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中國政治演進中的農民問題(2)(1 / 3)

人民公社化運動將農村直接納入國家治理體係,人民公社是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的基層單位,又是經濟組織,又是政權組織,既管理生產建設,又管理財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實行工農兵學商結合,成為經濟、文化、政治、軍事的統一體,國家的經濟功能、政治功能和組織社會化功能緊密結合。“人民公社製時期,國家不僅主導了集體性財產權利的製度安排,而且還直接成為集體性財產權利的最終所有權者。”劉金海.產權與政治——國家、集體與農民關係視角下的村莊經驗[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114頁.在人民公社體製下,國家主導了集體財產權利,享有農業生產的收益分配優先權、剩餘索取權;國家通過計劃經濟體製、統購統銷政策、工農產品剪刀差等強製性製度安排,積累了工業建設所需要的巨額資金。同時,人民公社以土地等生產資料為主要財產的全民所有製的建立,為以後國家的經濟建設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成本。以土地為主要內容的集體財產轉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實為各級政府所代表的國家所有的製度安排,使得國家在征用城市擴張和工業建設土地時,國家可無補償地取得部分土地或低償征用土地,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從國家的角度來看,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財產製度的效用是非常高的,不僅使得國家以最低成本完成了國民經濟體係的建立,而且還建立了國家全能主義基礎上的社會調控體係。”劉金海.產權與政治——國家、集體與農民關係視角下的村莊經驗[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87頁.政治上建立起的完備的國家權力體係和組織體係,深入到全國的各個角落,人民公社製時期,在全國建立起的嚴密的黨組織和行政組織,並一直延伸到最偏遠的農村。人民公社是國家政權的基層單位,作為國家基層政權的代表,直接擔負起落實國家法令和政策、管理公社經濟、生產和維持地方社會秩序的職責。農民變成了國家基層政權單位——人民公社的社員,人民公社極大促進了國家主義的政治社會化。

同時,也應該看到,基於工業化建設的需要,國家對農村社會全麵管理,農民以服從國家建設目標被管理,農民的權利處於城鄉分治的不平等的政治和社會關係中。這一曆史時期,中國農民問題的實質是國家對農民利益的完全控製和強製提取,使農民完全服從於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的需要,城鄉關係的不平等不斷得到強化,農民被禁錮於城鄉二元結構中,處於弱勢地位。“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人民公社製時期設定的財產製度是低效率的,不僅自然資源等基本生產資料不能形成市場的優化配置,而且還不能為真正創造社會價值的人力資本提供持續有效的激勵機製。”劉金海.產權與政治——國家、集體與農民關係視角下的村莊經驗[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87頁.國家從農業生產中獲取了工業化建設的資金,完成了國民經濟體係的建立。然而,它是建立在過度提取農村資源基礎上的,它帶來的直接結果是農村長久的持續停滯不前。到人民公社後期,農業生產增加既沒有留存於農業生產領城,也沒有用於農民的生活消費,而是轉移到國家工業領城,成為國家工業建設的發展基金。農業生產的增長動力已經喪失殆盡。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分戶經營的財產製度所代替。

二、利益博弈時代:1978年到2000年前的農民問題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土地製度的變革成為農村改革乃至中國改革的突破口。由安徽小崗村開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全國農村普遍推行,出勤不出力的“磨洋工”現象消失了,被農民自發創造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經過1979年9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1980年4月中央經濟長期規劃會議的初步肯定,到1981年,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流行開來。1982年中央1號文件確認,包產到戶、包幹到戶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生產責任製,“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製”,苟穎萍.建國以來土地製度變革給農業和農民階級帶來的影響[J].甘肅理論學刊,2000年(1):59.給包產到戶上了“戶口”。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下達後,全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製的生產隊已達到71.9%,198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稱家庭承包責任製是“我國農民偉大的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