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上篇(1)(1 / 3)

公共行政管理基本問題

公共行政管理理論架構及其發展趨勢

一、國家與公共行政管理

1.公共行政管理必須體現國家的性質

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根據馬克思主義創立的唯物史觀認為:國家的性質就是階級專政,即:在一個國家中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階級專政和政治統治。因此,國家是統治階級共同的集體力量與意誌的體現,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對社會實施領導和管理權力。公共行政管理是國家權力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國家的性質是由這個國家所處的社會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的,自從國家產生以來,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不同階段決定,形成了不同階段曆史類型的國家,這種國家的曆史類型亦稱“國家類型”。國家類型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及其階級本質對不同時期的國家所作的基本分類。至今為止,國家的類型大體分為四種形態:奴隸製國家、封建製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類型的實質問題是國體問題,就是確定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即:在一個國家中,哪個階級或哪些階級處於統治地位,掌握國家權力;哪些階級是統治階級的同盟者;哪些階級處於被統治和被壓迫的地位。

當今社會主要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一種是資本主義國家,它的國體主要體現為:資產階級政黨專政,既多黨輪流執政;一種是社會主義國家,它的國體主要體現為: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政黨一黨執政。這種不同類型國家的性質決定著公共行政管理的不同性質。

由國家的國體形式決定著國家的管理形式,即國家的“政體”。具體說就是,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形式組織和管理國家權力。國家的政體對於政府機關的公共行政管理,從組織結構和管理的運行方式上有製約和規範性作用。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這種政體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性質。我國的政體決定了政府組織機構、政府領導班子的組成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確定,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方式和活動都必須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指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政體是“三權分立”製,既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設,相互製衡、製約。具體的政體形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政黨競選議會中的席位,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組閣政府,行使行政權力;一種是全民選舉製,即各政黨通過全民競選獲勝者,成為執政黨並組閣政府,行使行政權力。

2.公共行政管理的含義和特點

公共行政管理是指政府依法行使公共行政權力,對國家政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這一概念包含兩層涵義:一是公共行政管理屬於國家的管理活動,是代表國家的意誌,運用國家的權力對國家政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它不是國家管理的全部,隻是其中的一部分,即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二是公共行政管理與一般管理活動既有共同的一麵,又有區別的一麵。從縱向看,一般管理活動產生的曆史比公共行政管理要長。自從出現人類群體活動以來,就有了管理活動。公共行政管理活動是國家產生後才有的活動。從橫向看,一般管理活動的外延更寬,從生活到生產,從經濟到政治,從個人家庭到社會,隻要人跡所至,都需要管理。公共行政管理隻是國家管理的一部分,即政府的公共行政事務管理。

公共行政管理作為國家管理體係中的組成部分,必然有其自身的特點,認識這些特點,有助於我們學習和掌握行政管理理論。

①公共行政管理運用的是國家權力,具有較強的約束性和強製性。

國家是階級統治工具,具有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強製力量,這種強製力來源於國家的權力。公共行政管理是國家管理的一部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為行政管理的主體,正是運用國家的權力來對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因此,這種管理就具有較強的強製力,被管理者必須遵守和接受這種管理。如果違反了公共行政管理的相關準則,就要受到政府的行政處罰乃至國家法律的製裁。

②公共行政管理必須依據國家法律實施管理活動,具有很強的執法性和守法性。

國家憲法和法律是規範社會行為的最高準則。公共行政管理活動是從屬於國家立法活動的。因此,政府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範實施管理活動,同時,政府公務員更應該自覺守法。

③公共行政管理既執行階級統治的政治職能,又要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具有階級性,又具有社會服務性。

國家是階級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識的根本體現。公共行政管理既然是國家管理的組成部分,必然要代表統治階級的意誌。不同性質的國家,公共行政管理的性質、目的也不同,這是國家的階級性、政治性所決定的。公共行政管理作為國家管理社會的執行者,又必然要履行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政府要把整個社會作為自己管理和服務的對象,國家公務員既是社會的管理者,又是社會的服務者,應當把為社會每一個公民服務作為自己的宗旨,切實當好社會的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