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強村務公開切實保障農民各項民主權利(1 / 2)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曆史任務。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如何加強村務公開,切實保障農民各項民主權利,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是我們麵臨的新課題。

前一階段我們就如何加強村務公開,切實保障農民各項民主權利進行了調研。發現一些農村在村務公開方麵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並認真加以解決。

一、村務公開存在的問題

(一)村務公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製度。並對公開的事項、時間和村民查詢,以及監督的方法做了規定。但與當今農村實情不符的內容較多。在此之後村務公開主要表述在黨委、紀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文件中,雖然這些文件也作了認真嚴肅的規定,但其法律效力不高,在表述上也存在問題,對實施村務公開的責任主體分類不清,對違反規定者缺乏有力的責任追究規定。

(二)村務公開存在不及時和不完全現象。少數農村幹部對村務公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缺乏民主意識和公正處理村務的基本素質。不能及時公開村務,有的不完全公開,甚至搞假公開。特別是在村集體資產狀況、使用、收益,救濟款物的數量、使用和發放,以及征地補償等情況的公開方麵存在許多問題。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對違反村務公開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雖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文件對違反村務公開的行為賦予村民一定的監督權力,多數村還建立了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但存在著監督渠道不暢,責任追究力度小,造成損失難以彌補等問題,一些村民當其權利和利益遭受侵害時,方知以前什麼也不知道。

(四)村民民主管理和維權意識不強。村民的民主意識和法律素質薄弱,缺乏依法維權意識,不留意村務公開情況,不監督村務公開內容和形式,在自身權利和權益受到侵害後,也常常是畏於權勢默默忍受,或是采取暴力手段、過激行為,導致違法犯罪。還有的重權利輕義務。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缺乏認識,隻注重公開的權利和利益,不願意履行自身的法定義務。

(五)鄉鎮政府對村務公開的指導、支持和監督還有待加強。根據法律規定,鄉鎮政府對村務公開有指導、支持和監督的職責,但有的鄉鎮領導注重村民自治,放鬆了對村務公開的指導和監督,甚至與村幹部同流合汙,違背村務公開原則,謀取不當利益,嚴重的甚至違法犯罪。

二、幾點建議

1.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一要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民政部門組織協調的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和引導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村務公開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二要明確縣鄉黨委和政府的責任。把村務公開作為基層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不斷完善考核評價辦法。及時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訴,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三要積極引導農民群眾參與村務公開活動。堅決製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幹預基層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行為。四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把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依法辦事有機統一於社會主義新農村民主實踐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