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把握工會的性質
工會的含義和性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第二條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可以明確工會的含義為:
(1)工會不是一般的群眾組織,而是工人階級的具有階級性的群眾組織。
(2)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具有階級性的群眾組織。
(3)工會的性質是群眾組織,而不是政黨組織。
以上三層含義從法律上界定了工會的本質屬性是廣泛的群眾性和工人階級的階級性的統一。
我國工會的性質,《中國工會章程》作了全麵的概括:“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係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會廣泛的群眾性和鮮明的階級性的統一,是工會自誕生那天起就具有的本色特征。我國工會是在工人階級先鋒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國工會按照自己的性質開展活動,組織團結廣大職工為爭取工人階級的解放和新中國的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新中國成立後,工人階級翻身做了主人,但是,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所具有的性質沒有變。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後,社會經濟矛盾依然存在,但作為社會經濟矛盾產物的工會的階級性、群眾性的性質仍然沒有改變,依然是黨領導下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工會具有特定的階級性
(1)工會的組成並存在是以工人階級的利益要求作為根據的,是代表和維護廣大工人階級群眾利益的組織。《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最初,成立工會的目的,就是使工人階級聯合起來,形成強大力量,為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而鬥爭。工人階級取得政權後,成為國家的主人,盡管階級對立消滅了,廣大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趨於一致,但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工會的性質仍然沒有改變,依舊是工人階級群眾利益的重要代表者與維護者。
(2)工會是以工人階級為基礎的,以吸收工人階級為基本條件的超階級的組織,中國工會不是任何社會成員都能加入的。對此,《工會法》作了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隻有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工人階級的成員才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這充分體現了工會所具有的鮮明階級性。
(3)工會的奮鬥目標是與工人階級的奮鬥目標緊密相連的。《中國工會章程》總則規定工會的活動準則是:“中國工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麵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工會的這一活動準則表明:中國共產黨所製定的奮鬥綱領不僅代表了工人階級的利益和奮鬥目標,而且也成為中國工會的奮鬥目標,從而進一步表明工會的階級性歸根結底是由黨和工人階級的利益和奮鬥目標所決定的。
工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
(1)工會作為最廣泛的群眾組織,其特征是群眾組織群眾化、群眾組織民主化。它遵循民主集中製原則從事各種活動,即工會的一切活動和工作都是采取吸引、說服和群眾自我教育的方法,不應對會員采取任何行政命令和強製措施。對此,鄧小平同誌曾在中國工會九大致辭中強調:“工會要為工人的民主權利而奮鬥,要反對各種各樣的官僚主義,它本身就必須是民主的模範。”工會內部生活的這種民主性充分反映了工會組織群眾性的特點。
(2)工會是職工自願加入的組織。職工加入工會與否,參加工會活動與否,以及退出工會都是自願的、自由的。這種自願性是建立在工會階級群眾為維護自身利益基礎之上的。這是因為,是否參加和組織工會是職工意願的反映,是憲法賦予職工的權利。
(3)工人階級範圍之內最為廣泛的組織非工會莫屬。隻要是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無論體力勞動者還是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從而把工人階級群眾廣泛地聯合起來,形成一支統一強大的社會力量,而不是像黨組織那樣是由工人階級中的先進分子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