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斯特裏赫特條約》是1992年2月7日在馬斯特裏赫特簽訂的兩個條約《歐洲政治聯盟條約》和《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的總稱。隨著《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準備和簽署,歐洲一體化進程在20世紀90年代初步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從《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對歐洲一體化的深入所起到的推動作用來看,它無疑是一體化過程的一種延續;而從《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簽署的背景,也就是“轉折之年——1989年”之後,由於蘇聯東歐現實社會主義國家的瓦解,歐共體不僅希望將12個成員國更為緊密地團結在一起,而且要使兩德統一之後變得更為強大的德國更緊密地納入歐共體。
《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從宣布、準備、簽署直到批準的速度說明了這種意義。其重要的階段有:1990年6月召開都柏林峰會;1990年12月14日,歐洲經濟貨幣聯盟第一次政府會議召開;次日,政治聯盟會議召開。1991年12月9—10日在歐共體理事會舉行的會議完成對條約的談判;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個成員國的外交部長和財政部長簽署了兩個條約;1992年,12個成員國先後批準了條約;1993年1月1日,條約生效。
從這兩個條約所包含的內容,也能看出其步伐的急促:建立歐洲聯盟,建立統一體內無國界的經濟社會區;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司法與內政”的共同化,限製成員國中央銀行,擴大歐洲中央銀行權限;實行共同的歐洲公民權。
《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生效不僅改變了歐洲共同體原來條約的基礎,而且導致一種“質的飛躍”(Scholz,1992:2594)。在各個成員國內部批準這一條約的過程中的反應能夠說明一些問題:丹麥的全民公決僅以微弱多數通過了條約;法國同樣以微弱多數通過條約;在德國,這導致了對《基本法》的第41次修正。
另一方麵,歐洲政治一體化——建立歐洲聯盟——自1983年起就已經被歐共體機構以及歐共體成員國代表正式宣布為努力的目標。《歐洲單一文件》已經為此係統地鋪平了道路。在德國,這種延續性同樣在聯邦和各州在《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準備和談判過程的合作中得到反映。聯邦上院主動和廣泛地利用它在《歐洲單一文件批準法》中爭取到的參與歐洲一體化事務的權力,使這種參與權最終在《馬斯特裏赫特條約》批準過程中納入憲法,完全實現了它在《歐洲單一文件》批準過程中提出的要求。
聯邦和各州圍繞批準《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談判
在1990年夏天都柏林歐洲峰會的決議正式開啟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聯盟的準備工作的時候,各州對於一體化的這一階段已經有了有力的武器。基於《歐洲單一法案批準法》第2條和1987年12月17日《聯邦與各州協議》,從法理上它們已經能夠在歐共體事務上對聯邦施加自己的影響。
事實上,它們也積極參與了德國談判方針的製定和各種政府會議。此外,在各州總理於1987年10月21—23日在慕尼黑舉行的會議上通過“關於歐洲政策的十點慕尼黑主題”之後,“歐洲一體化”的主題一直列在州的議事日程上。在1989年10月25—27日舉行的年會上,各州總理決定成立一個各州總理辦公室官員組成的工作小組,負責起草一份名為“地區的歐洲——各州參與跨地區合作以及進一步發展地區在歐洲的權利和政治影響的可能性”的報告。報告於1990年5月22日公諸於眾,它不僅分析和總結了各州在《歐洲單一文件批準法》的批準過程中所取得的經驗,而且提出了擴大州在未來歐盟的參與權的一些重要設想。各州總理在1990年6月7日,也就是在都柏林峰會召開之前,就已經將該報告的結論寫成決議,把州和地區在歐洲層麵的參與權的製度化和法律保障作為最急迫的要求提出。
與批準1986年《歐洲單一法案》時一樣,在圍繞1992年《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製定和批準的談判中,各州在國內仍然采用了“讓我們進入”的策略,要求修改憲法擴大自己對歐洲事務的參與權,目的是保證自己的利益在歐盟和聯邦的層麵能夠直接表達。而對於《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它們則明確要求將輔助性原則的條款寫入其中,開始從“讓我們進入”的策略轉向了“別管我們”的策略。
除了聯邦議院,《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同樣需要聯邦上院2/3多數的同意,因此,各州在巴伐利亞州的領導下製定了州在歐盟問題上加強參與權的意見。在與當時科爾政府的談判中,它們同樣處於強勢的地位。聯邦政府希望在《基本法》第24條的基礎上通過《馬斯特裏赫特條約》批準法。但各州認為,《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已經突破了一個新的界線,必須建立在一個新的憲法法的基礎之上。如果各州沒有對歐盟事務的更廣泛的參與權,它們的國家屬性就會成問題。
聯邦上院在都柏林峰會前也同樣活躍。在1990年4月6日和6月13日的兩個決議中,它一樣提出了隨著歐洲共同體的進一步發展擴大各州參與權的要求。
與此同時,歐洲議會和12個成員國的地區代表也紛紛提出在歐共體中擴大地區參與的要求,地區參與一體化過程成為歐洲的主題(見下)。
由於各州結成了針對聯邦政府的統一陣線,而當時任聯邦政府總理的科爾又希望盡快通過《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聯邦政府在經過開始時的遲疑之後,最終在1990年宣布,讓州既參與國內的準備工作,也參與歐共體的政府會議。巴登-符騰堡和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各派一名代表代表州參加籌備歐洲聯盟的政府會議,巴伐利亞和漢堡各派一名代表參加籌備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的政府會議。在歐共體12個成員國中,隻有德國和比利時讓州(或地區)直接參與政府會議中的談判。此外,聯邦上院同時設立了一個歐洲委員會(見上)。在委員會中,16個州的官員共同工作,聯邦政府的代表也定期參加會議。
各州對於《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立場在聯邦上院於1990年8月24日通過的決議中得到最清楚的反映,主要有四點:(1)在《歐盟條約》中確認輔助性原則,明確指出州和地區是歐盟的第三層級;(2)部長理事會向州和地區的代表開放;(3)建立地區委員會,以保證歐洲所有地區的代表能夠將特定的地區利益直接在歐洲法律法規製定的過程中表達出來;(4)承認州和地區獨立的上訴權,使它們能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實現共同體條約中確認的輔助性原則。
在1990年12月於慕尼黑舉行的各州總理會議上,也是1947年以來整個德國的州都參加的第一次總理會議上,聯邦上院的決議得到批準。
在關於歐盟建立的談判中,德國的立場最終是聯邦政府與聯邦上院之間意見的一種折中:聯邦上院提出的地區組織製度化的要求被采納,但這一機構隻應起谘詢作用。各州同意了聯邦政府使這一機構從屬於歐共體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提議。此外,聯邦政府接受了各州在共同體條約中確立輔助性原則的要求,但拒絕了地區參與部長理事會的要求。各州所要求的上訴權被轉給了新建立的地區機構——歐洲地區委員會。
《馬斯特裏赫特條約》中的“德國手跡”
在《馬斯特裏赫特條約》中,“輔助性原則”第一次作為歐洲共同體與其成員國權力劃分的原則提出。這就是《歐洲聯盟條約》序言中所說的:“決心繼續在歐洲人民之間建立一個更為緊密的聯盟,在這個聯盟中,決定的作出應依據輔助性原則盡可能貼近公民。”
在1992年2月7日簽署的修訂後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3b條中,這被具體化為:“在非共同體專屬權限的領域,應依據輔助性原則,隻有在擬議中的行動目標成員國沒有充分能力予以完成,而出於擬議中的行動規模和效果的原因,共同體能更好地完成時,才由共同體采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