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
會議以2799票讚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法律通過時,會場響起長時間的掌聲。這部法律曆經了13年的醞釀和廣泛討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8次審議,創造了中國立法史上單部法律草案審議次數最多的紀錄。
一個社會正常運轉,物權製度不可或缺
在人類社會悠久的法製史中,物權製度作為民法的核心內容,可謂曆史悠久,源遠流長。
我國早在商王朝的法律中,就有關於土地所有權製度的規定,這是我國最早的物權法律製度。此後,從西周至明清,物權法律製度始終是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法律製度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直到1911年8月,我國法製史中才有了第一部專門的包括物權法律製度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不幸的是,由於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後即土崩瓦解,這一草案並未頒行。1929年至1931年,南京國民黨政權分編草擬、分期公布了具有民法典性質的《中華民國民法》,物權法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縱覽世界,物權法律製度是羅馬人的發明創造。雖然羅馬法中沒有物權的概念,但是他們已將物權訴訟與一般訴訟加以區別,並明確地提出了"對物之訴"和"對人之訴"。正是在此基礎上,才逐漸產生了用益權、地役權、地上權、抵押權等物權法的基本概念。但是,直到1896年,德國頒布的民法典才正式使用了物權的概念。這是在中外成文法中第一次對物權這一法律概念作出準確、科學的界定。
穿越中外法製史的長河,人們不難發現:物權製度是所有國家民事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社會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基本規則。
小到一粒紐扣、一份報紙、一個茶杯,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綠地、一座礦山,皆有所有權歸屬問題。如何確定權利的歸屬,劃定權利人享有哪些權利,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得到保護,這些問題都是物權法規範、調整的內容。
法學界有一句名言:"民法乃萬法之母。"而物權法是民法的核心,是"母親的心髒"。
物權法既涉及國家的基本經濟製度,又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如果說,在過去的歲月裏,物權法曾是帝王統治人民、維護封建禮教的工具,那麼,今天它已成為我國私人和企業權利的保護神。
社會經濟條件具備,製定法律大勢所趨
新中國成立後,包括物權法在內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麵最寬、調整的範圍最大、與群眾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機關的高度關注。
20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我國曾數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當時采取的是一種與生產力發展不適應的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模式,缺乏製定民法典的社會條件和經濟基礎,而未能成功。
改革開放使人民群眾的生活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巨變,也迎來了民事立法的春天。20多年來,立法機關先後製定的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都從不同的角度對物權製度作了規定。
特別是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專門有一節規定了物權。遺憾的是,這裏並未出現物權的概念,這一節的節名用的是"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其條文不多,隻有13條,但內容豐富,主要規定了哪些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所有;國家、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交由單位和個人使用和收益;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企業開采或者公民采挖;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屬於物權的性質;明確提出公民的個人財產,不僅包括房屋等生活資料,還包括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對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財產的共有,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和漂流物的歸屬及相鄰關係等物權內容,均作了簡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