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學,是一門國際性學科。1835年德國學者雅各布?格林發表了《德意誌的神話學》(《Deutsche Mythologies》) 一書,為民俗學奠下了科學的研究基礎,從而贏得西方學術界尊之為“民俗學之父”稱號①;若從這一年算起,這門學科的出現,已經有150個年頭。
或謂,19世紀中期,英國古文物學家威廉·湯姆斯(William John Thomas)於1846年8月22日在當時英國出版的《阿典娜神廟》(《Athenaeum》)學刊正式提出“民俗學”(Folklore)這一詞,國際上才有“民俗學”。若要從這一年算起,到今天也有139個年頭了。
近100多年來,由於不同的國家,存在著不同的曆史文化背景,不同的社會情況,因而各國對所謂“民俗”“民俗學”看法,各有不同。
首先,所謂“民俗”:
在日本,“民俗”通常是指那些具有地方性和曆史性的獨有特點的民間生活方式和風俗而言。
在南美洲許多國家以及歐洲某些國家,所謂“民俗”,乃指那些在街頭或公眾場所,所表演的民歌民舞,或一些節日慶典而言。
在英國,所謂“民俗”一般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其固有的、純粹的、未經篡改,未為外來東西所滲雜的一代代移傳下來的民間故事、習語、風俗以及民謠、民舞而言。
在法國,其看法亦與英國相近似,“民俗”乃指一定的地區或一定的地域固有的傳統風習、傳說,以及民間文學、民謠等而言。
在聯邦德國,社會上所謂“民俗”,乃指那些民間傳統的信仰、民間詞彙和民謠,以及民間勸世良言、民間故事、話題,人們不時將之加以講述和演唱的而言。
在美國,由於她的大部份公民,乃是從各大洲移殖麗來的後代,再加上原住居民印第安人所合成;因此,美國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民俗。而那些早期從歐洲遷移過來的後代,每提及所謂“民俗”,他們隻聯想到一些披著長頭發的民間歌手,在演唱民歌;或是指那些滿頭花白的老者,在為年輕人講述美國曆史上傳說人物保羅。布尼安(Paul Bunyan)神奇的伐木故事;以及講述18世紀晚期至19世紀初期的一位傳奇式人物約翰尼。阿普爾西特(Johnny Appleseed)培育良種蘋果,傳播良種果木的動人故事等情況而言。
其次,關於“民俗學”,各國對這門學術看法,更是紛紜。
在蘇聯,從這個國家出版機構,於1978年在英、美所印行的英文本《大蘇百科全書》,其中所列的條目來看,蘇聯學術界無所謂“民俗學”,蘇聯學者直接把“民間藝術”(Folk Arts)等同於“民俗學”。
日本,則認為“民俗學”乃是通過對古代傳留下來的民間傳說和習俗的研究,理解人民生活曆來變遷的跡象,用以弄明過去民族文化情況的一門學問③。’
在聯邦德國,所謂“民俗學”乃指那些對於民間口頭傳述的研究(如民間故事、傳說、諺語等);並指那些對民間寓言,對國內日耳曼民族以及其他民族一些傳統的風氣,並及德意誌國家裏各種稱謂,某些舊職業舊的規例,將之加.以研究而言。
在英國,民俗學乃意味著於辨認出什麼是真正的民間傳承,什麼是模仿那些舊的傳承或者是人為的加工的殘留,而將之加以辨別的一門學問。
在美國,基於國內民俗龐雜多樣,學者對這門學術的研究也多種多樣,學者的論斷也繁多。本世紀40年代末期所出版的巨編《民俗、神話與傳說的標準辭典》(第一卷),列出過去的學者對“民俗學”的說法,竟達20種之多。但是在這個國家最普通的說法:民俗學乃是一種比較研究的科學,是觀察一個民族或多個民族的精神和生活,從而弄清其傳統的風習和神話、故事。
近年來,這個國家的學者,又有一些新的論述:一位於美國民俗學界相當活躍的人物,加利福尼亞州伯克利“加州大學”教授艾倫,鄧迪斯(Alan Dudes)於1980年在其所著的《說明民俗學》(《Interpreting Folklore》)一書中有說:“討論到‘民間的,或‘民俗學’的內容,關於它們科學性的進展,好象有點荒謬,長期以來,由於錯誤的看法,人們對於‘民俗學’極為輕蔑,民俗學好象就是神話,就是迷信,就是老婆婆的故事這麼一些;說得準確一點,這樣,民俗學又有什麼科學發展可言;正如民間的醫術,在科學的醫藥對照下,它不過含蓄著一種虛構的意識,這樣必然為新的醫藥所代替。我要指出,這樣對待‘民間的’和‘民俗學’,看法是不公正的,我們要說,民俗學有其科學本質的一麵,那便是以科學方法研究民俗而言。”
1981年,又有一位民俗學家,威斯康星大學教授詹姆斯、.克利夫頓(James A.Clifton)在其所寫的“民俗學”條目中作這樣論述:“所有形形色色的民俗,均可以用多種途徑將之加以研究。早期所搜集到和記錄下的民俗材料,過去處理的方法,對於其所表現出來的民俗情況,民間藝人與觀眾之間的相互作用情況,卻不加注意。的確,對於‘趁趁熱鬧’與‘表演’兩者之間,幾無甚區別。近來,研究的人才細致地注意到對民俗所表演的含義和特有的意識加以觀察和了解.並對於這些民俗的各種內容和形式進行分析,這樣做法明顯的增加;這亦如曆史性質的社會學一樣,注意到民俗的功能方麵去了。”
從這些論述,可以看出近年美國一些民俗學家,注意到對“民俗”作微觀性的研究,力圖提高這門學科的科學性。
至於我國,過去二三十年代亦曾存在著多種說法,不過這些說法乃以當時西方某些民俗學家所說的為依據,故其論點有與之相似之外,這裏為節省篇幅,不予複述。
各國民間和學術界對“民俗”、“民俗學”的看法是這麼紛紜;近百年來在其研究領域中又出現多種名稱,什麼“敘述民俗學”、“說明民俗學”、“社會民俗學”、“宗教民俗學”、“民族民俗學”,“民俗文化學”、“民俗心理學”、“比較神話學”等等。名稱雖多,但這門學科的本身結構體係究竟是怎樣,誰也未予認真探索,無法作出答複。難道這門學科的本身體係僅僅相等於一些奇風異俗的記述?相等於一些民間宗教迷信、。民間藝術等材料?這些不是這門學科的體係,這僅僅是這門學科的一些素材!
嚴格的說,盡管這門學科已有百多年的曆史,又有什麼“敘述民俗學”、“說明民俗學”等名稱,它的本體結構實在沒有建立起來;更由於這門學科所研究的乃五花八門,因而容易引起一些人懷疑它究竟成不成為一門學科。1975年時,台灣就有一些學者在感歎:“從它的駁雜性質上看,民俗學頗不容易建立成為一門單獨的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