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法院可依債務人本人或其債權人的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宣告破產後,破產人的財產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亦稱“破產管理人”)管理。各債權人應在一定期限內向清算人申報其債權,由清算人確定破產人的資產負債額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全部資產,按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抵償債務。經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以後,債權人未能得到清償的部分,債務人不再負清償責任。
破產管理人
法院依債務人本人或其債權人的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後,破產人的財產即交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一般主要有四種:一是接管,即接管破產人的一切財產;二是管理,即在破產宣告後管理破產財產;三是清算,即對破產財產清理、估價及變賣;四是分配,即將破產財產依法分配給債權人。破產管理人原則上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但在債權人會議選任出破產管理人之前,由法院任命接管官;而在債權人會議未能選任破產管理人時,則由行政機構選任。
婚姻法
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僅包括婚姻法本身,而且包括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其他法律規範。民法關於親屬繼承的規定,國際私法關於國與國之間有關結婚及繼承衝突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其他政法部門關於婚姻家庭方麵的通知和批複等,都是屬於婚姻家庭方麵的法律規範。此外,戶籍法、國籍法、計劃生育法和行政法規中有關婚姻家庭方麵的規定,亦應屬於婚姻法的範圍。
無效婚姻
修訂後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第一,重婚的;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第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可撤銷婚姻
修訂後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製度,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事實婚姻
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事實婚姻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是分別情況,區別對待的。
對於那些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條件,隻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補行登記。對於那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又沒有子女的,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否認其婚姻關係。如已有子女,應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顧。
重婚
有配偶的男女未辦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沒有登記結婚而與他人同居而構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的,以及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是重婚行為。對於重婚者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外,還應依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家庭財產
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財產。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四種:第一,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第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第三,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第四,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第一,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第二,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第三,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第一,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第二,複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第三,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