和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推動的全球化進程對文化多樣性是一種挑戰,但也為各種文化和文明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了條件,認識到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係統中擔負著保護和促進豐富多彩的文化多樣性的特殊職責。

宣布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

特性、多樣性和多元化

第1條——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共同遺產

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構成人類的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財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

第2條——從文化多樣性到文化多元化

在日益走向多樣化的當今社會中必須確保屬於多元的、不同的和發展的文化特性的個人和群體的和睦關係和共處。主張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參與的政策是增強社會凝聚力、民間社會活力及維護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這種文化多元化是文化多樣性這一客觀現實相應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與民主製度密不可分,它有利於文化交流和能夠充實公眾生活的創作能力的發揮。

第3條——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因素

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的選擇機會;它是發展的源泉之一,它不僅是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素,而且還是享有令人滿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

文化多樣性與人權

第4條——人權——文化多樣性的保障

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麵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人群體和土著人民的各種權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權或限製其範圍。

第5條——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的多樣性的發展,要求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造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但必須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