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催辦秘書部門對公文的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催辦貫穿於公文處理的各個環節。對緊急或者重要公文應當及時催辦,對一般公文應當定期催辦,並隨時或者定期向領導人反饋辦理情況。
(九)核發秘書部門在公文正式印發前,對公文的審批手續、文種、格式等進行複核,確定發文字號、分送單位和印製份數。
(十)印製應當做到準確、及時、規範、安全、保密。秘密公文應當由機要印刷廠(或一般印刷廠的保密車間)印製。
第二十三條公文處理過程中,應當使用符合存檔要求的書寫材料。需要送請領導人閱批的傳真件,應當複製後辦理。
第二十四條秘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傳遞、密電傳輸或者計算機網絡加密傳輸,不得密電明傳,明電密電混用。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條黨的機關公文應當發給組織,由秘書部門統一管理,一般不發給個人。秘書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發揮公文效用,又有利於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條黨的機關秘密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下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如需變更,須經發文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開發布黨的機關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複製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機關名稱、翻印日期和份數;複印件應當加蓋複印機關戳記。複製的公文應當與正式印發的公文同樣管理。
第二十九條彙編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公文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並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絕密級公文應當由秘書部門指定專人管理,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條秘書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秘密公文進行清理、清退和銷毀,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公文管理情況。
銷毀秘密公文,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人批準後,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第三十二條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立卷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其他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登記銷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公文立卷歸檔
第三十三條公文辦理完畢後,秘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收集齊全,進行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立卷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領導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其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的機關立卷歸檔。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保密法規.遵守黨的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或出賣黨和國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黨內秘密公文的密級按其內容及如泄露可能對黨和國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不公開發表又未標注密級的公文,按內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條發文機關在擬製公文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對於需要保密的公文,要準確標注其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解除由發文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八:
中國共產黨中央和省(市)級機關文書處理工作和檔案工作暫行條例(文書處理工作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機關的文書處理工作和檔案工作,是領導工作的重要助手。在黨的機關中正確地建立文書處理工作的檔案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護黨的機密和保存利用黨的史料的重要環節。機關領導人必須經常注意對這兩項工作的領導。文書處理工作和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熱愛自己的工作,努力學習,鑽研業務,嚴守黨的秘密,積極主動地完成黨所給予的光榮任務。
第二條黨的機關工作中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包括收文、收電、發文底稿、發電底稿、內部使用的文件以及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出版物原稿、簿冊、圖表、照片、錄音等),反映著人民革命鬥爭、黨的建設和國家建設的真實情況,均應作為檔案保存。
第三條文書處理工作的基本原則,要及時準確地處理文書,反對積壓和紊亂,反對文牘主義。
檔案工作的基本原則,是集中統一地管理機關檔案,維護檔案完整與案全,便利機關工作;反對分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