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範相對健全合理的情況下,人們無論做什麼,往往總有相應的規範準則確切地指引其具體行動。在長期的由相應規範指引相應行為的過程中,遵循規範變成了個體的行為習慣,而規範的權威性也得以在這一過程中逐漸確立。在有權威性的規範領域裏,不正常的行為就必然要少得多。既然教學規範是對於教學環境或教學活動中的人的行為在範圍、方向、方式、程序等方麵的限製,那麼它可以是肯定性的,也可以是否定性的,但都具有一定的限製性。肯定形式的規範包含著否定,否定形式的規範也包含著肯定。教學規範中的肯定與否定因限製性而趨於同一。例如,就關於教師教學行為範圍的規範而言,肯定形式的規範,是將教師的行為限製在肯定的範圍內,同時否定了在此範圍之外的行為;否定形式的規範,則限製教師的行為進入否定的範圍(如體罰),同時也肯定了在此範圍以外的行為。正因為規範具有限製性,它對教師的行為就有約束力,就能避免嚴重的教學疾病的發生,至少能在預防或減輕病態教學行為上發生一定的效力。

教學規範有技術規範與社會規範之分、前者主要反映教學的技術要求,比如教學的時間、空間,教學的難度、速度,教學的工具、手段等等。後者主要反映教學的社會關係準則,如教師與教師的人際關係、教師與學生的關係、學生與學生的關係等等。

過重的學業負擔,應該說主要是對技術規範的違背(也必然包括對社會規範的違背)。而對學生進行體罰,則既是對社會規範的違背,也是對技術規範的背離。

教學規範有合理規範與不合理規範之分。合理的教學規範主要指合乎教學實際、合乎教學規律的那些規範,不合理的教學規範則指違背實際與規律的規範。比如課堂教學五環節的絕對化,讓小學生雙手放背後挺直腰板坐在座位上的做法等,在今天看來,均為不合理規範。

教學規範還有新舊規範之例。新舊規範涉及合理不合理的規範,但不等於合理不合理的規範。

在建設教學規範體係的過程中,我們應處理好不同規範之間的關係。首先,在新的規範體係中,應注意吸納舊的但仍未喪失其合理性的規範內容,處理好新舊規範之間的衝突。這要求我們不能一律迫使舊規範讓位於新規範,而要以合理規範取代不合理規範。其次,在否定不合理的、舊的教學規範的時候,要明確否定對象的有限性,避免因否定具體的局部規範而否定一般規範。比如課堂教學絕對的五環節的規範是不科學的,但決不能因此而對課堂教學的任何環節都給予否定。再次,在尚未建立起新規範之前,要適當沿用舊規範,避免規範真空,或盡量縮短規範真空的時間,否則,我們的教師將會茫然而不知所措。比如在沒有找到更好的評價手段與評價標準之前,就不能盲目地否定考試與分數的作用。第四,要審慎地建立新規範,避免不必要的規範失敗。規範是對教學活動中人們的限製與要求,不能超越現實可能性而建立過高的規範要求,否則因無法遵循規範而使規範“流產”,比如現階段,我們還不能立即要求所有小學教師達到大學畢業學曆,也不能要求所有大學教師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學曆;我們也隻能提倡教師講普通話,還不能作為規範要求教師必須講普通話。

2.製度建設

當前急需全麵逐步完善的教育教學的製度體係,主要有:

教育的法規係統。含教育基本法、各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學校法、私人辦學法、教育投資法等。

教育投資體製。旨在保證教育投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在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它包括各種教育投資途徑、教育資金的籌措和使用、對教育資金的監督等製度的建立與完善。

工作獎懲與質量評價體製。含工作獎勵與工作懲罰機製、職務待遇機製、教師最低待遇與待遇改善機製等。

教師職責係統。旨在規範教師的行為,特別是教師在學校的各種行為。它包含各項教師的最低學曆要求、教師資格製度、教師的聘用、教師職務、職稱係列、教師的待遇與地位保證、教師的繼續教育製度、校長的任職資格與任期,以及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的職責範圍、教師的崗位職責、教師的職業道德體係等。

學校職責係統。旨在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保證學校辦學方向的正確。它包括學校的權利與義務、學校的辦學職責、學校的自主權(含在教材選擇、課程開設、學生升留級、考試評價等方麵的自主權)等。

3.強化規範製度的權威性

規範與製度是教學係統健康運轉的保障機製。但建立了規範製度不等於就能消除教學病態的存在。如果規範缺乏權威性,製度沒有威懾力,人們就不會自覺主動地依規範行事,按製度來約束自己。可見,規範製度的效力,並不是自然形成的,它需要一定的權威性,它要具有相當的威望和支配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