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十二月(3)(1 / 3)

12月24日。《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出台。是日,北京政府頒行《暫行新刑律補充條列》,共15條。主要內容是:刑律正當防衛條不適用於尊親屬,但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二人以上共犯刑律第285條及第286條奸淫之罪而均有奸淫行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奸罪故意殺人者,處死刑;強製親屬賣奸或為娼者的處斷;強賣和賣其被扶助、養育、保薩之人者的處罰;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共犯刑律第349至352條第一項誘拐婦女之罪者,各依本刑加一等;犯第四條強奸殺人及意圖皆利犯第九條之罪,褫奪公權,頂替自首及強迫親屬為娼之罪等。

12月26日。美國退還庚子賠款充作教育經費。袁世凱批準外交部所提美國退還的庚子賠款110萬元美金之用途,並撥發一部分充做留美學費,一部分充古物保存所經費。1908年間(清光緒三十四年),美國政府因辛醜和約,獲得中國賠款美金2444餘萬元,但這筆款項實際超出了美國當時軍費支出的實數,因此中美議定減收賠款辦法。最後美國政府照收實用軍費賠款美金1165餘萬元,此外再酌加200萬元,以備旅華美僑續行索償之用,其餘一切全部退還中國政府,充作派遣學生赴美留學經費。後外交部又因中國政府,正擬創辦古物保存所,也屬教育事業之一,且需巨款,尚未籌足,擬在此項新退還賠款餘款內,提出美金10萬元創辦古物保存所。是日,將此項提議呈袁世凱鑒核施行。北京政府製定《鞏固清皇宣優待條件善後辦法》該辦法共七條。主要內容包括:清皇室應尊重中華民國國家統治權,除優待條件特殊規定外,凡一切行為與現行法令抵觸者,概行廢止。清皇室對於政府文書及其他履行公權、私權的文書契約,通用民國紀年,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役及太監等犯罪,如在違警範圍以內的,由護軍長官按《警察法》處分,其犯刑律者,應送司法官廳處理。清皇室所用各項執事人等,同屬民國國民,應一律報用民國製服,並準其自由剪發,但遇宮中典兒及其他禮節,內當差人員所用服色得從其宜。清皇室所屬機關,對於人民不得用公文告示及一切行政處分。大清皇帝對於官民所有賜諡及其他榮典,概行廢止。

12月27日。幣製局總裁梁啟超辭職,粱啟超於本年2月19日受命為幣製局總裁,那日奉準辭去司法總長職,即於3月10日開局就職,受命後即上書袁世凱:幣製一事為財政命脈所關,且借款開議在即,不可不速立方案,以為著手整理之標準。且外人詢問亦得應對之方,總揆屬啟超擬一草案,且說明理由,頃已擬成,謹先錄呈鈞鑒,其間有應當麵秉承之處,日內當偕總揆同揭鈞座,更受機宜,俟鈞意略定,再根據以提出國務會議,付公決也。但事實上,梁啟超就任幣製局職以後,其各種計劃相繼落空,從7月以後,曾經不斷請辭。10月以後,梁啟超辭意更堅,隻是袁世凱再三慰留,未準允其所請。是日,袁世凱批準其辭職。

12月28日。日本拒絕北京政府管理青島海關。是日,駐青島日本侵略軍司令部公布海關臨時規定六條,擅自開關。

12月29日。國會修正《大總統選舉法》1913年10月,國會製定《總統選舉法》。其中規定:大總統由國會選舉,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等等。對此,袁世凱深為不滿。但為廠攫取總統職位,當時並沒有公開反對。袁記新約法公布後,梁土詒即趨承袁世凱的旨意,在參政院提出修改總統選舉法。1914年8月18日,參政院開會讚同梁土詒等人的提案,即谘請袁世凱提交約法會議。約法會議於8月26日開會討論,認為此次修正大總統選舉法,“宜注熏共和之精神(指中國唐虞時代揖讓之風),而不町襲共和之形式(指選舉總統),宜參稽本國之遺製,而不宜塗附外國之繁文”(《時事彙報》,第8號,第50頁)。是月28日,約法會議三讀通過修正《大總統選舉法》。是日,袁世凱正式公布之。該法共15款。規定:大總統任期10年,連任也無限製。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2/3以上參政同意,即可連任,無須改選。大總統繼任人有現任大總統推薦候選者三人,書於嘉禾金簡,鈐蓋國璽,密藏於大總統府內金匱石室。金匱鑰匙由大總統掌管。石室鑰匙由大總統、參政院院長及國務卿分別掌管,非奉大總統命令,不得開啟,選舉大總統之日,由現任大總統交選舉會選舉。選舉會由參政院參政和立法院議員各50名組成,由大總統召集,於選舉前三日以內組成。同時,袁世凱還公布了修正這一選舉法的經過及理由,主要論點是,《臨時約法》已修正,原大總統選舉法與新約法條文多有抵觸之處,所以急應修改。根據這個選舉法,袁世凱實際上成為終身總統,而且有權傳子,世襲罔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