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下)(1 / 3)

二是新聞宣傳保密製度。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各部門各單位應準確劃定密與非密界限,弄清本部門本單位保密範圍和項目,並使有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都知道,凡不宜作為新聞公布的就不要公布;

2、要有全局觀念和保密觀念,既要搞好宣傳工作,又要確保商業秘密的安全。不能隻顧宣傳本部門本單位的成績和優勢而不顧保密。記者、作者和編者也不能隻顧宣傳不顧保密,更不能為了名利和獵奇而泄露秘密;

3、凡內部會議形成的秘密文件、講話、資料等一律不得擅自公開見報;記者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和掌握的有關單位的秘密事項,不得擅自公開宣傳;學者、教授、研究人員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和掌握了本單位或外單位的秘密文件、資料等,不得擅自向報紙、雜誌投稿或將其編入公開發行的書籍中;

4、沒有密級的報刊、書籍不得轉載秘密文件、資料和標有密級的報刊、書籍中的文章;

5、采編人員及電視台、製片廠等在采訪編輯新聞稿件或拍攝影片、電視片、照片過程中,對含有企業秘密的部分,應征求被采訪單位的意見,或直接交由被采訪單位審查。個人向報刊投稿及編著的書稿、文稿等,也應根據這個原則辦理。

三是對外科技交流保密製度。有關部門強調指出,在對外科技交流中,必須注意做好以下安全保密工作:

1、明確劃分保密範圍和確定保密項目。我國科學技術保密範圍總的講是,國外沒有或國外有但係保密的先進科學技術;國家批準的新發明新創造;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國外雖有但係保密的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係保密的技術訣竅及傳統工藝技術;

2、不同密級的資料、文件應由不同的人接觸、使用和保管,不應隨意擴大範圍;

3、做好科技檔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凡屬科技保密項目的檔案,都應標明密級,要為科技檔案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管設施,建立健全使用保管製度,使用科技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守秘密;

4、公開發行的報刊、書籍、電影、電視、廣播、錄像及其他宣傳媒介,不得宣傳保密的科技內容,向國外投遞的稿件、宣傳品亦不得涉及科技秘密;

5、出國進修、講學、參加學術會議等攜帶的資料、文稿、樣品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確需攜帶,應報請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嚴加保管;

6、科技保密項目對外公布或轉讓、出售給外國,或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應確保國家安全和政治、經濟利益不受侵害;

7、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申請保密專利。國內單位和個人需要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應首先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同意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部門工作人員和代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8、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在與外國人接觸、對外通訊聯係、對外交換科技資料、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時,不得涉及國家科技秘密。確需涉及的,應由所在單位報請主管部門審批;

9、我國聘請的外國專家,在工作中確需涉及科技秘密的,要履行報批手續,同時要求外國專家承擔保密義務。

以上是需要普遍執行的幾項保密製度。事實上,由於各個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保密的重點和保密的措施也可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事事要留心,處處要設防,時時要警惕,不給企業秘密的泄露與竊取留下任何漏洞。

其三,法律保護。競爭情報中很多內容都可以成為法律保護的客體,比如企業研究開發出一項新技術,企業可以采取各種技術措施進行保護,也可以製定保密製度進行保護,但不管如何保密,都不見得百分之百的安全,這些情報都有泄密的可能。如果企業根據需要對此項技術的全部或部分申請專利保護,那麼企業就不用再承擔新技術泄密的風險。對競爭情報的保護主要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體係正在不斷地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互聯網注冊管理條例等。每個企業都應該學會用法律來保護競爭情報。一旦符合法律保護條件的競爭情報被侵犯,所有權人應該及時尋求法律支持,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針對無孔不入的情報獲取途徑,企業要明確保密對象,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盡最大可能地加強自身的競爭情報的保護。

1、加強員工的保護意識

首先,企業應該對員工進行知識產權培訓。知識產權培訓的目的在於提高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讓員工了解企業擁有哪些知識產權,這樣可以避免員工由於無知而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其次,企業應該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教育。在全體員工中普及企業競爭情報保護的意識和法律知識,從根本上消除那種“保密是保密部門的事,與我無關”的模糊認識,以盡最大努力減少由員工、職工在無意識之中泄露通過交談、會議等方式主動泄露或被吸引泄露企業信息的可能。員工們通過保密教育也可以意識到了解商業秘密或機密情報有保密的責任,不了解它的人也不應該去打聽,並真正意識到竊取商業秘密的嚴重後果。

