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社會和諧或和諧社會成為學界討論和研究的一大熱點。社會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它是由相互聯係、相互製約的各個要素所構成的有機體,社會和諧就意味著組成該係統的各個要素之間要協調、統一、有序、適中。現代社會是由政府、市場、公民等基本要素構成的,社會和諧離不開這些要素間的協調配合與努力。其中,政府是公權力組織,它在實現和維護社會和諧方麵起著關鍵作用。政府的這種作用主要通過行使其社會管理職能體現出來。

社會管理職能是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麵。完善社會管理既是社會和諧的內在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種和諧狀態的形成和維護需要通過有效的社會管理才能實現。因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體製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發揮至關重要。地方政府是國家設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的,行使部分國家權力並管理國家和地方社會公共事務的地區政府。目前,全國共有地方政府3.8萬多個。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的發揮將直接影響和製約和諧社會的構建進程。依照地方政府在行政層級中所處的位置,可將其分為最高層級地方政府、基層地方政府和中間層級地方政府。最高層級地方政府主要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等,即省級政府。最高層級地方政府一般轄區規模大,地方層次多,其所承擔的職能,除外交、國防和少數幾項十分重要的職能外,與中央政府基本相同,行政部門設置與中央政府也大致相似。基層地方政府主要包括鄉、鎮政府等,即鄉鎮政府,全國目前有3.5萬多個。相比而言,基層地方政府一般轄區規模較小,直接麵向居民,其下不存在下級政府。基層政府所承擔的職能,從數量上看相對要少;從內容上看,主要是承擔轄區內的地方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行政部門設置較少,且較多設置綜合性部門。中間層級地方政府主要包括地級政府(如地級市、自治州政府等)和縣級政府(如縣級市、縣、自治縣政府等),目前有3000多個,其介於基層與最高層級地方政府之間。中間層級地方政府因介於基層與最高層級地方政府之間,其管轄範圍、職能權限、機構設置等具有介乎兩者之間的性質和特點。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心在基層”。因此,強化基層地方政府即鄉鎮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提高其社會管理能力甚為關鍵。因為在鄉鎮政府之下沒有再設其他行政機關,村(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不具有行政機關的性質和地位。上級政府製定的有關社會和諧的戰略規劃,以及為促進社會和諧而製定的有關社會管理政策措施要在基層得到有效推行和貫徹,需要通過鄉鎮政府實施才能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