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在醫療過程中醫患之間發生的與醫療行為相關的糾紛,醫療糾紛是與醫療事故密切相關的,但是醫患雙方往往對於界定醫療事故難以達成共識,這樣就必然產生糾紛,而妥善解決醫療糾紛是保護醫患雙方利益的唯一途徑。
第一節 醫療事故
一、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哪些情形構成醫療責任事故
在醫療過程中,有下列失職行為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1.診療過失
(1)對急、危、重病員,片麵強調製度、手續而拒收病人,或不負責任地轉院、轉科,或不采取應當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胎誤搶救時機的。
(2)診治工作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病情疑難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的;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認真處理的。
(3)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4)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5)在醫療工作中,不掌握醫療原則,濫用毒、麻藥品,開錯或用錯藥的。
(6)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或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
(7)生物製品的接種途徑、劑量、部位錯誤或操作中消毒不嚴的。
(8)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而錯傷重要器官的;麻醉中違反操作規程,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用麻醉藥過量以及不認真觀察病員用藥後的病情變化的。
(9)助產中,違反接產原則和操作規程的。
2.護理過失
(1)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製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護理不當,或其他違反製度、操作規程的。
(2)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製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3.藥劑配發過失
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簽或製劑含量錯誤以及其他違反操作規程的。
4.醫技部門的過失
檢驗、放射、病理等醫技部門丟失或弄錯標本,漏報、錯報、遲報檢查結果,驗錯血型、配錯血、發錯血、拍錯片及違反規章製度與操作規程等,延誤治療,給病人造成損害的。
5.行政管理部門過失
醫院領導、行政、後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搶救病員過程中,玩忽職守、借故推諉、拖延時間而影響醫療護理工作的。
6.其他失職行為
三、哪些情形不構成醫療事故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3.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6.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7.在對主要病症的治療過程中,病員潛在性、遲發性疾病突然發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8.雖有診療護理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9.藥物過敏試驗結果正常,或衛生行政部門尚未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的藥物(包括生物製品)所引起的過敏反應。
10.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的纖維內窺鏡檢查,肝、腎、腦、心包、肺等重
要髒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導管等檢查時所發生的意外。
11.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執行了請示報告製度,向病員或其家屬如實說明情況,征得病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並做了必要的防範準備,仍發生意外的。
12.按藥物和診療儀器的正常劑量和方法,用於常規診療過程中發生副反應的。
13.手術按操作規程進行,術後發生組織粘連、破潰、滲血、繼發性感染等情況的。
14.手術過程中,因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畸形、腫瘤浸潤等原因而損傷周圍組織或髒器的。
15.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製度,不執行醫務人員囑咐或拒絕檢查治療等不配合診治行為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16.難以避免的並發症。
17.住院病員神誌清醒,發生自傷、自殺的。
18.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確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難以防範的自傷、自殺或
傷害他人的。
四、醫療事故的等級如何劃分
醫療事故的分級涉及對患者的賠償,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的責權劃分以及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分為一級甲等和乙等)。
