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篇 遵時守約的你(2 / 2)

三是需要說明原委。正所謂“世事難料”,或許你在兌現承諾方麵一向不遺餘力,然而在極個別的場合,卻也有可能出現一時難以兌現承諾的情況。此時,一定要采取必要的補救性措施,以挽回自己的信譽。萬一由於某些難以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單方麵失約,或是部分承諾難以繼續兌現,一定要通過正式渠道盡早向對方說明具體原委。除了要向對方作出如實的、合理的、可信的解釋之外,還應當為此鄭重其事地向對方道歉,主動承擔按照慣例或約定應給予對方的合理賠償,並應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可行的補救性措施。

在萬不得已造成失約的情況下,是絕對不應該一味推諉、避而不談、得過且過,或者對失約之事加以否認的,更不允許拒絕為此而向對方表達歉意。

其次,一定要遵守時間。

遵守時間,是信守承諾的具體體現之一,有時甚至是其最重要的一項要求。任何一個不懂得遵守時間的人,在人際交往中都是難以遵守其個人承諾的。遵守時間作為走出國門必須要遵從的要則之一,主要是要求大家在國外要具有嚴格的時間觀念。

目前,遵守時間在國際社會裏已成為衡量、評價一個人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因此,絕對不可疏忽大意、不以為意。

具體而言,要做到“遵時守約”,應當特別注意下列三個問題:

其一,要有約在先。

人生一世,自己所能擁有的時間其實十分短暫。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曾提醒世人:你熱愛生命嗎?那麼請別浪費時間,因為時間是組成生命的材料。

在現代社會裏,“時間就是生命,時間就是機遇,時間就是金錢”早已成為世人認可的、具有普世性的時間觀。

因此,在與他人交往時,一定要珍惜彼此的時間,尤其不可對對方的寶貴時間造成任何形式上的浪費。

在交際中,不浪費對方時間的最為切實可行的做法,就是要對雙方進行交往的具體時間有約在先。

有約在先,不僅適用於正式交往,而且也適用於非正式交往。其基本要求,就是提倡人們在人際交往中必須事先約定好具體時間。

在人際交往中,不論不邀而至、充當不速之客,還是任意順訪、率性而為,都是不尊重交往對象的表現。

若要做到有約在先,關鍵是要提前約定有關交往的具體時間。它主要包括雙方交往的具體起始時間與延續時間等兩個方麵。在這個問題上,要盡可能的具體、詳盡,約定得越具體、越詳盡越好。

在約定具體時間時,還要考慮交往對象的習慣和方便與否。盡量不要占用對方的休息時間或工作過於繁忙的時間。

一般而言,淩晨、深夜、午休時間、就餐時間以及節假日,國外人士大都忌諱被外人打擾。總之,在約定具體時間上,應當盡可能地做到兩廂情願。

其二,要如約而行。

遵守時間,既要求其在具體的交往時間上有約在先,更要求其根據既定的時間如約而行。

如約而行,通常比有約在先更加重要。

所謂如約而行,在此特指要按照與交往對象事先約定的雙方交往時間,準確地加以執行。

在參加正式的官方活動,或者出席會議、會見,以及其他類型的社交聚會時,你還要養成正點抵達現場的良好習慣。在此類活動中,姍姍來遲或提前到場都會顯得不合時宜。前者會令其他人久久等待,後者則會使對方人士措手不及。

對其他不論有關工作還是有關生活的具體時間約定,例如,承諾給予對方答複的時間、約好雙方一同出行的時間,以及許願給對方寫信、打電話、發傳真、發電子郵件的時間等,你同樣需要言出必踐。

如果雙方已經有約在先確定了具體交往時間,則我們不應輕易改動。萬一因特殊原因而需要變更時間或取消約定,應盡快向交往對象進行通報,切忌讓對方對此一無所知、空候良久。

其三,要適可而止。

在國外行事,還須謹記“適可而止”。

所謂“適可而止”,就是要求大家在人際交往中不宜拖延時間,而應當適時結束。

對一些事先約定了交往時間長短的活動,例如,限時發言、限時會晤、限時會議以及其他有時限的活動等,參與時一定要心中有數,絕不能超過規定的時間。即使對方“網開一麵”,也絕對不要縱容自己。

對一些並未事先約定時間長短的活動,例如,私人拜訪、出席家宴、接打電話等,通常都講究宜短不宜長。寧肯“提前告退”,也不應當無節製地拖延時間。不邀而至、充當不速之客,還是任意順訪、率性而為,都是不尊重對方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