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製創新是完善公共服務的關鍵。論壇共收錄關於公共服務體製創新的文章30多篇,反映了國內外公共服務體製創新研究的最新成果,集中體現了以下觀點:一是要建立符合本國、本區域的公共服務體製。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各地發展水平的差異,公共服務的模式選擇不同,公共服務創新也有各自的特點。比如,同樣是經濟發達的歐洲國家,德國采用的是俾斯麥模式,英國采用的是貝弗裏奇模式,而北歐國家采用的則是斯堪的納維亞模式。又比如,在中國,由於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城市和農村、東部和西部的公共服務體製也有所不同。因此,許多代表提出,要根據中國目前城鄉之間、地域之間存在的發展不平衡的現狀,來確定公共服務的範圍和標準。針對當前農村公共服務落後的狀況,不少代表希望要讓公共服務的陽光普照到農村,要把農村的義務教育、基礎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力轉移、公共設施建設等納入公共服務的範圍。二是要建立完善不同類別的公共服務體製。研討中,中外代表圍繞就業體製、公共衛生體製、社會保障體製、教育、科學、文化體製以及危機管理體製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比如,德國代表托馬斯。
克魯克先生、意大利代表泊尼先生、荷蘭代表安道爾先生以及中國衛生部王隴德副部長分別介紹了本國在公共衛生體製創新方麵的做法,並提出了今後公共衛生體製創新的基本思路;中國民政部李學舉部長介紹了中國政府在災害管理工作中所作的努力以及麵臨的挑戰和對策;馬庫·索裏先生、斯萬·波布先生分別介紹了芬蘭和挪威的公共服務組織;德國代表韋斯特先生、英國代表塞納先生闡述了能力培訓在公共服務創新中的地位和作用;馬慶鈺先生、徐傑女士等認為,要借鑒歐洲國家的有益經驗,不斷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製;祁述裕先生通過比較中歐文化體製和文化政策,對如何加強政府的文化職能,滿足公眾不斷增長的文化需求提出了建設性意見;李祥偉、陳文輝、陳建剛等代表就我國就業體製改革發表了自己的看法,等等。三是要高度重視績效評估在公共服務創新中的作用。一些與會代表認為,為了更優質更高效地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必須加強對公共服務績效的考核評估。肖百冶先生根據中國實際,提出了公共部門績效考核的創新理念,以及“績”與“效”相結合、“人”與“事”相結合、“前”與“後”相結合、“內”與“外”相結合的考核辦法。錢存瑞先生分析了我國公共服務績效評估存在的問題以及創新公共服務績效評估的製度設計。
三、市場化、社會化、法治化是公共服務方式創新的發展方向
公共服務方式創新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行政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中國政府公共服務創新的重要一環。論壇收到這方麵的論文20餘篇。在討論中,與會代表普遍認為,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法治化是公共服務方式創新的發展方向。一是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問題。謝宏乾、羅關洲、賈博、張青、謝菊、汪向東等學者、官員提出市場化改革要求在公共部門中引入市場機製,通過市場機製來調節公共服務的供給和需求,從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他們認為,政府應打破行政壟斷,逐步開放公共服務領域。要根據不同公共服務項目的性質和特點,采用不同的供給模式,實現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和供給方式的多樣化,對那些不具備規模經濟特征、進入門檻比較低的公共服務項目,要逐步向民營企業和民間組織開放。但是,在討論中,王滿船、王剛、李樹林等學者對中國的公共服務市場化問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中國公共服務市場化的改革雖然取得了許多成功的經驗,但由於中國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條件還不很成熟,因而要警惕中國公共服務市場化的陷阱,強調“公共服務市場化是政府失靈的解藥,但並非整個社會的解藥”、“公共服務市場化本身形式各異,而且並非適合每個國家”。王廷惠女士對美國監獄私有化的問題,作了詳細的論述,美國監獄私有化問題對政府行為的傳統邊界提出了新的挑戰。二是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問題。汪玉凱、楊慶東、劉昌雄、吳厚慶、曾慶忠等學者對公共服務社會化的基本內容進行了歸納,認為社會化就是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調動盡可能多的社會力量來改善公共服務,鼓勵各種民間組織參與興辦公益事業和社會服務。劉更光、楊剛等代表認為,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在公共服務中應增強互動,從而使各方的能量發揮到最大化。代表們認為,要通過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等多種措施,建立一種以政府為主導,各種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共服務供給格局。三是公共服務的法治化問題。與會代表認為,應大力推進公共服務的法治化、製度化建設,要在國家相關立法中進一步明確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責。要通過公法的變革來優化公共服務,通過一係列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建構,為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務構建製度性的保障。薛剛淩教授從行政法的視角對公共服務中的特許經營進行了研究,提出在公共服務中應加強對行政合同的研究,主張通過立法加以製度化。在這方麵,中國公共服務的一些新的運作方式,如招投標、合同承包、特許經營和項目融資、項目監理製、合同管理製等等市場運作方式,都需要從法治的角度予以考量,從而加強對公共服務的規範和監督,防止政府規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