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六章 不當得利之債與無因管理之債(1 / 3)

知道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概念。知道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力。知道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力。知道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與聯係。

能夠根據所學知識分析案例。就該問題做普法宣傳。能夠根據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撰寫相關新聞報道。能夠幫助當事人解決無因管理糾紛。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民通意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

案例分析、撰寫法律評論。

第一節不當得利之債

一、不當得利與不當得利之債

1.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的一種利益。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因不當得利的發生而致財產受損的一方是債權人,因不當得利而獲得財產利益的一方是債務人。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通常認為,不當得利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它的性質是事件,因為不當得利中受益人的義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當得利人的主觀意誌如何,並不影響不當得利事實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是合法的民事行為。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利益是合法的、正當的,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但是若當事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當事人一方依據該行為所取得的利益(例如依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利益)無合法的原因,則可構成不當得利。

2.不當得利之債

作為一種法律事實,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基於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而不是以對相對人進行損害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隻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隻於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可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當得利之債的成立條件包括下述各項:

1.須一方受益

“一方受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而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它是不當得利之債成立的前提。沒有人受益,不當得利就失去了基礎。這點是它與侵權之債的根本區別。

財產上受益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這既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還包括財產權利的擴張及其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製的消除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其既包括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也包括本應承擔的債務而未承擔以及所有權上應設定負擔的而未設定等。

另外,不當得利的“利”一般是指財產利益,而不是指精神利益,因為精神利益是不可返還的。

2.須他方受失

所謂受損,一般是指一方由於一定事實的發生使其財產總額減少的情形。現實生活中,一方獲益的情況是很多的,如果一方獲利並未相應導致他方受損的話,那麼並不構成不當得利;反之,隻有在一方獲益致他人受損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3.須一方獲益和一方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所謂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而一方受益則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即使受損與受益不是同時發生的,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有不同的範圍,也不影響二者間因果關係的存在。

4.一方受益須沒有合法根據

所謂沒有合法根據,是指一方當事人獲得利益而沒有法律規定的依據或者合同約定的依據。“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性要件,如果一方受損是因另一方獲益造成的,即二者有因果關係,但獲益方有合法依據,則不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三、不當得利的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人,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發生後,當事人之間便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情況下,不當得利人本人就是該債務的義務主體。但是,如果不當得利人死亡,其繼承人將不當得利作為遺產繼承的,該繼承人就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義務主體;如果不當得利被無償讓與第三人的,則第三人是義務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和《民通意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第二節無因管理之債

一、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