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研單位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的探討
近年來,許多農業科研單位試行所長任期目標製、研究所目標管理、研究所科技活動年度績效綜合評價,以及“三保一掛”為主體的科技承包經營責任製等多種管理形式,建立指標體係,進行考核評價,對推動各科研單位改革,提高管理水平起了積極作用。國務院在深化科技體製改革的決定中,提出科研機構要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製,實行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以提高科技水平,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
承包經營責任製是主管部門與研究所以合同形式對雙方的責權利作出具體規定,使研究所有明確的工作目標,增加了壓力,動力和活力。在經濟上注意開源節流;科研上重視麵向經濟建設,按生產和市場需要選題,加強科技開發;管理上深化內部改革,調整機構和力量布局,推行經濟核算,改進收入分配辦法;觀念上增強了職工的競爭意識和市場觀念、經濟效益觀念。但農業科研單位如何開展承包經營責任製,無先例可循,在理論和實踐上有待進一步探索,有許多問題值得探討。
一、農業科研單位的基本任務
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出科技體製改革的《決策》和《規定》以來,農業科研單位都已程度不等、形式不一地參與經濟逢設,進行技術開發,轉讓科技成果,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科技產品,培訓科技人才。在為社會服務、增加社會經濟效益的同時,科研單位也得到有限的經濟補償。作為社會主義初輯雜段這一曆史時期,要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機製,農業科研單位的基本任務,睡了開展科研工作外,還要從事生產和科技經營活動,在出成果,出人才的同時,還要出效益,由單一科研型逐步轉變為科研生產經營型,從體製上和運行機製上促使科研與經濟結合,為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發展農村商品經濟、建設現代農業服務。科研單位的基本任務構成了承包經營責任製的主要內容。
二、關於承包經營責任製的含義和特點
經營一般泛指生產、流通領域中的經濟管理,如工業企業經營、商業經營,隨著科技體製改革的深化,技術市場的發展,科研單位也從事一部分科技經營。在經濟領域中,按經濟工作特點和經濟發展規律開展經營活動和經濟管理。在科技領域中,科學研究工作是以探索自然、社會規律,闡明或解決自然、社會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矛盾為目的,按科學研究工作的特點和科學發展的規律進行科研管理。經濟管理和科研管理在原理、方法和內容有共性,有聯係,又有區別。科研單位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也顯然有別於農業上家庭聯產承包和工商企業的經營承包。經濟領域中的承包主要是經營承包,確定各類經濟承包指標。科技領域中紛承包主要是科研工作和科技經營,既要有具體技術經營麵的經濟指標,還要有科研發展指標。所以,一般應用開發型研究是實行以科研、生產和技術經營為主要內容的科研經營承包責任製;有些以基礎性、換益性為主要研究內容的研究所,難以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經營,則在事業經費包幹基礎上,實行科研承包責任製。
農業科研機構實行科研經營承包責任製的特點:一是類別性。承包方一般是指具有法人地位、能獨立組織科學研究、從事技術商品生產開發經營、經濟上獨立核算的研究所。由於各類研究所的性質、任務不同,其承包內容和指標也不盡相同。二是層次性。研究所是技術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以研究擠為承包單位,其各項科研和科技經營方麵的指標必須遂級分解到各研究室、課題組和管理部門。也有的以更髙一層次(如農科院)作為承包單位,其指標也要分解到各研究所,最終落實到基層班組。三是多樣性。研究所內部有科研、生產、職能管理、後勤保障等子係統,因各部門任務不同,就出現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製。
三、承包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以上一級主管部門為發包方,以科研單位為承包方,雙方以合同形式建立科研經營承包責任製。目前推行的主要是兩級合同製,即院部與研究所、研究所與研究室或課題組簽訂科研經營承包合同。也有的實行三級合同製(即政府主管部門與院、院與所、所與室或組簽訂奮同)或一級合同(即院與所簽訂合同)。因承包層次不同,承包內容、指標應有所區別。
承包合同內容主要是:承包項目、指標、承包形式、期限、考核方法、雙方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獎懲辦法、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承包形式,按研究所經濟自立程度不同,棊本上有三種形式
1,完全自立型
這類研究所、公司、課題組及其他基層單位,不用國家事業費,其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科研經費等全部靠縱向、橫向合同經費和其他铖收自行解決,是杏上繳或上繳數額,按各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基本自立型
由當地政府提供部分事業經費,主要解決人員工資和部分業務開支,其福利待遇和科研經費等要靠自己解決。
3.部分自立型
主要靠事業經費來解決本單位人員工資和科研業務開支,通過科技經營等途徑創收,以支付福利待遇和彌補科研業務經費不足。
按承包內容分,有全麵承包(包括科研、經濟、精神文明等全部指標)、部分承包(隻承包一部分內容或指標)、單項承包(對某一項具體任務承包)。
按承包成員分,有個人承包、集體承包和全員抵押承包。
四、承包指標體係和考核
科研經營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指標,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法定性指標,即合同雙方商定的必須履行的指標,不要進行考核,如發包方每年應該撥給承包方的事業費數及其他應承擔的條款,承包方按規定應提取繳納的管理費、儀器設備折舊費或維修基金、房屋維修甚金、年固定資產投資數、人才培養投資數等。另一類是實績性指標,根據研究所的任務,選定若幹能定量計數的指標,如當年應完成計劃的課題數、鑒定成果數及其水平、獲獎成果數及其水平、科技論文數及其水平、年度增收節支純收入數、技術開發純收入數等。承包指標基數一般采用經驗值外延法,即以上年度實醞完成數為主,參按前三年平均數,經適當修正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