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民”的產生與消弭(1 / 1)

“暴民”的產生與消弭

在今天這樣一個比較和諧、安定的社會裏,不時會有極個別的“暴民”以非理性的方式,向公眾表達著他們內心積鬱的異常情緒,甚至以驚世駭俗的非常態行為,上演著讓我們極度震驚的悲劇!

在此所說的暴民,並不是指傳統意義上的聚眾進行打、砸、搶並有特定政治目的的人,而是特指有暴力傾向或者已經發生暴力行為、但又不是針對特定對象去施暴的普通民眾,這些“暴民”施暴時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選擇對象時有很大的隨意性。也許,他們在平時看來還是我們所認為的好人,還是一些遵紀守法的社會公民。在特定環境下,或者在經受了特別的刺激之後,由於沒有及時予以疏導、緩解,於是他們內心的憤怒被急劇放大了,以至於情緒極度失控之下,暴力行為發生了,悲劇性的鏡頭定格成廣大民眾心目中驚恐的影像。

前不久發生在上海的“楊佳襲警案”,就是一個典型事件。在一瞬間,六條鮮活的生命永遠地躺在了血泊之中,六個與施暴者並無直接厲害衝突的無辜警察駭然逝去!而“暴力分子”楊佳也被依法逮捕、待審。無獨有偶,鄭州一名交警執法遭圍毆,廣州城管執法車遭鋼珠槍襲擊,類似事件時有發生,而且矛頭多指向政府執法機關和人員。當然,“暴民”事件不是我們這個社會獨有的現象,像西方社會經常發生的校園槍擊案件、乃至前不久韓國在美留學生槍殺十多人案件等,都比這要嚴重得多。

麵對這些“暴民”和暴行,廣大民眾不禁要問:這些“暴民”到底為什麼會產生?又怎樣最大限度讓他們從我們的視野中消弭?

據有關媒體和評論家調查、分析,絕大多數所謂暴民,在事件發生之前,一般都是守法、理性的普通老百姓。應該說,他們不是天生的窮凶極惡的暴徒,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隻是因為內心的積怨無處排解或者沒有被有效排解,從而在某一種特定的事件和環境裏、在某一個特定的時刻麵對一些特定的群體時,他們內心的某種惡念瞬間爆發了,於是他們成為了傷人、害人的惡人。我們當然不是在為這些暴民辯解和推脫,任何一個正常的成年人都必須為他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無論他是一時衝動還是蓄謀已久,也無論是他是受屈而報複或者是無聊而濫為。我們隻是希望能從這些事情的表象背後探討更深層次的問題,讓整個社會都能反思和自省,以便防患於未然,讓這些暴民、暴行不再產生,還社會以本來的和諧麵目,還社會以安定寧靜。

政府各個職能、執法部門,是作為社會公器而存在的,其基本功能應該是社會和民眾的服務器和各種矛盾的緩衝劑。社會和普通老百姓之間的個體和群體關係,則是在錯綜複雜的交互融合中保持著正常的秩序和穩定。我想,如果我們的整個社會特別是小群體之間,尤其是親人和親密圈子之間,在日常的生活中保持著更多的相互關愛、相互幫助、相互的對激憤的傾訴和排解,那麼在當事人看來的很多不可解決的難題其實就可以通過民間的力量自動“泄洪”,化矛盾於無形,而不是內心積鬱找不到出口而肆意泛濫甚至釀成暴力悲劇。同時,在民間的矛盾化解力量無法達到效果時,執法部門的角色就一定不能缺位,盡量主動前移做好工作,至少遇到矛盾絕對不去回避、推逶,而是更積極地擔負起自身的責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消除矛盾於基層,消除尖銳於初始,消除暴力於無形。通過民間和政府的兩種力量的有效緩衝,那麼楊佳們的暴力悲劇就一定會少很多,甚至基本消弭。當這兩種緩衝力量無法有效遏止暴力事件發生時,那麼第三種力量,即法律利劍的力量必須即時而準確地高懸起來,對暴民和暴力行為予以依法懲戒甚至是嚴懲,同時給那些潛在的真正的暴民以警示,給社會公眾以啟示。”

“暴民”暴行的隨意性和無目標性,導致了它可能在某個不定的環境和時刻對我們每個人都產生潛在的傷害。雖然這種偶然性的幾率非常之小,但這種潛在的危險性仍然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了很大的威脅。所以,對他人、對準“暴民”的人道關愛和幫助,其實就是對我們自身的關愛和幫助。從這個意義上說,“暴民”現象的杜絕,除了靠道德的自束力量、社會的和諧力量、法製的威懾力量以外,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力量來防止、化解和杜絕,需要靠我們每個人的參與和付出。

我想,這才是“楊佳襲警案”等各種“暴民”事件在悲劇層麵之外,給我們這個社會帶來的另外一種積極層麵的教育和思考。

(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