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漢武帝的大一統(1 / 3)

文景之治的盛世光環,並不能掩蓋潛在的社會矛盾。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財富分配不均,兼並之風漸起;漢初分封諸侯王的弊病,仍然威脅中央集權的鞏固;匈奴對漢王朝的侵擾愈演愈烈,勢不可遏;百家學說紛呈,思想不統一的狀態依然。諸多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擺在武帝麵前。武帝憑借文景時期集聚的巨大物質財富,對內加強中央集權,對外積極開疆拓土,極大地推動了“大一統”政治體製的基本實現。

中央集權的加強

武帝時中央集權的政治體製得到加強和鞏固,以選舉製度為標誌的文官官僚體製也進一步完善;武帝又著力削弱以丞相為首的朝臣官員的權力,初步建立影響深遠的“內朝”製度,專製皇權得以強化。

推恩令

景帝平定“七國之亂”,雖然削弱了諸侯王的勢力,但有的王國仍連城數十,地方千裏,對中央政府構成威脅。武帝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采取了許多措施。元朔二年(前127),武帝采納大臣主父偃的建議,實行“推恩令”。所謂推恩,就是諸侯王可將其封地分封給繼承王位的嫡長子以外的子弟,建立侯國,並上報朝廷,由皇帝製定侯國名號。按定製,侯國是由郡管理的。這樣做的結果,王國的麵積不斷縮小,再也無力與中央政府抗衡。元狩元年(前122),武帝頒布“左官律”和“附益之法”。前者規定王國官為“左官”,以示其等級低下,壓製諸侯王屬下官吏的地位,嚴厲懲罰為諸侯王服務的犯罪官吏;後者嚴格限製士人、賓客與諸侯王的交往,嚴禁朝廷官吏依附諸侯王,以防範諸侯王結黨營私。自此之後,諸侯王隻能衣食租稅,不得參與政事;漢初以來諸侯王尾大不掉的局麵,得以徹底改變。

“內朝”與“外朝”

漢初,丞相均由功臣封侯擔任,地位極尊,權力甚重。

武帝親自主持朝政後,有意削弱丞相權力,改變丞相位尊權重的傳統。他頻繁任免丞相,在位54年間,先後用相12人。

除4人在任上正常死亡外,其他的或免職,或有罪自殺,或下獄處死。朝臣對丞相一職,避之惟恐不及;當被封授丞相時,更有痛哭流涕、力辭不任之人。武帝還特意從身份低微的士人中破格選拔人才,給予侍中、常侍等加官,讓他們出入宮禁,侍從左右,顧問應對,參議要政。這些近臣,相當於皇帝的賓客、幕僚。皇帝信任的高級將領,如大將軍衛青、驃騎將軍霍去病等,也往往參議機要。相對於以丞相、禦史大夫和九卿為首的“外朝”行政機構而言,皇帝左右親信人員構成的這個班子稱為“內朝”。重要政事,先由“內朝”在宮廷內做出決定,然後讓“外朝”官員去執行。“內朝”地位日益重要,淩駕於“外朝”之上,實際上是皇權的進一步加強。

任酷吏、嚴刑法

秦朝信行法家學說,以重刑峻法推行政令、治國理民;但過於嚴酷,以至百姓無所措其手足,終日兢兢,難以自保。

漢初君臣居安思危,反思秦亡的教訓,以黃老“清靜無為”、“與民休息”等宗旨為治國方略,先是“約法三章”,後有蕭何定律,以求扭轉秦朝法重之弊。至武帝時,漢初以來的“法治”局麵發生重大改變,酷吏政治興起。武帝任用張湯、杜周等為代表的一批執法官吏,借他們之手,來達到加強皇權、推行政令、安定地方等目的。這些人善於揣摩武帝心意,舞文弄法:對於皇帝要釋放的人,就法外開恩,為其開脫;對於皇帝要嚴厲懲罰的人,則嚴刑逼供,陷之死地。

但酷吏政治並非一無是處。在“盜鑄錢”問題上,或有奉行法律、嚴厲打擊盜鑄行為之吏;在打擊強宗豪族方麵,其間或有不畏強暴、秉公執法之人。

但酷吏之弊在於重刑任法,過於血腥殘酷。諸多酷吏深文周納,陷人於死地,甚至廣為羅織,株連達數千家之多。所以任酷吏、嚴刑法勢必激化社會矛盾。

十三州(部)刺史

為了有效控製地方,武帝進一步完善秦朝所創的禦史監察製度,於元封五年(前106),在全國統治重心三輔(京兆尹、馮翊、扶風)、三河(河南、河內、河東)和弘農以外的各地區設定13個監察區,稱為州或部。每州設刺史一人,以監察地方政治,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製。十三州,分別是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並州、交趾州和朔方州。征和四年(前89)武帝又設立司隸校尉一職,負責督察三輔、三河和弘農郡,職權與刺史相當。刺史、司隸校尉由中央掌管監察的禦史大夫督導,直接聽命於皇帝。刺史最初沒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視所部郡國,考察吏治,打擊豪強。刺史秩600石,位在大縣的縣令之下,但出巡時卻代表朝廷,故職權極重,所到之處,郡國守相及諸侯王無不側目。刺史製度,因為其“大小相製、內外相維”的長處,有利於中央政令的貫徹執行,也有利於考績黜陟地方官員。

察舉製度

西漢王朝建立之初,朝廷公卿和地方郡縣官員大都從列侯以下的貴族中選任,是典型的“高門政治”。武帝時期,大體完成由“高門政治”向“選賢政治”的轉變。武帝通過一係列詔令和措施,革除靠資曆出身而取官的陋習,廢除列侯拜相之製,削奪丞相的除吏權,建立以察舉製為核心、以征辟製等多種途徑為輔的選官製度。其實文帝就曾詔令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薦“賢良能直言極諫者”。武帝即位後,下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長官“舉薦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元光元年(前134),他又下詔策試賢良,並明確規定郡國須察舉的人數,後又規定郡守不薦舉者,論罪免官。對被舉薦人的考試方法有對策、射策兩種,對策命題,射策抽題。

考試內容,儒生學者考經學,官吏考章奏。根據考試成績的優劣,酌情任用。察舉的科目很多,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明經等。察舉標準,也就是著名的四科取士:德行、博學、法令練達、剛毅有武略。

四麵出擊

武帝時國力強盛,恩威播於異域,解除了周邊民族,特別是匈奴對中原王朝的威脅;並采取靈活多樣的政策處理與少數民族的關係,因地製宜,加強對邊疆地區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