2、加強對企業競爭情報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建立保密規則和獎懲製度,並使之融進企業的日常管理中,以便於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如建立企業內部的信息保密製度:對各種商業情報設立密級,嚴格、縮小接觸範圍;對公開發行的資料和傳真機、計算機等設備使用管理製度;嚴格作廢文件、被丟棄資料的處理製度;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中信息發布的事前審查製度等。

3、強化保護的技術措施

包括將涉及商業秘密的物理載體加以屏蔽,建立各種監視係統,選用碎紙機、警報器、保密電話和密碼傳真等設備;對於易於被競爭對手解剖的新產品,在設計上要加強安全防護技術。

4、充分利用合同保護企業競爭情報由於第三方有泄露企業競爭情報的可能,所以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應在交易活動中與對方簽訂合同,並詳細規定有關的保密條款。同時,限於人才流動的無奈,企業應顧及自身利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調離或退休人員簽訂競業限製之類的合同,以充分保障企業的競爭情報不被泄露。在競爭情報保護中采取違約責任來救濟,有其現實意義,實踐中操作也較方便。

5、嚴防對外交流、宣傳活動泄露企業競爭情報

有一家大型國營化工廠,生產的一種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很走俏。在接待國外一個專家團組時,該工廠毫無保留地介紹了工藝流程。外國專家回國後,在我國工藝技術的基礎上加以改進,生產出了優於我國的產品,占領了國際市場。因此,企業與宣傳媒體進行交流時要限製攝像機、照相機等在重要部門的使用。

6、利用專利權保護自己的技術不受侵犯

由於其他企業可以通過專利刊物獲得專利情報,有侵犯專利權、爭奪市場的可能,所以,企業應利用專利情報時時監測自己的專利技術,一旦發現受到侵權,依靠法律賦予的權利來保護競爭情報,捍衛自己的利益。

7、利用法律武器和社會輿論手段,維護企業自身權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第二項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兩種行為均為侵權他人的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值得說明的一點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或所有人對其無獨占權,其他人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獨立研究獲得與其相同或相似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所以商業秘密必須經過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在其被泄露後才有法可依,這一點必須注意。

防患未然,降低泄密的風險

不久前,中央一家大報發表了一篇耐人尋味的新聞,標題就叫做:“省長,謝絕參觀!”

河南省一副省長帶領參加全省鄉鎮企業會的17個地市的市長、專員和100多個縣的縣長們,來到位於長葛縣的河南省黃河磨具廠參觀。

這是一家鄉鎮企業。該廠廠長在接待室裏熱情地向參觀者介紹了企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後,話鋒一轉,向大家拱手致歉:“省長,各位領導,對不起了,樣機大家隨便看,可兩條生產線謝絕參觀!這是廠裏的規矩。”

在座的人聽了不覺一愣:這麼多領導大老遠來看你一個農民辦的廠子,你還不把最精華的東西亮出來?人家隻怕削尖腦袋都找不到這種露臉的機會呢!

但該廠廠長卻有他自己的想法。黃河磨具廠前身是一個瀕臨倒閉的生產石棉瓦的簡陋工廠,危難之際,他們不惜花重金買來高新科技成果金剛石磨具技術,之後又聘來高級工程師。在眾多努力之下,該廠先後研製出4個係列20多個品種的水磨石機、切割機、鑽孔機、三材磨光拋光機等,其中8項獲得國家專利,20多次獲得省、部和國家科技進步獎、優質產品獎,產品行銷29個省、市、自治區,出口波蘭、馬來西亞、新加坡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年產值6000多萬元,利稅1000多萬元。

黃河磨具廠好不容易靠高新技術研製出的產品,某些地方和企業垂誕三尺,但他們不走正常的合作渠道,而是通過“參觀”回去後仿製劣質品,給金剛石磨具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害。從此,忠厚誠實的農民企業家也懂得了技術保護的意義所在。他們立下廠規,來廠的人,產品盡管看;想了解企業發展和經營管理的情況,盡管提要求,保證滿足;有誠意學技術的,正經八百地坐下來談合同,可兩條生產線一律謝絕參觀,誰也不例外。省長、市長、專員、縣長們來了,也不能破例!他們對參觀者說:“我們不是不想把技術推廣出去,而是想要有一條正常的渠道來體現對知識的尊重,增強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也是對產品用戶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