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然而,這種內在核心或內在自我之所以成長為成熟的個人,隻有一部分是由於(在客觀上或主觀上)發現了、展露了或接受了早己現存的現象。此外還有一部分則是由於個人自己的創造。生命對個人而言,是不斷選擇的曆程,在此曆程中選擇的主要決定因素在於個人的“已是”(包括他自己的目標、他的勇氣或恐懼、他的責任感、他的自我強韌性或“意誌的力量”等)。我們可以不必再把一個人看作是“完全被決定了的”個體,因為這句話意謂著“他隻是被外在力量決定的個體”。隻要他是一個真正的個體,個人便是自己的主要決定因素。每個人就其部分而言,都是“自我的投射”,並因此而造就了自我。
9.一個人的基本核心(內在本性)一旦受挫、被否認或受到壓抑,結果就會生病。有時明顯地病了,有時成為潛伏的疾病,有時隨即病倒,有時過後才發病。這些心理疾病所涵蓋的範圍比美國精神醫療學會所列舉的還要廣。例如,我們現在已經了解到,性格的失調與困擾,遠比一般典型的精神官能症甚或精神病,還能夠影響世界的命運。從這點來看,新型的疾病最具危險性。比如“患有精神萎縮症或心智發育不全的人”是一例。也就是說,這種人喪失了一切足以定義人性或人格的任何特征,因而無力發展人的潛能,而變得毫無價值……
換言之,可以把人格上的一般病症視為成長上、自我實現上或人性圓滿上所具有的一些缺失。並且也可以把疾病的主要來源(盡管不是唯一的來源)視為在各方麵所遭到的挫折(例如基本需求、存有之價值、個別獨特的潛在力、自我的表達、個人意圖按照自己的風格和步調邁向成長等各方麵的挫折),尤其是在生命的最初幾年中所遭致的挫折。換言之,基本需求的受挫,並非致疾或人性萎縮的唯一根源。
10.這種內在本性,就我們目前所知,絕對不是原本為“惡”的,而應是我們成年人按照我們文化稱之為“善”的,否則,它也應該是中性的。不過最精確的表達方式應該說,它是“先於善與惡”的。如果我們談的是嬰兒與兒童的內在本性,就不會有問題。但是如果我們談的是存留於成人內的“童心”,這句話就變得比較複雜了。而如果我們是就存有心理學的觀點,而不是就缺陷心理學的觀點來了解一個人,則問題就更加複雜了。
所有與人性有關的顯露真相與揭發式的技術,比如心理治療、客觀科學、主觀科學、教育與藝術,都支持此項論點。例如,就長期而論,揭發式的心理治療會逐漸減少惡意、恐懼、貪婪等,並且會逐漸增強愛心、勇氣、創造力、仁慈、與利他的胸懷等,由此更使我們獲得一項結論:後者較諸前者更深刻、更自然、更內在於人性。換言之,我們所謂的“壞”行為,己因揭發式的治療而得以減少或去除,而我們所謂的“好”行為則因揭發式的治療而獲得強化與陶成。
11.我們必須把弗洛伊德所謂之超我與真正的內在良心和內在罪惡加以區分。弗洛伊德所謂的超我,原則上是把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如父親、母親、老師等人的讚同與反對均納入自我之中因此罪惡感就是認出別人的反對。
但是真正的罪惡感卻是一個人背叛自己內在本性或自我的結果,是悖離自我實現的正道而掉頭他去,並且本質上是自認為有理的一種自我否決。因此真正的罪惡感並不像弗洛伊德派所謂的罪惡感那樣,深受文化的影響。它是“真實的”、“理所應得的”、“正義而公平的”,亦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種悖離、離棄了個人內在深處的真我,而非離棄了偶發的、武斷的或純粹相對的區域主義。就此而言,個人在理應具有罪惡感時感到罪疚,對其個人的發展反而是好的,甚至是“必須”的。內在罪惡感並不是一項應該不惜代價必須予以免除的病症,它是成長的指引,是朝向真實的自我,及其潛力之實現的一個內在指導。
12.“惡”的行為主要是指不當的敵意、殘忍、破壞與“卑鄙”的侵略。這點我們所知不多。如果敵意的特性是發自本能,則人類的未來前途是一種情形;如果敵意的特性是出自對行為的反應(即針對惡劣待遇而產生的一種回應),則人類未來的前途,便會有另一種不同的情況了。我的看法是,照目前已有的證明顯示,不分青紅皂白,且具破壞力的敵意應是出自行為的反應。因為揭發式的心理治療可以緩和它,並且改變其性質,使它成為“健康的”自我肯定,成為強勁的動力、選擇性的敵意、自我的防衛、正義的憤怒等等。在所有己自我實現的人身上,也可以發現這種攻擊與發怒的能力,而且當外在情況要求他發動攻擊、或發怒之時,他們都能坦率地讓它發泄出來。
兒童的情形較複雜。不過最低限度我們知道,健康的兒童也能發出正當的憤怒,懂得自我保護與自我肯定;亦即是出自行為反應式的攻擊。因此可以推測出,一個小孩不僅應該學習如何控製他的怒氣,同時更應該學習如何和何時表達他的憤怒。
我們的文化所認為惡的行為,也可能出自無知和出自於(幼童或成年人心中被壓抑或“被遺忘”的)幼稚誤解,與幼稚想法。例如,手足之間的競爭可以溯源於孩童獨占父母的愛的欲求。原則上唯有等到他成熟了,他才會明白,母親給他兄弟的愛,與母親對他持續不斷的愛,二者之間是相容並蓄的。因此,由於對愛的幼稚看法,本身雖不負責,卻會導引出缺乏愛的行為來。
有許多文化所謂的惡的行為,若從一個較普遍的觀點,或從本書所勾勒出的合乎普遍全人類的觀點來看,則事實上並不一定非視之為惡的行為不可。隻要人性被接受、被喜愛,那麼,許多區域性的、民族性的問題便會簡單地消失了。舉一例來說,把性視為一種內在之惡的想法,從人性的觀點來看,真是愚不可及。
一般所見,對真、善、美、健康或才智所產生的仇恨、憤怒或嫉妒之情(反麵價值),大部分(雖不是全部)都取決於喪失自尊的威脅。例如,說謊的人受誠實的人所威脅,平凡的醜女孩受漂亮女孩的威脅,膽小的人受英雄的威脅。而每一位較優秀的人都會迫使我們不得不麵對自己的缺點。
然而,比這點還要深的,則是有關命運之公平與正義的終極存在問題。患病的人很可能會對並不比他更有存在價值的健康人感到嫉妒。
正如上述例證所言,大部分的心理學者似乎都認為惡的行為是出自於行為的反應,而不是發自本能。這點意謂著:雖然“壞”的行為深植於人類本性之中,而且永遠無法廢除,但是,隻要人格成熟、社會進步,仍然可以期待逐漸緩和之。
13.許多人仍然認為“潛意識”、退化和原始曆程的認知,必然是不健康的、危險的、壞的。心理治療的經驗逐漸告訴我們另一種不同的看法。原來,我們的內心深處也可能是好的、美的或可欲求的,從探討愛、創造力、遊戲、幽默、藝術等的根源中所獲得的一般研究成果,己使此一想法更清晰明白。愛、創造力、遊戲等的根源深植於內在較深處的自我之中,亦即深植於潛意識之中。因此為了喚醒它們,為了能夠享有它們、利用它們,我們必須能夠“退縮”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