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綜合法律常識(1)(1 / 3)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其宗旨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其兩大核心內容是消費者的權利和對權利的保護措施。

消費者法律特征

《消法》中所指的消費者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四個方麵:第一,消費的性質屬於生活消費;第二,消費的客體是商品和服務;第三,消費的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第四,消費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進行生活消費的單位。

消費者基本權利

《消法》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即:第一,安全權;第二,知情權;第三,自主選擇權;第四,公平交易權;第五,求償權;第六,結社權;第七,獲得有關知識權;第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第九,監督權。

消費者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安全權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憲法和民法通則賦予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安全權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人身權的範圍,除生命健康權外,還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人身安全權僅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權。不僅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本身的安全,還包括其他財產的安全。

消費者知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為知情權。其含義主要包括: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等有關情況;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期限、保障措施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消法》所規定的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四個方麵的權利:一是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二是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三是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四是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求償權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具體包括以下幾種類型:第一,商品的購買者;第二,商品的使用者;第三,服務的接受者;第四,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購買者、使用者或者服務的接受者之外的,因為偶然原因在事故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

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

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知識,主要包括獲得有關消費方麵的知識和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獲得有關消費方麵的知識,主要是指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主要是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和消費爭議解決途徑等方麵的知識。

消費者人格尊嚴權

消費者享有的人格尊嚴權,主要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權的行為大量表現為侮辱消費者即侵犯消費者名譽權的行為。

消費者監督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內容包括: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消費者監督權的行使,既可以與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有關,也可以毫無關係。

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首先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其次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消費者結社權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第一,可以把消費者組織起來,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的社會監督;第二,通過調解等方式及時解決消費糾紛;第三,溝通政府與消費者之間的聯係;第四,指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斷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