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明創造的含義及特點
發明的含義
發明創造又稱科技發明,簡稱為發明。它是指運用有關科學理論知識、技術創造出的新事物或方法。一般人們提到發明一詞時,常泛指在自然科學範疇之內的發明,如我國的四大發明,發明家愛迪生、侯德榜製堿法等。嚴格地說,在講到發明時,應該在前麵冠以“技術”二字。技術是根據生產實驗經驗和自然科學原理而發展成的各種工藝過程或作業程序、方法。
用技術發明的提法既可以區別自然科學範疇裏的發明與文藝、體育等社會科學領域中創造的新事物,也可以區別技術領域的發明與科學領域的發現。
技術發明是創造新的事物或新的製作方法,這裏的“新”是指全人類首創,是前人所未有過的而不是重複原有的東西。
關於“發明”,可以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的理解指國家專利法所承認的發明,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這一類發明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可以帶來較明顯的經濟效益,並獲得專利權。廣義的理解指所有新穎的、獨特的、具有一定社會意義和價值的技術成果,包括那些未獲專利的技術創造。人們通常所說的技術“小發明”,特別是青少年科技活動中的“小發明”,大都屬廣義的範疇。這一類發明中有些成果尚不成熟、尚不完備,但發展下去也有可能成為獲得專利的發明。“小發明”是“大發明”的搖籃,因為這兩者本質是相通的。
《專利法》中發明的含義
我國《專利法》中所說的發明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法》中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新技術方案。”這個方案必須是利用自然規律,能在工業上製造或使用。它可以是一件全新的產品或者是一種全新的方法。它在技術上高於實用新型。但是,科學發現和總結的思維方法等等,因為它們是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或沒有利用自然規律,不具備技術特征,所以不屬於《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另外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的方法也不是《專利法》中所說的發明,因為它們是不能在工業上製造或使用的。
《專利法》中還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技術方案”。從本質上來說,實用新型也是一種發明。《專利法》之所以把它從發明中劃出來,是因為這類發明數量太多,專利局審查工作量太大,審批周期必然延長,反而不利於這類低檔技術的保護。這類低技術型的發明對我國生產、經濟的發展起到的作用卻不低,若不加以法律上的保護,就不利於調動廣大群眾及中、小企業的技術發明的積極性,所以有必要將它從發明中劃分出來,專設一種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中規定的外觀設計並不是一種技術方案,“是指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三項結合起來,作出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最早在國外,外觀設計是作為藝術品由版權法來保護的。但產品的外觀設計畢竟與一般藝術品有著本質區別,相反它與工業生產、經營卻有著密切關係。企業家都希望有單獨的法律對產品的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即在與工業生產有聯係的《專利法》中設置了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目的在於鼓勵人們根據不同愛好搞好豐富多彩的產品外觀設計,以滿足人們的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
發明的特點(1)新穎性。前麵說過,凡屬發明創造,都必須是新穎的、獨特的、前所未有的。專項的科技發明也是如此。但要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因為許多人時常從自己的經驗和知識範圍出發來判斷一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在曆史上,由於互不了解,人們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地點重複獲得同一項科技發明的事情實際上是很多的。像十進製計數法、冶鐵、煉焦、深井采煤等技術發明,曆史上是由好幾個文明古國在不同時期分別獲得的。隨著現代社會信息交流的日益頻繁,這類事情總的說來是越來越少了,但不能排除個別人由於消息閉塞而重複著人已有的發明的可能性。比如,有一個學生獨立地思考並製作了高壓鍋保險圈,可以延長密封墊圈的壽命,然而,這種裝置以前在中央電視台介紹過,那麼他的成果就不具備新穎性,不能說是發明。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如一項發明的每個部件是已有的技術成果,但把這些部件按照新穎的方案組合起來,仍然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技術發明。比如,美國著名的阿波羅宇宙飛船登月技術,盡管十分複雜,但其中每個部件和技術方案都是以前就有的,並無新的突破。關鍵在於把這許多部件和技術方案按照嚴格的係統工程方法重新組織起來,構成一個具有全新性能的係統,這就是一項偉大的發明。
為了保證發明具有新穎性,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應該學會查閱技術檔案和專利資源,以確保自己的工作不是在簡單重複前人的勞動。對於青少年來說,要做這樣的工作有一定的困難,這就需要得到老師的指導,得到青少年科技輔導員的指導,或者有關專家、學者的指導。在開始接觸發明創造活動時,要想搞出全新的發明很難,但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略作改進和發展並不難。隻要有一定程度的新穎性,都可以看做是有價值的發明,都值得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