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理政漫筆(5)(2 / 3)

一篇讀罷頭飛雪。每當我看見某些“台上他說,台下說他”,憑著那點兒職權而大肆搜刮、聚斂,暴富於天下後又花天酒地、燈紅酒綠而糜爛發臭的“可愛”的人士,總想起馬科斯夫人的鞋,還有馬科斯先生的小汽車。

《雜文報》,1995.5.9

“長”輩們請怒一怒

宋太祖趙匡胤的性情據說是相當暴烈的。每當下級向他彙報工作,不巧碰上他玩興正酣之際,輕則對彙報者嚴嗬厲責,重則掄斧頭什麼的打掉人家的門牙甚至賜之以“庭杖”!

近讀司馬光《涑水紀聞》,又得知趙老頭子聽彙報發怒的事。是時,主考官宋白主持舉考,先將錄取名單呈報宋太祖“禦批”,誰知這趙皇帝勃然大怒:“混賬!吾委汝知舉,取舍汝自當決定,何先告我?我安能知其可否?若榜出,別致人言,吾當斫汝頭以謝眾。”宋白一聽,嚇得雙腿都軟了(原來此公多受賄而取舍不公,故想借皇帝聖諭為靠山),乃“悉改其榜”,“使協公議而出之。”

宋太祖這回雖暴怒了些,然我以為此“怒”還是“怒”得有點道理的。他雖然沒有看出宋白以權謀私取舍不公,但他還是嚴格按“吏治”製度辦事的:文武百官皆得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擇優錄取考生乃主考官之事,“當自決而自決之”,如此這般將矛盾和職責“上交”,罪過也!對這號窩囊的“責任上交派”,他是深惡痛絕,厲以顏色嚴以撻責而後快的。這位趙皇帝雖然沒有學過現代領導科學,但畢竟還是懂得一點“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當自決而應自決”,決不許“將矛盾上交”的領導原則的。

今天至尊至聖的皇帝早已作古,然趙家皇帝所深惡痛絕的那種“當自決而不自決”,“動輒將矛盾上交”(盡管他們不像宋白那樣受賄和以權謀私)的庸人昏官還大有人在。“混”裏偷懶,“該負責而不負責,少負責不如不負責”,將屬於自己職責範圍裏的事統統“一推六二五”——“上交”給“長”輩(領導)了事,以求“萬全”和“保險”。有這麼一個部門,頭兒的辦公桌上信劄文件表格積成小山,其中雖有必經頭兒辦的,然也不乏“雞毛蒜皮鐵釘”之事——下級們全都“交將”上來啦!咱們的“長”輩呀,隻能終日流汗,望文興歎,事事得“親躬”,叫苦不迭矣!

領導和管理應是分層次的。每一級的職責權之間的劃分當是明確的。身為“長”輩,要學會“大權緊攬,小權分散”。“長”輩總攬全局,處理大事,“雞毛蒜皮鐵釘”之類的事,該哪一下級辦的當認真處理,決不容許推卸、上交。這就是領導科學中極為簡單的原理。可惜,在現實生活中,混跡偷懶的“責任上交派”和一味“受理”“上交品”的“長”輩們並不少見。“上交”者悠悠然輕鬆閑適、保險,“受理”者重負如牛,“事必躬親”式地瞎“折騰”(當然是活該),如此這般的“吏治”又怎能不叫人扼腕憂慮呢。

因此我常想,當那些“雞毛蒜皮鐵釘”之類給“上交”之際,咱們的“長”輩們為何不像宋太祖那樣“怒一怒”呢?

《民主》,1992,第10期

想起了“火爐法則”

大名赫赫的禹作敏給判決坐20年班房,南疆北國,一時鼎沸。

曾經是領先弄潮的改革家、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十佳優秀農民企業家”,如今落到這步田地,未免令人感慨不已。

禹作敏鋃鐺入獄坐班房緣哪般?答案是明擺著的——國法不容。目無法紀,踐踏法律,作奸犯科,必然得到法律的懲罰。難怪報端發表這則消息時,在報亭買報的幾位退休老人要邊讀邊叫:“好哇,這才叫做法治。”

不由想起了西方管理理論中的“火爐法則”。所謂“火爐法則”,意思是當你去碰觸一隻燒熱的火爐時,立刻會受“燙”的懲罰。這種懲罰的原則是:第一,“一觸即燙”:當你一碰到火爐時,報應立刻會到來。第二,“預先警告”:火爐是燒得紅通通的明擺在那裏的,事先讓你知道一碰就會被燙。第三,“人人平等”:火爐燙人是不分親疏貴賤的,誰碰燙誰,一律平等,無情可說。第四,“言行一致”:火爐燙人時絕對“說到做到”,燒紅的鐵爐決不是嚇唬人的擺設。西方有人提倡將“火爐法則”引進到法律界,即主張法律應當像火爐一樣,具有人人平等、鐵麵無私、“說到做到”、一觸即燙的“燙性”。

事實上,世界上不少法治嚴厲的國家,其法律都具備點兒“火爐法則”。新加坡的法律就有點“燙”性,隻要觸犯法律,不論是部長、議員,還是市井引車賣漿者流,格懲勿論。日本常出現高層政界醜聞,當事人或下台或鋃鐺入獄坐班房,想來也深得“火爐法則”之“三昧”。今天的禹作敏,算是敢於觸犯“火爐”而被“火爐”燙得皮焦肉爛的又一個典型例子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