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有遠邇,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善。”這是《尚書·盤庚》裏的一句話,意思是:無論眼前還是將來,都要用懲罰來誅責其罪惡,用賞賜來表彰其善行。《用德彰善圖》表現的就是官府派員深入民間對有善行者作現場表彰的情景。圖中那枝頂端係結有牛尾和鳥羽的旗杆,就是代表君主行使賞罰大權的“旌節”,站在持節者前麵的那個人大約是鄉、遂大夫即某知縣為孝子掛匾表彰先秦時地方基層官員的身份,其手中所捧的東西,當屬實物獎勵。站在他對麵的那個屈膝鞠躬者,就是這次接受表彰和賞賜活動的當事人,而從服飾來看,顯然是普通的平民。在他身用德彰善圖後和周圍,還有多人觀瞻,這也正是官府所期望的表彰一人、教育一批的傳遞感染的效應。相反,若有奸宄、敗常、亂俗等夠不上判刑而已經為人情世俗所不齒的行為,也要采取現場訓誡乃至薄懲的方式,以儆效尤。

類似《用德彰善圖》中所描繪的這種現場彰善罰惡的教化活動,後來一直以各種形式在承續。南宋真德秀在湖南知潭州任上時,就熱衷於這種教化方式,曾自謂到任以後,厲行風教,“編民中有能孝於父母、弟於兄長、性行尤異者,所屬詳加采訪,以其實上於州,優加賞勸”反之,“或身居子職有闕侍養,或父母在堂別蓄私財,或犯分陵忽不顧長幼之倫”的,都要求所屬“各縣知佐勤行訪問,以至恩大義諄諄勸曉,教之不從,即加懲治”。他本人就帶頭實行過,如承信郎周宗強割股以療親疾,他“用旗幟鼓樂送歸其家”有個叫吳良聰的人被舉不孝,審訊是實,即令“髡發居役”,就是剃個光頭,使之在勞動中改過自新,總之,無論是光彩還是坍台,都在家門前表現,“庶幾可儆愚俗”。

據清初吳儀一的《仕的》之有關記述可知,明清時代的慣例是,每逢春季二月和夏季五誤信謠傳的人受到懲罰月,各舉行一次由州縣衙門主辦的獎勵德行的活動,具體操作程序是先“令各裏公舉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無愧者一人”上報官府,因為名額有限,所以相應的審批手續亦較嚴格,“若有徇私濫舉之徒,罪責舉者,本人不得給賞”,如果“裏中無足舉者,此裏不妨不舉”,以示寧缺毋濫。屆時,由州縣主官或佐貳,學官為代表,帶隊下鄉,給受表彰者“親酌厄酒,賜以花紅”,並在鼓樂伴奏下遊行,“諭眾以為法”,就是讓全社區的人都從“先進分子”身上感受榜樣的激勵。

與表彰先進相對應的措施,是每逢秋季八月和冬季十一月,各舉行一次懲治“奸惡”的活動,也是先“令各裏公眾舉不孝不悌、不忠不信、無禮義廉恥者一人”上報縣署核準,嚴防“挾仇肆害”,同時也不搞硬性指標攤派,“如無其人,此裏亦可不舉”。懲惡活動也由州縣官員到現場主持,所采取的措施視情節輕重有別,初犯或情節輕微者,當眾訓飭,諭以為戒貳過者則要遞交改過自新任罰免訊的狀子所交罰款供給地方公益,也有以義務充役代替罰的。倘是屢教不改者,就要帶回縣上枷責示眾,這就意味著問題的性質已經升級,要受刑事處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