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製度和紀律(3)(1 / 3)

第三,民主性。黨的紀律並不是由上一級黨組織簡單製定的,是按照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經過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充分討論後製定,隻有在黨內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使每一個黨員都能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真正集中了全黨的智慧,才能製定出正確的合乎實際的紀律來。這樣,黨員就是黨的紀律的製定者,黨員要求自己執行黨的紀律,把執行紀律、決議變成黨員的自覺行動,要求監督紀律的執行,使紀律真正發生效用。無產階級政黨在其組織活動中,既強調全黨必須嚴守黨的紀律,又重視發揚黨內民主自由,切實保障黨員和黨組織的民主權利。

二、黨的紀律的基本內容

黨的紀律是全黨意誌的體現。江澤民指出:“我們有著許多優勢,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和鐵的紀律,就是我們黨曆來取得勝利的一個重要優勢。”經過多年來的實踐,我們黨已經建立起以《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為核心的比較完整的紀律體係。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員要“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這就使遵守法律法規成為黨的紀律的要求,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治紀律

政治紀律是黨的最重要的紀律,是黨依據不同時期政治任務的要求,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政治活動及政治行為確定的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是保證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統一的基礎。其核心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觀點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必須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的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堅決反對陽奉陰違,搞當麵一套、背後一套的兩麵派行為。禁止參與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製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重大問題必須請示報告,決不允許“先斬後奏、斬而不奏”。

在新的曆史時期,黨的政治紀律就是堅持黨的基本理論、路線、綱領,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這是黨的政治紀律對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根本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幹部,必須堅決維護中央的權威,每個黨員都要顧全黨和國家大局,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

(二)組織紀律

黨的組織紀律是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個人之間關係的紀律,是黨維護團結統一的行為規範。民主集中製是我們黨的根本的組織製度和領導製度,也是黨的根本的組織紀律。黨的組織紀律的核心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四個服從”中最重要的是全黨服從中央。黨的組織紀律還包括集體領導製度、選舉製度、請示報告製度、罷免製度、監督製度等。黨的組織紀律的基本要求是:黨員必須有組織觀念和服從觀念,這是自覺遵守紀律的大前提,具體到行動上,就是一旦形成了集體的決定,就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集體的決定,決不能背著組織另搞一套。不論什麼人,不管其職位高低,都不允許搞獨斷專行,或者拒絕組織的調遣和監督,把個人淩駕於黨的組織之上。對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有明確的界定以及相應處分規定。如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做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下級組織拒不執行上級組織決定;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弄虛作假或用其他手段把不具備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用人失察失誤等等。

(三)群眾紀律

黨的群眾紀律是處理黨員、黨的組織同人民群眾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即處理黨群關係的紀律。黨章規定:“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苦,保持最密切的聯係,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淩駕於群眾之上。”決不允許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黨的群眾紀律,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核心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它是鞏固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係,領導人民群眾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現黨的任務的重要保證。胡錦濤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討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就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做到心裏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要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盡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幹部都要像胡錦濤所倡導的那樣去身體力行,細心體察民情民意,珍惜群眾的積極性,始終同群眾心連心、同呼吸、共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