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可事先召開代表團(組)長會議,征求意見。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也可根據需要,吸收代表團(組)長列席。

第四章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分別舉行,也可以結合舉行,按會議議程分段召開。

第三十一條實行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結合舉行的單位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麵試行:

(一)會員代表和職工代表可以同時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可以兼任職工代表,但非會員職工代表不能兼任會員代表;

(二)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組)可以共同組成;

(三)職能相近的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可以合設並承擔兩個委員會的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主席團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據兩段會議議程的需要,分別組成;

(五)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設屆期。

第三十二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既是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又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兩個大會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實行兩會結合的單位的工傳授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以及工會領導人的民主選舉結果,仍按工會章程的規定,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按《中國工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確定,屆期內的會議按次計算。

第三十五條會員大會可以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原則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全國總工會組織部。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於地方工會和基層工會召開代表大會及組成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若幹規定

(1984年5月3日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27次會議通過)

為了體現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健全工會民主生活和民主製度,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國工會章程》,特將地方工會和基層工會召開代表大會及組成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代表名額:

1.各級地方總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會員人數比例規定為:

會員在五萬人以下者代表為一百至二百人;

會員在五萬至三十萬者代表為二百至三百五十人;

會員在三十萬至一百萬者代表為四百至六百人;

會員在七十萬至一百萬者代表為四百至六百人;

會員在一百萬至二百萬者代表為四百五十至八百人;

會員在二百萬至四百萬者代表為六百至一千人;

會員在四百萬人以上者代表為八百至一千二百人。

2.工會基層組織會員代表大會的名額,由基層工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3.代表應具有廣泛性和一定的先進性。代表中,工會幹部和工會各級分子應占半數左右,婦女、知識分子和少數民族應占一定比例。在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總工會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中,少數民族的代表應占圈較大比例。

二、委員、候補委員名額

1.各級地方工會委員會的委員(不含候補委員)名額,按會員人數比例規定為:

2.各級地方工會在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的同時,選舉候補委員。候補委員的名額按正式委員名額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確定。

3.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設候補委員,正式委員名額定為:

4.各級地方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中,工會工作者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先進人物、有專業知識的各種售貨員應占一定比例。其中,婦女、少數民族應占相當比例。

三、常務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名額

1.省、市、自治區總工會和職工在一百萬以上的大城市的工會常務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最多不超過六人。

2.省轄市、地轄市總工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設七至十三人,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