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分為一級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分為二級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
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未分等)。
第二節 理智地對待醫療糾紛
一、辯證看待醫療糾紛
對於醫療糾紛的認識應當辯證地看待,實際上,醫患糾紛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社會的進步。一方麵由於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群眾在生活水平明顯提高的同時,必然會更多地關注自身的健康,有更高的醫療需求。而這些又與現實中的醫療服務有一定差距,必然要造成醫患糾紛逐年增多。另一方麵,醫患糾紛增多也促使醫院在糾紛的處理中,進一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規章製度,醫務人員自覺提升醫療水平,使醫療質量不斷提高。所以,醫患糾紛增多有著社會轉型期的時代背景,不能隻注重它的消極意義,管理機構應與時俱進,客觀地看待醫患糾紛增多現象,不應一味地強調或堅持須降低糾紛發生率,而是應該不斷提高科學執政和依法管理水平,保障醫療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理性地對待醫療糾紛
1.維護正當權益,但不濫用訴訟權
我國古代和諧社會的理想境界是“不爭、無訟”,但在曆史的長河中,無訴的境界始終沒有實現過。相反,人們在不斷探索建立社會有序狀態途徑的過程中,在經曆了人治、德治階段後,最終還是把法治作為治國方略,表明法治狀態下的社會秩序,應該是和諧社會形成的根本標誌。這就意味著訴訟活動不可少,也就需要我們認真審視訴訟與和諧的關係,發現訴訟中的和諧,通過訴訟達到和諧。
盡管訴訟是解決紛爭維護社會和諧的一種方式,但我們不應忽視它的局限性,如訴訟本身資源的有限性和訴訟所能達到效果的有限性。其中,效果的有限性與人們長期形成的人生態度有關。就拿依法治國來說,在西方可以完全依靠法律來構建社會秩序。而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除需要依靠法律外,還要依靠禮俗,即道德準則。所以,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也要強調依德治國。
“王法歸王法,草民歸草民”這一傳統意識,造成人們對於法律的非親和性,甚至以終生不與法律打交道為榮。但近幾年,隨著“一元官司”等小額訴訟的不斷出現,表明人們的法治意識正在“覺醒”。但我們不應忽略此種訴訟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作用。在強調依法維權的同時,還應該倡導建立仲裁、民調等非訴訟解決爭端的機製,不僅在民事審判領域,就是在行政審判與自訴刑事案件審判領域,也應探索和引進調解製度。讓調解這種我國特有的審判方式,在建造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互相諒解,協商解決
互相諒解,協商解決是最快的解決方法,比訴訟快捷、實惠、成本低。多少年來,醫院總是寧靜的,醫患關係總是和諧的。但近年來,醫院卻不是那麼風平浪靜,醫患關係也不那麼親如一家了。在不少人看來,醫院已今不如昔,醫生也不那麼誠信可親。患者總是用淡漠、疑惑的雙眼和多維的思緒在窺測醫生的言行,量度醫生的態度;當今頻發的、複雜的醫療糾紛,在他們看來,其症結都在於行風,醫生當被告天經地義,醫院賠錢是順理成章的。糾紛的是非天平一直傾斜在患者一方;對於社會上出現的“看病難、看病貴”的宿疾,都認為是醫院導演、醫生主演的“二人轉”,把一股股怨氣全都傾瀉在醫院、醫生身上。其實,這些評價和看法,對絕大多數醫院和醫生來說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誠然,在龐大的白衣隊伍中,確有一些醫生惟錢是圖,對患者缺乏愛心、同情心、責任心,把患者當商品,把治病做交易。但這一醫苑的醜陋,隻是極少數醫生的行徑,他們絕不能代表廣大醫護人員,就似一兩根朽木,代表不了鬱鬱蔥蔥的森林。
其實醫生和患者本該共同麵對疾病,他們同是戰友,同是旅伴,從沒有什麼利害矛盾。當前醫患關係緊張,缺乏誠信感,很多是因為不了解、不體諒對方的結果。因此,醫生要多了解患者、患者要多體諒醫生。在治病過程中,醫生應多關懷、嗬護患者,患者也要多一點理解,少一些怨言;多一點寬容,少一些責怪;多一點冷靜,少一些激動;多一點求實,少一些浮躁;多一點誠信,少一些猜疑。那麼醫苑杏林肯定一片青綠,一片祥和。
3.請教內行。不盲目使用訴訟權
作為患者缺少醫療專業知識,缺乏相關專業人士的指導,容易將不滿上升為訴訟。患者對醫療不滿意,最好請教當醫生的朋友或懂醫的朋友,向他提供詳細的病曆,訴說你的懷疑與不滿。作為內行的朋友會根據相關診療標準、法律法規,分析診療程序,找出可能存在的治療失誤,提出處理意見,是協商解決還是訴諸法律,勝算有幾分。
在決定是否訴訟之前,最好不要請教不懂醫的朋友,醫療糾紛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律師對誤診行為的程序及醫院的各種製度知道的較少,隻是根據常埋和同情心做出判斷,往往容易敗訴。再有就是有的律師為了經濟利益有鼓勵訴訟的傾向。如河北曾發生的“楊某丟腎案”。楊某,十歲因腎惡性腫瘤在某三級甲等醫院做了腫瘤摘除術,術後幾年,因病情複發再次就診,B超發現左腎缺如,也就是說左腎沒有了,因此懷疑當年手術被偷切了腎髒使腎髒丟失。楊父當初就是聽信了不懂醫的朋友的鼓勵,又經過缺乏醫學科學常識的媒體帶有濃厚情感色彩的非客觀公正的炒作報道,更增加了楊父訴訟的決心。耗費巨資和精力進行了一場失敗的訴訟。後經衛生部專家鑒定,左腎因腫瘤侵蝕萎縮。如果楊父當初請教一下內行,完全可以避免這種訴訟損失。隻要是醫生,有一些醫學科學的常識,大概都能從以下兩點可以得出正確的判斷:①已確診腎髒是惡性腫瘤,腎髒的功能已經喪失,病腎沒有了實際價值,沒有偷切之後移植給他人的可能。②如果腎髒需要手術切除,醫生沒有隱瞞的必要。
第三節 醫療事故的處理有章可循
醫患雙方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要冷靜,要依法辦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就是法律依據。現將國務院2004年4月4日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摘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