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夏商製度論(12)(1 / 3)

前文說過,德之成為政治的新工具,主要的是因為政治的新任務——處理社會生活事務。專家政治並非沒有這方麵的事務,但這方麵的事務不是它的主要關懷,其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使人民不至餓死,即如何在生產不發展的情況下向大自然爭取生存權。《高宗肜日》裏說過“王司敬民,罔非天胤”的話,一點也不值得懷疑它的真實性。因為《洪範》通篇都在教育王者如何努力發展生產,以讓人民“享用王福,威用之極”。“五福,壽、富、康寧、攸好得、考終命”,說來說去,最重要的就是要年成好,不短命餓死,而且還要爭取生活富足,康寧。“威用六極”(凶短折、疾、憂、貧、惡、弱)的根本點還是怕短命餓死,貧困得病,無非正話反說而已。專家政治孜孜以求的就是人類在蒙昧時期的生存權,但這個時候恰恰不需要把“保民”當作一項“德政”提出來,因為這是專家政治理所當然的分內事。到周初,生產已經發展到一定的水平,基本的生存問題已經解決了,而且還有了一定的剩餘產品,統治者、管理者已經開始慢慢退出直接生產領域,轉向與消費和分配密切相關的社會生活秩序的建立與鞏固的問題,因此在客觀上有了濫用民力的可能性。隻有在這個時候,“保民”之作為一項政策才有必要專門提出來予以強調。所以“保民”的本質是告誡統治者不要濫用民力,不要剝奪老百姓很不容易才從老天爺那裏獲得的生存權。與專家政治比起來,它一點都不更道德些。

但後代幾乎所有的人都不明白這其中的曲折,錯誤的從殷人“尊神”、周人“重德”這一現象出發,得出殷商尊神就是不道德,不重德就是無德,就是主張殘暴統治。既而從周初德政的“慎刑”和“保民”兩項具體政策出發,得出殷商統治必定是重刑,尚刑,不保民,濫殺無辜的結論。這種結論不僅是錯誤的,而且也是不慎重的。

三、關於殷人的“尚刑”

我們後世對殷商有一個普遍的誤解,即殷人“尚刑”。關於這一點,最早的說法,引證最廣泛的“證據”是《禮記·表記》中的一句話: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先罰而後當。除此而外,關於殷人重刑的“證據”還有:

而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湯誓》)

先王有服,恪謹天命。……以常舊服,正德度。(《盤庚》)

各恭爾事,……罰及爾身,無可悔。(《盤庚》)

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共,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亡,無遺育。(《盤庚》)

殷罰有倫(《康誥》)

罰蔽殷彝用其義刑殺(《康誥》)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左傳·昭公六年》)

先王之書湯之官刑。(《墨子·非樂上》)

後王之成名,刑名從商。(《荀子·正名》)尤其是《韓非子》,對殷商“重刑”列舉了一條具體證據:

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一曰: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內儲說上)

到太史公寫《史記》,在羅織了紂王一大堆愛色愛錢(實際上當時根本還沒有“錢”,交換時以物易物),奢侈腐化的生活問題之後,照例加上一條行為暴虐的罪狀:

“紂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以上是文獻方麵的有關殷商重刑的“證據”,現代的考古發掘在實物方麵也有不少的收獲。最主要的是殷商統治者尊鬼事神時的大量人祭——這一點也與甲骨卜辭中的記載相符合,以及殷代“奴隸主”墓葬區的大量殉葬和殺殉。

但是檢視上述所有的“證據”之後,筆者認為絕不能由此得出殷人“尚刑”的結論。首先,《表記》中的說法,除了“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是在列舉事實外,“先鬼而後禮”就基本上是後儒的推論。當然,這一句的推論部分還可以站住腳,“先鬼”表現的依然的是殷人尊神的事實,但“後禮”就可斟酌了。如果“禮”指後世周公製禮之“禮”,則殷商根本就無“禮”可言。如果“禮”廣義地指一般的行為規範,則殷人的“禮”可以就叫做“鬼禮”——基於鬼神信仰的行為規範,無所謂“先鬼後禮”之說。至於另外一句“先罰而後賞”,就純粹是後世的妄測了,沒有任何有說服力的證據。《表記》中記載孔門後學的這一類想當然的話還是不少。他們這種為了理論的需要而不惜編篡曆史的做法已經大大地偏離了孔夫子的實證精神,因為孔夫子本人早就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