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國際組織的概述(1)(1 / 3)

一、國際組織的定義和類型

(一)國際組織的定義

對國際組織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要弄清國際組織一詞的真正含義,必須首先弄清“組織”一詞的確切含意。“組織”

(o Rganization)一詞有兩方麵的意思:一是單元之間有秩序和規則的結構或聯係,或係統化的排列和安排;二是按一定規則和程序組織起來的機構或團體。對國際組織的定義一般也是按對組織的這兩種定義來定義的。廣義的國際組織按美國學者羅伯特·基歐漢和約瑟夫·奈的定義是國際間多層次的聯係網絡、規則和機構,在某種意義上它是一種世界政治結構。這種國際組織中所包含的聯係網絡、規則和機構既指正式的、有形的聯係網絡、規則和機構,也指非特定的、無形的聯係網絡、規則和機構。

實際上廣義的國際組織指國際社會的組織方法和與製度框架。

對這種廣義的國際組織研究是目前西方國際政治研究的重要領域,編輯部設在美國的《國際組織》(Intemational O Rganization)就是這方麵最權威的一種學術刊物。它主要研究與國際社會的聯係、交往與合作、組織與管理等相關的問題。如果我們不理解廣義的國際組織的含義就無法理解這本著名學術期刊所刊主要文章的內容與刊名之間的關係,而僅僅理解為,它是探討我們平常所理解的狹義國際組織的刊物。

我們平常所說的國際組織正是狹義的國際組織。它指的是廣義國際組織中的第三個成分的一部分內容,即國際上正式的,有特定組織形式的國際機構。本文探討的主要內容是指這種狹義的國際組織,但本書是從國際關係來探討國際組織的,所以本書的第三章第三部分中將對狹義的國際組織與國際製度的關係問題進行一定的探討。

國際組織是遊離於民族國家直接管轄之外的跨國的正式機構。它一般分為二種:一是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 Rgovemmentalo R-ganizations,IGOs),另一種是非政府國際組織(nongovemmental o R-ganizations,NGOs或INGOs)。

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民族國家間為了某種目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出麵通過簽訂條約、協定和公約等國際契約而建立的不隸屬於各簽字國的獨立的,並且有常設機構的國家聯盟(Union of States)或國家聯合體(Association of States),其宗旨是通過成員國之間的合作來促進共同的利益。其成員特點主要是由主權國家的政府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既有包括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參加的組織,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等,也有三個國家參加的多邊組織,如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國組織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前者具有全球性,而後者更多地表現出區域性。據1992/93年的統計數字,區域間的IGOs要遠遠多於全球性IGOs,區域性的IGOs約占全世界的IGOs的四分之三,全球性或跨洲性的IGOs隻占世界IGOs的25%。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即民間的國際組織,是指由某些國家中的某團體或個人為了某種目的發起、組織和參加的跨國的機構,它一般也是獨立於民族國家的國際機構。如社會黨國際、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學生聯合會、綠色和平組織、國際紅十字會等等。

它們一般沒有政府的直接參與,因此,有人也稱非政府組織為民間國際聯盟。但是,即使是民間的社會團體或個人有時也不能完全與政府沒有關係,因此,根據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的規定,“任何國際組織,凡不是經由政府間協議而創立的,都被認為是為此種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組織”(1950年第288(X)號決議);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還應“包括接受由政府當局指定的成員的組織,如果這種成員資格不幹預該組織觀點的自由表達的話”(1968年1296(XLIV)號決議),盡管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這種決議隻是對涉及實施聯合國憲章第71條關於非政府國際組織的谘詢地位的規定,並不是對非政府組織這一概念所作的界定,但在實踐上一般認為被在國內視為民間社團或個人主體作為成員的國際組織都是非政府國際組織。因為在某些國家社會團體與個人無法與政府分開,有的本身有時就是執政黨,如社會黨國際。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創立於19世紀,幾乎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時誕生。其早期的活動主要集中在人道主義與宗教方麵,但發展到現在,它的活動領域已經擴展到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環境保護等人類活動的所有領域。成為國際社會中一種民間的壓力集團和民間誌願者團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一樣,區域間非政府性國際組織多於全球性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相比,現在全球的非政府組織的數量要遠遠多於政府間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