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公民政治參與的製度化(2 / 3)

第三,由於對社會政治的發展規律較為生疏,對社會曆史的突變和漸變的艱巨性、長期性和複雜性關係內容認識不足,導致人們對參與的期望值過高,行動過激,引發不良的社會後果。

參與的期望值過高,表現為一是要直接參與最高決策,而不想在較低層次具體事務上參與。二是欲影響和改變國家的根本性大政方針,力圖使社會的發展和國家機器的運轉適應和滿足自己或某個利益群體的心態價值。三是想通過參與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幻想在短期內使政治體製和經濟體製走向科學化和合理化,立即消除腐敗現象和分配不公、社會秩序混亂等積弊,馬上使國家在政治上民主化,在經濟上發達起來。以上三種高期望心理在我國國民中、尤其在知識分子和青年一代中較為普遍和嚴重。

參與的高期望值必然使參與行為過激化,如“文化大革命”期間,基於對社會狀況和形勢的錯誤估計,全體國民都起來為保衛共和國的“紅色”而鬥爭,“紅衛兵小將”更是“紅心向黨,豪情萬丈”。他們鬥“走資派”,破“四舊”,最後發展到打砸搶,摧殘領導幹部,並殃及無辜群眾,使國民經濟幾近崩潰,社會秩序也混亂到無以複加的地步。

第四,在參與活動碰壁後,容易頹廢沮喪、灰心失望,轉而消極悲觀,不問政事。“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青年一代發生信仰危機,很多人表示不願再介入政治。甚至包括恢複高考後入學的一部分大學生也不問政治,沉溺於吃喝玩樂、遊山玩水、談情說愛之中,無心學習,十分消沉。

青年人參與行為的過激固然可怕,而他們的消沉也同樣危險。一大批青年人的頹廢,對於國家的政治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都是一種逆向力,蘊涵著潛在的威脅。

第五,參與的過度擴大還可能使改革的步伐遲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土耳其從一黨製改為多黨競爭製,擴大了政治參與,使得政治更為民主化,然而社會經濟改革的進程卻放慢了步伐,在某些領域甚至出現了倒退。我國十年“文革”中全民的廣泛參與,曾使國民經濟受到嚴重影響。這種參與擴大化對改革特別是經濟改革的某種遲滯作用,究其原因,我以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一是擴大化的參與要求和行動把政府及國民的注意力吸引到了政治方麵,從而不能集中力量解決經濟問題;二是參與中的過激行為造成了某種混亂和破壞現象,使經濟體製改革受到影響;三是由於國民在參與遭受挫折後情緒發生抵觸和消沉,會使改革失去支持。

第六,由於公民參與過度而造成的無序混亂狀態,還會引起沉渣泛起,使一些仇視人民的敵對分子企圖借機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1989年春夏之交的事件中,極少數人正是企圖借機從根本改變我國的社會製度,取消社會主義,取代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人們往往以為,越是深化改革越需要廣泛參與,參與越擴大越有利於改革,改革受阻後人們又顯出某種程度的惶惑不安。由於參與擴大化引起的這種負效應開始時一般比較隱蔽,因而認識起來也比較困難。但對我們國家來說,認清這一問題是更為迫切的,它將使支持改革的人們在參與問題上盡量保持冷靜、理智和實事求是的態度。

本文所謂的製度化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是指整個社會的結構和運行體製的製度化,另一方麵是指政治參與的製度化。前者是後者賴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礎,後者是前者的有機組成部分。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我國的政治體製和經濟體製都存在嚴重的弊端,與現代化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我們進行了十年之久並仍在進行的改革,正是為了解決這個根本問題。製度建設的落腳點在於使國家的體製具有自立性、適應性和凝聚性,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政治參與的製度化是政治建設和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方麵。關於政治參與製度化的內容及操作要求,沒有一定之規,往往因國家、民族、時代和社會製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就我國的現實狀況而論,我以為當前應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麵的工作:

第一,加強法製建設,用法律來保護國民的民主權利並約束非理性行為。就公民的民主權利而言,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結社和遊行示威的自由。這無疑是公民利益表達的一種渠道和參與政治的方式,但這並不一定是最佳方式,應當慎用。在國家出現較大困難時,更應慎用。要做到這一點,隻憑號召不行,必須有詳細可行的法律法規來製約,以法律形式來保證。在法製建設方麵,除了已經出台的遊行示威法外,還應盡快製定和頒布新聞出版法、集會結社法等法律法規,使公民在行使這些民主權利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富於理性,更有秩序,避免行為因過激而造成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