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對於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與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觀點、意見、請求的法律事實。合同爭議一般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合同爭議發生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之中。第二,合同爭議的主體雙方必須是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合同爭議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
違約責任
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製度與合同債務聯係密切。一方麵,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麵,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製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係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
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一旦依法訂立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受其約束,實際地、全麵地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並且不具備免責條件,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違反合同要負如下四種責任:1.繼續履行。一方違反合同義務,對方首要的權利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違約方首先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是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這種繼續履行的責任一般隻有在違約方根本沒有履行的能力,或對方不能等待違約方長時間的遲延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對方已失去必要時才能免除。2.采取補救措施。一方如不能全部或部分如期履行合同,則應及時通知對方,協商適當推遲履行期限,並采取相應措施,如積極尋找他人盡快代為履行等,以防止造成損失或盡量減少損失。3.支付違約金。這是對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一種法律製裁。一方隻要不履行,無論對方是否受到損失或損失多少,都要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法律無規定的,按雙方的約定執行。違約金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可按逾期付款處理。4.賠償損失。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沒有支付違約金或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違約方還應賠償違約金不足部分。這是一種補償性法律手段。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約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部分要求賠償。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作為合同體係的一項法律製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第一,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隻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第三,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