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八十年代末大學畢業之後,曾在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工作了十餘年,我一直參與了企業改製工作,需不斷查閱近代股份製企業的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的一些史料,當時極為震驚,對近代企業的正規化運作十分訝異,甚至發現現在的企業章程隻是近代的白話文之“翻譯”,猶如中學功課中的“古譯今”,某些方麵還不如近代的,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原則和懲罰措施。所謂的“公司法”,離開了硬性的規定和懲罰性的條文,僅靠不痛不癢的文字描述和失之於寬的懲罰,這樣的“法”自然留有可鑽的空子,抑或可以逃避懲罰的空間,法難成法,可以斷定。盡管後來的“公司法”幾經修訂完善,上市公司的章程在“公司法”的規範下有所約束,但信息不公開、懲罰不到位,立法不嚴密,有法難執行,自然就會導致上市就是圈錢、博弈就是賭博、炒股就是被套的局麵,也使企業無視市場信譽和股民權益,肆意妄為,僅有“公司法”或章程之類,能抵何用?悲觀一點地說,現在的資本市場要達到近代的整治水平,恐怕還有一截路要走。
錢穆先生有一種劃分,對我們很有借鑒意義,那就是“法術”與“製度”。在他看來,中國的傳統治理多“法術”而少“製度”,為私利或某一集團利益而製訂的法規條約,則是“法術”,雖可延續,然留有後遺症,執行尤難,必然失敗。以天下為公為宗旨而建立起來的才是“製度”,可以續之永遠;中國傳統治理“製度”並非全是糟粕,很多可以進行“改造”,不離其本,卻能適用。“良法”美意,貴在法正,應有傳統文化的沿澱和曆史經驗的積累,若僅是照搬西方法律,要麼是東西難容,要麼就是辭不達義,玩文字遊戲,則離“良法”更遠。
自清末詔書憲改始到現在,真是幾經波折,無數坎坷,單就一部憲法,其製訂、完善和執行足夠寫一本厚厚的曆史書。稍懂近代史的人都知道,廢除科舉和預備立憲加速了清朝的崩潰,其間“君主立憲”隻是鞏固滿清集團利益的“法術”和文人的筆法,到底還是不適合國情,也挽救不了清朝,及至袁世凱當政,妄圖“借屍還魂”而稱帝,已是窮途末路,自然會倒塌傾圯。倒是孫中山先生繼承傳統,借鑒西方,創立的“五權憲法”,應該說真正了上升到“製度”建設的層麵,出乎公心,以“三民主義”統領,據實而發。1920年,孫中山在一次演講中,曾提及與法學大家王寵惠的一段秩事,說:“1904年我和王寵惠在紐約曾談到五權憲法,他很讚成。後來他到耶魯大學專攻法律,反疑惑起來,說這五權分立,各國的法律都沒有這樣辦法,恐怕不行。這也奇怪,中國固有的法製,他倒拋荒。他起初讚成,學了法律反而不讚成,足見他的思想為一方麵所錮蔽,能融通、了悟實在難得!”1939年王寵惠本人也在一次演講中說:“總理在世時,本人對於五權憲法之問題,曾相與反複討論,至再至三。其時,總理尚未公開為有係統之說明,而在本人方麵,當時則有‘不了解而了解’,‘了解而不了解’之感想。信乎,知之維艱。”到1946年12月25日,民國時期最為完整的一部憲法——《中華民國憲法》通過,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思想終於在“憲法”中得到完整的體現。同日,王寵惠就憲法要點發表書麵談話,稱這部“憲法”是具有特性的民主憲法,並對“憲法”的執行提出了他的希望,他表示:“憲法的順利運行,不盡在其條文之完善,而更有賴於政府和人民遵行憲法的民主精神,故吾人不僅應檢討憲法之條文,而更應修養守憲之風度。”
確實,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更有賴於政府和人民遵行憲法的民主精神”。這麼多年的憲政民主討論,如何又如何,大家還是需“守憲”,“守憲”即民主。反之,是否可以說“違憲”即不民主呢,甚或專製呢?從清末到民國這麼一段不太長的曆史經驗來看,“違憲”必然導致法製紊亂,民主困頓,社會動蕩,必然會導致人治大於法治,雖有“良法”,難致美意,此言應是不虛的。若套用錢穆先生的話來說,“憲法”非“法術”,根本不是私利或某一集團的利益之法律維護,而是“製度”,是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維護,不僅需要人民“守憲”,政府更應“守憲”。若明確這一點,那些把憲政民主討論引入與西方的各種比較,其實是多此一舉,各國有各國的曆史、文化和國情,宗旨明了,“守憲”的主體、程序、方式明了,過多地去做學術上的攀比、判別,反倒是文人筆法了,找些事來做,有混淆視聽的嫌疑。
如果說,現代化就是市場化、法製化,那麼法製化的基礎就該是“更有賴於政府和人民遵行憲法的民主精神”、“更應修養守憲之風度”。歸根結蒂,現代化就是要民富國強、使國家和人民都有尊嚴,且人、自然、國家三者和諧永續。真如此,這樣可持續地發展下去,必能實現大家期待的願景。以古鑒今,用近代以來的憲政改革的經驗以裨時下,或當有益。故此,將《書屋》之前這類文章予以輯錄,成一冊,企圖“修養”“風度”的。
劉文華
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