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公共行政必須受法律的約束,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盡管各國在其不同的法治發展道路上,形成了關於“依法行政”的不同稱謂,但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依法行政都實質性成為行政機關所普遍遵循的一項法治原則,並由此構成了各國建立行政法律製度的基礎和根據。
一、依法行政的涵義
(一)依法行政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一詞在日常生活中涵義頗多,一般指“執行事務”、“政務的組織和管理”等。行政可以被大致地一分為二:一是與公共事務管理有關的公共行政,二是與社會組織或者企業內部管理有關的私人行政。依法行政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它是近代國家權力分立的產物。
公共行政由“公共”和“行政”兩方麵組成。一方麵,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公共”(Public)一詞在英文中有公有的、公眾的、公立的、公用的、公開的等多種含義。行政的“公共”性,意指由公共權力機構所實施的整合社會資源、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實現公共利益、處理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另一方麵,公共行政具有“行政”性。“行政”(Administration)-詞在英文中有控製事務的方向、運用合法權力處理事務、管理等含義,它是指以政府為主的公共機構製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組織、協調、控製‘
等一係列管理活動的總和。(參見全國幹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組織編寫:《公共行政概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頁。)就此而言,所謂“公共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對國家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公共行政的定義主要包括4層意思:一是行政活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除此之外,還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活動的範圍非常廣泛,且不斷擴大,現代行政已不限於管理國家事務,還要管理社會公共事務。三是行政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四是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重排本,第3頁。)1.公共行政的基本特征
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一定的國家組織或社會組織。公共行政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但隨著公共管理任務的多元化和複雜化,除行政機關外,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也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從事一定的公共行政管理職能,從而也成為公共行政的主體。二是事務的公益性。
公共行政管理事務的公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管理的事務是公共事務而非私人事務;公共管理的目的在於實現建設、保衛、服務等公共職能,其最終目的是“為人民服務”.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沒有一種公益是完全抽象的、與任何個人毫無關係的利益,公益應是各種私益的整合。基於“平等對待原則”,為照顧每一個人最低的生存水準,使他們享有最低生存尊嚴所必要的一切行政措施,也都屬於公益事項範圍。三是整體性和能動性。公共行政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在現實中經常表現為若幹個單獨的行動,但各種具體行動與國家職能和政策的整體相關聯,應當在整體上保持統一性和連續性。與此同時,公共行政還具有能動性,它可因時勢的需要而主動進行,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持和增進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行政的這種整體性、連續性和主動性特征,嚴格區別於司法的個別性、具體性和被動性。
四是過程性。公共行政活動雖然具有明顯的實體性特點,但實體並非公共行政的全部;公共管理包含著為完成目標而進行的一係列行動,它具有一定的步驟、階段、順序、方式和時限等內涵,因此公共行政還表現為一種過程和一套程序,是實體與程序的合二為一。五是法定性。應當說,公共行政本身並不包括法的要素,其與法律之間並非總是存在必然聯係,隻是近代以後,為了保障人權和防止行政的獨斷專橫,才要求行政必須依法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控製,公共行政才因此具有法定性的特征。法定性要求公共行政管理的主體、行為及其過程等都必須依據法律,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六是裁量性。由於公共行政管理任務極其廣泛,社會關係又變動不居,再加上人們的價值觀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立法者不可能對所有公共行政事務都加以規定,更不用說都作出詳細規定,因此不得不授權行政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自由裁量是否為某種行為,或者以某種方式為某種行為。(參見應鬆年主編:《依法行政讀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頁。)2.公共行政的主要功能
公共行政的功能集中體現出政府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結構決定功能,公共行政的功能反映出公共行政與經濟基礎以及其他上層建築部分的辯證關係。我們可以從公共行政發揮作用的領域和方式兩個方麵,來理解公共行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