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非訴訟行政爭議解決機製的(2)(1 / 3)

2008年起,我國開始了以提升行政複議的權威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為目標,以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民主決策為主要原則,以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吸收外部力量參與案件審理為主要內容的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探索。截至目前,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08個單位開展了試點工作。通過試點,大體形成了全部集中、部分集中和合議委員會三種模式。從實際成效看,全部或者部分集中模式成效更加明顯,可能代表著未來行政複議製度的發展方向。行政爭議的徹底有效化解,有賴於當事雙方對行政複議製度的信賴和服從,有賴於行政複議審理結果的公平公正。申請人對行政複議製度的信賴和服從,體現為行政複議製度的公信力,行政機關對行政複議製度的信賴和服從,體現為行政複議製度的權威性,而行政複議審理結果的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複議製度的專業性。有鑒於此,行政複議變革和發展,應當以權威性、專業性和公信力作為自身的價值取向,並在具體製度運行過程中切實加以彰顯。

二、監察、信訪合並——監督功能

行政監察實際上是“監察行政”,是授權主體對受托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視、督促和糾察。行政監察的功用有二:一是保護民眾權益,防範政府及其官員的不良和不當行政行為,發揮“保民官”、“護民官”的作用;二是確保授權主體對行政權和行政機關的駕馭和控製,以使後者按照授權主體的意圖忠實地、高效地履行職責。

在政府(即行政機關)內部設置專門的行政監察機構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行政監察專員源於瑞典詞彙Ombudsman,意指一個代表他人或保護他人利益的人。1809年,瑞典議會通過了一部以國王和議會分權的原則為基礎的憲法。根據該憲法,司法總監由國王任命,議會同時任命一位行政監察專員行使監察政府官員的職責。其職責是以議會代表的身份監督所有行政官員和法官對法律法令的遵守執行情況,並受理公民對官吏的控訴、申訴案件。以議會監察專員為基礎發展成為今天的議會監察專員公署,瑞典的議會行政監察專員製度至此形成。瑞典議會設有4名行政監察專員。他們由議會投票,從具有傑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選出,且專員人選須為議會中的各黨派所接受,並經議會專員代表團提名後方可獲得任命。監察專員大多來自於法官和律師,每屆任期4年,連任期不得超出兩屆。任職期間,監察專員享受最高法院法官的待遇,除議會外,任何機構和個人均無權對其進行罷免。美國、日本、埃及、俄羅斯等不少國家都在政府內部設立了專門的監察機構。在議會設立行政監察專員製度是當今世界日益通行的做法。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近70個國家設立了國家級或州、省級行政監察專員機構。

按照國際監察專員協會的定義,行政監察專員(Ombudsman)是由憲法規定的獨立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並且不受任何黨派政治影響的公共官員。監察專員負責公眾對政府部門違法行政和不當行政的申訴,享有調查、報告以及對個案處理和行政程序規範的建議權,他(她)通常由議會或政府首腦任命並直接向其彙報工作。議會行政監察專員擔負著公民和政府機關之間“衝突調解人”的角色,發揮著“人民衛士”的作用。有的國家則設立了獨立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行政監察機構,監察權成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

從法律上講,監察專員的建議或申斥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僅僅是一種道義上的問責。但事實上,幾乎所有行政或司法機關對監察專員的意見都會給予高度重視,麵對批評和建議,他們不是漠視或抵製,而是會及時采取措施,積極尋求修改或補救。監察專員的意見之所以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除了專員本身的公正之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源於議會對專員的支持,二是仰賴於新聞媒體的輿論壓力。在北歐,監察專員的一切工作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專門報告)和個案處理意見都可以在媒體上公布,向社會開放,聽任查閱。在瑞典和芬蘭,監察專員甚至可以行使公訴權,對違法的官員直接提出刑事指控。可以說,議會監察專員製度是一種特殊的申訴救濟機製,它使普通公民在與當權者打交道時有了安全感,因此人們又形象地把監察專員稱為“護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